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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家楷,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通过搜身和检查后暂扣的、保管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非涉案款物,不是犯罪嫌疑人用于犯罪和犯罪所得,在案件审结后应当予以退还。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由于被监管人长期羁押于监管场所,人身自由受限,不能或无法正常讨回非涉案款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四川省泸县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调研,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在处理被监管人非涉案款物中存在问题,遂积极履行职能,开展了一系列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收押前非涉案款物检察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拓宽举报渠道。2011年以来,泸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采取入所谈话、宣传举报、联系会议、约见谈话、检察信箱设进监室等措施,拓宽并畅通被监管人举报渠道。先后接到被监管人举报和反映7(次)件,一一落实结果,为被监管人追回人民币2.3万余元,手机2部价值4000余元,很好地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接报反应迅速。接受被监管人关于非涉案款物的侵权举报和反映后,该院反应迅速,及时处置。首先,向被监管人了解举报的事项及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其次,迅速查明非涉案款物的去向,准确掌握款物的现状。最后是及时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追回款物。如2011年3月2日,泸县检察院接到彭某的举报,反映在201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收其6000元钱未予返还。该院检察官迅速调查核实,与办案单位联系沟通。仅用3小时就追回了款项。
三是认真负责监督。监督要有高度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工作做细、做实,尤其是涉及异地办案机关或部门,更要有耐心。如被监管人陶某某书面反映,2010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罪被异地公安人员抓获时,身上的2445元钱和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等被扣押后无音信。检察官核实后联系办案机关。办案民警以时长人多为由,躲避监督。检察官采取倒查方式,从判决、公诉、侦查环节逆向调查涉案材料,查明系民警未随案移送所致,很快追回了款物。
四是重视内部监督。对本院或其他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要重视内部监督,发现侵犯被监管人财产权益,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如左某某反映,他因涉嫌贪污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该院反贪部门查办,手机被扣押,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判决后近6个月,手机一直未退还。驻所检察官将情况向分管检察长请示后,经与反贪部门联系证实,系反贪部门在该案办结后,忘记了退还手机。反贪部门及时将手机退回了当事人。
五是发挥领导优势。涉及多个办案机关或部门,要充分利用领导的沟通协调能力,增强监督力度,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实现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王某某反映,他因涉嫌犯罪于2010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身上1.69万元现金和手机等被扣押。法院判决时,对其中1.5万元未作认定,该案涉及三个公安机关。分管检察长不仅亲自部署,调阅审判卷宗,与法官座谈,核实扣押款物的去向,而且出面联系沟通,多次协调,扣押款及时足额退还了当事人。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