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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路向
2012年03月01日 22:2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29日 作者:莫于川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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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莫于川,男,汉族,19564 月出生于四川重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主要存在举证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证据开示和质证有所缺失、证据认定规则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修改法律加以妥善解决。鉴于证据制度的特殊重要性,这里谨就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路向略陈管见。具体的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审核证据、认定事实的总体要求。为突显证据的重要性且提升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笔者认为,应在《行政复议法》“总则”部分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第二,建议增补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的相关除外情形。在不作为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负有初步证明责任。笔者建议,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中,应当免除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第三,建议增加关于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考虑到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开庭审查为例外,证据交换制度可以在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情形下适用。

 

第四,建议增加证据保全制度。行政复议期间,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保全证据,受理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建议增加证据的必要排除制度。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复议机关不能照单全收,而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阐述。其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事人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二,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作为认定其他事实的依据。

 

第六,建议增加证据自认制度。证据自认有利于提高复议审查的效率,也有利于推动调解与和解。参考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自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自认的形式;2、自认的撤回;3、自认的适用限制。

 

第七,建议限制复议机关所调取证据的效力。首先应明确的是,这类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其他事实的依据。其次,对于这类证据,应当对其效力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复议机关取得这类证据后,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否则不能作为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复议决定的定案根据。

 

第八,建议规定证据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认可其提供的证据,这种行为无疑与《行政复议法》相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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