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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要提升实效,必须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如果说敢于监督是一种决心和态度,善于监督才是一种能力和境界。
首先要理性地把握诉讼监督功能价值。诉讼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分权、制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对此有些检察人缺乏完整的理解和系统的把握,往往不自觉地以监督者自居,却很少研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很少关注监督的效果和监督者的自身形象。司法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对司法权的配置、制约,对诉讼程序设计的不断改进,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分配充分体现了分权、配合、制约的理念。随着司法文明化的进一步发展,又引入了监督制度,以更加有力地防范司法专权,对于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制度为了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设计了一些逆转程序,如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的复议权、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和有关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权等,这既体现了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功能,也在努力实现私权利的救济作用,因此制约是相互的,监督也是相互的。这种诉讼监督,固然大多体现在诉讼法的刚性规定中,但有时也表现为检察机关对诉讼制度应然要求所作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既要实现刚性规定的要求,也要以柔性的监督实现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
所谓刚性监督,是指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专有的诉讼监督职能,强调刚性监督,主要是要解决“敢于监督”的问题。如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和监督撤销案件;对于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审判活动,包括二审抗诉和再审程序抗诉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和对具体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包括对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等等,这些都是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监督手段。
所谓柔性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通过完善具体工作方式方法而形成的监督手段,其特点是非强制性和约束性,更易为被监督者所接受和认同。如审查逮捕程序中要求侦查部门做好不捕说理工作,引导侦查部门对羁押措施恰当、合理的把握,引导侦查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执法办案尺度,通过类案调研分析实施类案监督,以及诉讼活动中的口头和书面检察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建议和“两法衔接”等工作制度等等,在监督方法上更加注重纠正违法通知书、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再审建议使用的质量和效果。柔性监督既体现为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更在监督方法上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突出柔性监督,就是要更加关注、及时纠正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既监督纠正严重违法行为,又监督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程序瑕疵。
因此,要实现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的“无缝衔接”和良性互动。刚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其原则是“依法、适度、有限”,必须依法履行、敢于监督;柔性监督体现了分工、配合、制约的本质要求,其原则是“全面、充分、灵活”,可以弥补刚性监督的不足,两者相互结合,从而实现诉讼法规定的“分工、配合、制约”相统一的原则,实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实效的最优化,进而提升监督形象。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