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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需要明确行政复议是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复议制度的构建应当满足裁决争议活动应当具有的基本要求,对复议体制和复议程序制度等核心制度进行公正性改造,保障复议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修改《行政复议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面对困境,关于增强行政复议制度公正性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近年来部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等方面陆续展开了改革试点,为进一步修改《行政复议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更好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于2010年9月组织首都部分高校学者成立了《行政复议法》修改课题组,对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展开全面、系统探讨,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建议。
课题组认为,行政复议虽在其他国家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一般居于补充性地位,但在中国,行政复议作为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时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目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仅有必要维持,还应当将行政复议打造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时明确行政复议是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复议制度的构建应当满足裁决争议活动应当具有的基本要求,对复议体制和复议程序制度等核心制度进行公正性改造,保障复议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此外,修法还要充分发挥复议较之司法程序更为便捷、人员更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等专业优势,争取将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过程中,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