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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刑诉法修改应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
2011年08月31日 14: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1年5月25日 第6版 作者:何家弘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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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家弘,男,(1953—),满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今日,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市召开的陪审制度国际研讨会。聆听中外专家的发言时,一个问题萦绕在我的心间:司法裁判为何需要陪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因此,业余人才让位给专业人才,通才让位给专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实际上,人类社会司法职能的进化也体现了从业余到专业的轨迹。人们还时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提并论,但为什么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出现医生看病的陪诊团,却多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陪审制,特别是陪审团?

 

在这次研讨会上,美国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麦兹(Gregory Mize)先生在开场白中说道:今天美国各大报纸都在头版报道了一条消息: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判定对冲基金大亨、金帆船集团创始人亿万富翁拉贾.拉贾那纳姆犯有14项内幕交易罪。这说明了美国人民是多么重视陪审团审判的价值。麦兹法官还介绍了美国州法律研究中心关于陪审制度的一些调研结果:84%的美国人认为陪审制度很重要;大约3200万美国人担任过陪审员;美国每年经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大约有148000个,其中约三分之二是刑事案件;美国大约只有2%的案件会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其中约90%的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这说明陪审团审判依然是美国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世界上,不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保留了陪审团审判的传统,还有四十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陪审团审判模式。此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在司法改革中引入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例如,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开始的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1993年,俄罗斯开始在9个区级法院试行陪审团审判。2001年,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认可了陪审团制度的试行结果,规定自200311日起在全国施行。西班牙在1995年颁布了《陪审团法》,采用英国式的陪审制度,在省级法院负责一审的官员渎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审判。2005年,韩国的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建议,包括在故意杀人罪、入室盗窃加强奸罪、入室盗窃或强奸加伤害或过失杀人罪、受贿腐败罪等类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改革实验。这项改革实验在最高法院指导下进行,预定于2012年完成。

 

与此同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在陪审员参审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陪审团审判模式的优点。例如,法国保留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共同裁判的参审模式,但是学习了英美陪审团制度中随机挑选陪审员的做法,包括一案一选和当庭挑选,以及诉讼双方对候选陪审员的否决权。陪审员的数量也大为增加,由9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共同裁判,另有1名替补陪审员。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负责一审的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制。日本在20世纪末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确立了国民裁判员制度。根据日本国会在2004年通过的《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中的规定,在民众关心程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定刑较重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由3名法官和6名国民裁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共同裁判,而且也吸收了英美陪审团制度中随机选任裁判员并给予诉讼双方一定否决权的做法。上述情况表明,在社会专业化如此发达的今天,司法裁判依然需要非专业的普通民众的参与,以陪审团为代表的陪审制度依然具有勃勃生机。

 

司法裁判为何需要陪审?有人说,因为陪审员可以用自己的社会生活知识来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从而保证司法裁判能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这种论断,笔者持怀疑态度。例如,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由民间的无辜者中心通过DNA鉴定发现并纠正了数百起刑事错案,而这些强奸案或杀人案在当年多为陪审团审判。我还听一位资深的美国辩护律师说过,他对当事人的忠告之一是:如果你是无辜的,我建议你选择法官审;如果你是有罪的,我建议你选择陪审团审。言外之意,陪审团误判的可能性要大于法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十二怒汉乃至失控的陪审团的情况亦非罕见。因此,不熟悉司法裁判的陪审员能够比专业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当然,像德国、瑞典等国家采用的专家参审制度另当别论,因为那些熟悉商贸、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确实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那么,为何法官需要陪审团而医生不需要陪诊团?我以为,虽然法官和医生都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而且基本工作都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和疾患事实,但是二者追求的目标不同。由于医生在诊断病情的时候,面临的不是相互对抗的事实主张,其决定一般也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其认知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求真。然而,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面对的是针锋相对的事实主张,而且其裁判往往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其认知活动不仅要求真,而且要公正。在认知结果具有一定模糊性的情况下,后者具有更为显要的社会价值。此外,司法裁判是以公权力为支撑的。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司法权容易被恣意滥用或滋生腐败,于是,民众参与司法就成为社会的诉求。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民主化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司法的民主化,越来越重视民众参与对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的遏制与监督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折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通过并于2005年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宗明义便说道,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由此可见,我国建立陪审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促进司法公正。那么,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我以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无论合议庭是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还是由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的数量都太少,不足以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在某些地区的法院,陪审员陪而不审只审不判的现象并非罕见。

 

诚然,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或者说,人民陪审员还是有用的。例如,在法官工作负担过重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以凑成法律要求的合议庭组成人数,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压力,犹如公安机关需要协警辅警;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帮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时居中调和;在那些因经济发达而吸引许多外来法官的地区,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帮助那些不懂当地方言的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然而,这些是司法裁判需要陪审的理由吗?难道我们的陪审制度就是为了给法庭提供辅警翻译调解员吗?我相信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要想保证人民陪审员有效参与审判,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就必须提高参审陪审员的数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在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例如,河南、陕西等地的法院就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虽然这种人民陪审团符合陪审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向,但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很难推行,也很难发挥实效。笔者以为,中国现在很难采用英美那种陪审团审判模式,但是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即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并建立随机选任陪审员的机制。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可以采取一个基本没有风险的举手之劳,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

 

具体说,我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略作修改。该条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改革试点,在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试用七人制合议庭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六名人民陪审员或两名审判员和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且要采取当庭随机挑选的方式确定陪审人选,并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开与合议庭评议的民主。这样的改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稳步进行,绝不会出现失控的陪审图。这样的改革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进路,为解决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等老大难问题提供契机。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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