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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辅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关于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改革要求,上海市检察机关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为核心,积极开展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制度建设概况
近年来,为积极应对公安刑侦体制改革后以公安派出所为主要刑事执法主体的现状,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探索和实践。2009年4月,市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上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同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对检察机关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提出要求。2010年6月,市院制定了《关于本市检察机关在社区(街镇)设立检察室的意见》,决定在长宁等区县院,开展派驻社区检察室试点工作。派驻社区检察室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7月,市院又制定了《关于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本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等。9月,市院又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本市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需要配合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本市以派驻社区检察室为主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进行专门监督的工作模式。
2011年5月,市院在总结派驻社区检察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划(2011—2012)》,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1.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在通过侦监、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办理案件进行监督的同时,通过派驻社区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开展专项检察相结合,两种监督途径互为补充,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格局。
2.进一步拓宽沟通联系渠道,健全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社区的工作窗口和执法第一线的前沿哨所,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核查机制,不断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联系。
3.进一步强化监督配合机制,提升监督层次。自觉践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对基层刑事执法活动的检察,查找机制和制度层面的问题及原因,采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同类问题通报、执法监督“白皮书”等监督途径以及“公检联席会议”等形式,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做到既敢于监督,更善于监督,提升法律监督实际效果。
4.进一步前移侦查活动监督重心,强化源头监督。重点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尤其是初次讯问)、候问室、询问室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使用、涉案款物搜查、冻结、扣押、处置等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
(二)取得的成效
1.探索试点初具规模。截至2011年底,全市17个基层院中已有16个基层院成立了24个派驻检察室,对所属街道辖区内98个派出所开展监督试点工作。其中长宁、奉贤、嘉定、黄浦、宝山区院、崇明县院均已成立两个派驻检察室,金山区院已成立三个派驻检察室,实现了对辖区的全覆盖。目前,市院已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筹备组。
2.专门监督初现成效。在对派出所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既重视个案监督,更注重同类问题的监督,优化监督方法,改进监督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崇明县院将一年来派出所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对同类问题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对策和建议。又如,宝山区院派驻检察室通过“查、看、谈、听、帮”五种监督途径,对传唤手续不规范、扣押赃证物品手续不齐、讯问工作不规范等捕前程序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取得了实效。
3.监督机制渐趋完善。区县公检双方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建章立制,细化措施,全面落实。经过共同努力,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富有上海特色、契合司法规律、规范化、常态化的对派出所监督的工作机制。
4.监督配合更趋融合。检察机关坚持寓配合于监督之中,积极探索更符合当前侦查监督规律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树立主动配合监督的理念,积极沟通协商并落实监督意见,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完善
上海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一是公检两机关对监督配合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监督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监督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细化,信息沟通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三是派驻检察室与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的内部协作配合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人员编制、安全、保密和便民等配套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今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达成法律监督共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安机关增强进一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意识,同时检察机关自身应进一步增强寓配合于监督的意识,加大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探索建立公检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争取早日建成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督效率。在平台建成之前,考虑通过定期提供执法台账、定期交换执法信息等符合当前执法实际的形式进行共享。待条件成熟,进一步拓展更为便捷可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三)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的监督职责和程序。针对当前依托派驻社区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专门监督的新情况,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四)建立健全监督配合的长效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妥善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循序渐进、科学合理地探索监督配合的长效机制,例如对同类问题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办案研讨工作机制,既要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要促进与公安机关的分工配合。
(五)进一步理顺内部协作配合关系,形成监督合力。要统筹协调派驻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职权范围,减少职权交叉,明确各自责任,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对派出所监督工作的合力。
(六)充实办案力量,落实硬件保障,改善办案环境。对基层办案单位在人员编制、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针对城郊办案力量不平衡的问题,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对于派驻检察室的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尽快解决办公用房的需求。
(七)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创新工作方法。通过设置检务公开栏、投诉电话等方式加强检务公开,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并做好信访群众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及有关工作机制,借助人大、政协等力量,整合监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八)加强培训交流,提升执法能力。针对基层执法规律,加强业务培训,与公安机关互通业务信息,加强互动交流,适时选派干部挂职锻炼,促进相互了解,共同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