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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纪案件维护公民权益
2011年12月15日 09:44 来源:《检察日报》2011年12月14日 作者:庄永廉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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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庄永廉,1987年至1991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199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7月到检察日报社工作。现为检察日报声音周刊编辑部主任。采写的稿件多次获全国人大好新闻一等奖,全国综治好新闻二等奖,全国法制好新闻一等奖等。

 

提起“法纪案件”,必须上溯到检察机关成立之时。

 

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是新中国检察机关从成立时起就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署在建构之初就考虑到了“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19507月,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中特别指出,在保障人权方面,除检察公安、法院、监狱,有无捕押不当、是否虐待用刑或久押不问等外,特别要注意区乡机关干部有无乱捕乱押乱打等违法行为。

 

当时,河北省河间县公安局股员刘国义逼婚案件,就是影响恶劣的一起典型案件。刘国义因逼迫李秀英结婚不成,便把李秀英的母亲和叔叔抓起来进行拷打。事件败露后,刘国义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最高人民检察署介入该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纠正轻判,刘国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翻阅检察历史,“1953年”这个特别的年份会跳入眼帘。这一年的15,中央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指示。检察机关积极贯彻中央指示,将查办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作为1953年检察署的工作重点。当时高检署直接领导平反昭雪的张三元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张三元是山西省临汾县南席村革命烈士亲属,不幸的是在土改中被划为地主。给他戴上“地主”帽子的是南席村农会主席张金生。张金生出于私人报复,勾结品质恶劣的工作队干部将地主的帽子扣到了张三元的头上。在批斗会上,张三元被张金生等人活活打死。事件发生后,该县某些领导抗拒上级指示,将主犯纵容轻判。

 

山西省检察署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向有关部门建议,要求严惩主犯。高检署对此也十分重视,克服重重阻力,坚持原则,彻查全案,提请法院将主犯张金生改判死刑,其他同案犯判处长期徒刑,并追查处分了有关失职干部,伸张了正义。高检署将查处结果写成专题报告报给中央,毛主席批示“此件已阅,甚好”。

 

对于其他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错捕错判进行检察,也是检察署发挥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1952年,河南省检察署信阳专区分署派人视察新蔡县监狱时,发现已被判处死刑的农民刘希孟、刘建业两人喊冤。经深入调查发现,刘希孟、刘建业都是辛勤忠厚的农民。1950年,与他们同村的刘李氏患伤寒症死亡,新蔡县法院审判员王守道就勾结地主诬陷系刘希孟、刘建业所杀,判处刘希孟、刘建业及刘建业母亲死刑。此案查清改判后,群众反映说:“不是检察署,冤枉永远洗不清。”

 

据不完全统计,仅19531月至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3493件。检察机关查办违法乱纪案件,积累了法纪检察工作的经验。

 

现在,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法纪检察”一词已淡出人们的视野,被“渎职侵权检察”所替代,一般的违法违纪也不再列为检察机关查案的范围。但是,“法纪检察”却铭刻在每个检察人的心中。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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