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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构的调整是行政复议改革之重
2012年03月01日 21:5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29日 作者:刘莘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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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莘,女,硕士学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兼职:《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监察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制办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交通部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立法法;主要讲授课程中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外语语种英语。

 

行政复议制度缺乏公信力,集中体现在复议机构、复议程序上。就行政复议机构而言,其缺乏超然性、中立性、独立性,也不能自主作出复议裁决,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当然,像复议机关的设置此类体制问题也是与此相关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修改课题组”结合法治普适性知识以及域外成功经验,并基于改革的最小成本和较大收益的思路,建议对行政复议法作如下调整:

 

一、相对集中复议权。2008年国务院开始的复议制度改革试点,在设置复议机关这一体制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级政府相对集中复议权限,各部门不再复议案件的模式。从全国陆续开展复议改革试点的十几个地方看,这样作的效果比较好。课题组因此希望法律修改为:1、区县级以上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2、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继续保留复议管辖权。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就法制机构承办复议案件而言,只是承担复议的具体工作而已,复议裁决还是按照行政工作的模式由首长拍板做出。复议解决纠纷应当具有的中立性、独立性都很难保障。参考借鉴韩国和我国台湾的相关经验,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关键所在。具体做法是引进社会上的教师、律师、“社会贤达”等体制外的人士进入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从近三年全国试点的情况看,如哈尔滨、北京等城市展开的复议委员会的改革试验,效果良好,课题组希望法律修改时,推广复议委员会的做法。

 

1、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决。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两部分人构成,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专职委员是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选派;非专职委员来自于社会。非专职委员应占整个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首长予以充分尊重,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发布这一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由于复议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是非专职的委员,所以大量的具体事务都需要其他类似于秘书或者助手的人员完成。因此,建立一个复议办公室非常必要。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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