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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何全面认识、把握办案质量,如何全面确立“质量是生命线”的要求,办案质量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尚需我们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细细加以考量。
其实,评价案件质量,应树立系统的、动态的、综合的观点。从案件处理的结果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是质量标准,但程序、效率、效果、安全也同样应是质量标准,因此既要注重实体处理质量,更要关注程序处理的规范、文明,对于案件质量评价的唯实体论和静止的唯结果论都是狭隘的质量观。
因此,实际工作中应做到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并重,且高度重视程序质量。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程序正义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检察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理应更加重视程序正义。实体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价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公众可知可感的公平正义。但是,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规范办案,应是检察人最起码的要求。因此,对程序瑕疵绝不能轻视,更不可以结果正确自我原谅程序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瑕疵。实践证明,涉检上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诉求,任何程序上的不规范和瑕疵现象,都可能招致当事人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怀疑。因此,“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将“规范”的要求摆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高度,不可不慎察之、践行之。
效率应纳入案件质量的评价体系。有人认为效率和质量是并列的逻辑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范畴,然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从来都是和效率相关联的,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诉讼法对办案期限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只是考虑到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又规定了退查、延长等情形,但是实践中,滥用退查、延长程序的情况却比较普遍,这些例外规定本是针对特定情形的,但一些地方却不加区别地适用,或是导致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时间过长,或是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漫长等待,同时也滋长了少数办案人员的惰性。
效果作为对办案的综合评价,其实也属于质量范畴。提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不仅要实体准确、程序规范、公正高效,更要案结事了,延长工作链条,深化办案的综合效果。很多时候,所谓创新创优,就是常规工作向前走半步,即案件办结,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宣传法制、释法说理,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案件遗留问题。同理,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更要求我们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加以考量,有些案件是启动抗诉程序还是检察建议,是文来文往还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样事关质量问题。
质量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们经常讲案件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就是强调案件质量是一个恒久的概念,绝不是一时一事。有些涉检上访案件,往往是结案若干年之后发生的,从这个角度看,并不是因为岁月的更替影响了案件的质量,而是案件质量的瑕疵本身就存在,只是因为对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或者是对案件质量评价的过程存在某种问题,因此,以历史的眼光把握案件质量,应当成为所有办案人员恪守的原则。
另外要格外注意的是办案安全问题。办案安全事故尽管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但事实证明,办案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对检察公信力的损害是毁灭性的,教训十分深刻。一旦办案安全出现问题,何谈质量、效率、效果。因此,办案安全问题,既是案件质量范畴,更是质量、效率、效果的基本前提,尤其是自侦部门不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
综上,正确的质量观,实在是检察业绩观的核心所在。我们应当树立综合的、系统的、动态的质量观,牢牢抓住质量这根生命线,方能确保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方能有效彰显检察公信力,提升检察形象。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