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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四部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02月26日 15:0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26日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 赵阳 李恩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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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3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是为了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严格接收交付及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并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

 

一是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

 

三是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是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时,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五是建立了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

 

未成年人成年人分开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应当给予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就学、就业等提供更多的帮助。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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