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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庭
2012年02月26日 15:0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21日 作者:法制网记者 秦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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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221日讯 记者 秦平 记者从刚刚结束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论证暨建议稿草案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持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北大版)已经完成。建议稿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建议稿的第十四条提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此建议被采纳,则意味着基层法院将不再设行政审判庭。

 

对于此条建议,主持起草此建议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在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上提出这样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确实难以摆脱干预,很难做到公正;第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很难积累行政审判经验;第三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活动,使人们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对此修改建议,与会的专家学者也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修改与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相冲突。

 

记者看到北大版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实提出了多处重大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只能对八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近年来一直广受质疑。在北大的修改意见中我们看到了以“附带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同时建议稿还提出把规定和规章全部纳入行政诉讼法,从而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建议稿的另一个重大修改涉及到调解问题。为了避免行政相对人慑于行政主体的权力而被迫接受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姜明安教授指出,“目前大家都感觉到行政诉讼禁止调解不妥,不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所以调解也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只是“调解过程应设置一定规则特别保护相对人”。

 

姜明安教授认为北大版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姜明安教授谈到,既然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意味着不受任何机关、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需再单独提出不受谁的干涉,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与立法的原意和宗旨相矛盾、相抵触、相冲突,理应去掉。

 

据悉,建议稿已经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提交。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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