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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过程中怎样预防“村官”犯罪
2012年03月19日 14:42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3月18日 作者:孙宏斌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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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宏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地越来越多被征收。与此同时,征地补偿费成为农村集体财产的主要来源,随之而来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职务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笔者认为,为防范和治理此类犯罪行为,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筑牢思想防线,特别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不愿为。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方式,如法制教育讲座、反腐败成果展和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大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及广大村民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等,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法律制度、狠抓落实、加强监管,使其不能为。

 

一是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法律制度。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制定出内容翔实、执行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二是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加大内部监督。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好且最有效的监督制度,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使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既依法律和政策行事,又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

 

三是实施专项审计,加强外部监督。各级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审计监督。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且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四是严格落实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一方面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切实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收支两条线不分,公私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基层财会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处理账目。

 

()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使其不敢为。一方面要注意从群众上访和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案件能力。另一方面要创新案件线索查找机制,通过新兴媒体手段主动查找案件线索。司法机关要从严处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一些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开展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时要加强与公安、城建、土地、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配合。对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违法行为,城建、土地、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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