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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科技创新 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2012年02月13日 13:50 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2月12日 作者:葛晓燕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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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葛晓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4月,江苏省南京市被科技部正式确定为全国唯一的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南京市科技资源十分丰富,但旧有的体制限制了科技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得科技资源的助推功能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为此,南京市委近日出台了《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科技九条”),广受各界好评。“科技九条”的出台,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

 

科技创新、科技进步需要良好的软环境支撑,就其主体环境而言,政策和法律保护至关重要。稳定、科学的政策导向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推力;有效、良性的法律制度是科技进步的可靠保障。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始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会推动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则会保障技术创新的功能得以发挥与实现。市场经济具有逐利性,任何市场主体都具有经济人的属性,他们创造财富,追逐财富,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客观实际。对于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发明新专利或者创新新技术的,就应当从制度上确立创新主体的地位,并且保障其获得属于自己的收益。这一点,不仅需要从政策层面上进行鼓励,而且有必要设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对创新主体的地位、权益归属以及科技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控。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不间断地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科技九条》的出台,符合了现代社会发展必然趋势,是顺势而为的重要举措。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专门的科技创新基本法,如美国1976年制定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日本1995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韩国1997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等等。上述法律的出台,对于推动本国科技进步以及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就我国而言,虽然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等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立法滞后现象;在改革的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还不少。

 

“科技九条”的出台,在科教人才管理、科技创新保护和科技创业鼓励扶持等多方面,均有大胆突破,有些政策力度甚至超过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力度,可谓探及科技体制改革的“天花板”,必将有力地促进南京科技创业的新一轮发展。

 

对制约发展的体制进行改良,创设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对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原有的制度在鼓励科技创业、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性因素,而“科技九条”在区域内率先打破了制约创业、创新发展的瓶颈,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从这个角度而言,“科技九条”的出台,不仅将为南京的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巨大助推力,也将对我国的科技立法和科技制度革新起到积极的先导作用。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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