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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基础上,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集中体现在“全”和“快”两个字上。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布署,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它不断外化和深化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军”。“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5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短短的七八年内要实现上述法治目标,不加快法治建设步伐是不行的。
二
“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必然是包括“法治小康”在内的“全面小康”的社会。小康社会应该是,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之日,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之时。
党的十六大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大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小康社会”的内涵,而且更加明确了实现小康社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小康社会”固然是个与经济指标翻两番、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联的目标概念,但它无疑是个包括法治在内的综合标准概念。从法治视角来看,小康社会是法治社会;小康社会应该是,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
小康社会的标准包括法治标准。党的十六大在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一开始就将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等四个方面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内容,特别将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要求包含在其中,具体就是六个“更加”: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描绘了小康社会的蓝图: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五项新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显然,以政治民主为属性的法治始终是小康社会的要求和标准之一。
小康社会建成之日也是“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之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同时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中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就是说,到2020年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之时,我国的法治水平同时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具体表现为: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2、法治政府基本建成;3、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4、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就意味着,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之日,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之时。
小康社会应当人人能够享受“法治小康”。在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人人能够享受小康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意味着人人能够享受小康和人人能够享受各方面的小康,其中就应当包括“法治小康”。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必然是全面小康的社会,全面小康当然包括“法治小康”。“法治小康”是指与小康社会相匹配的,比现在更好的法治环境。在小康社会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得到确立,人们的诉求得到畅通,人们的各类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小康社会里,我们基本杜绝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能存在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基本杜绝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治现象。如果到不了这样的程度,说明人们尚未享受到“法治小康”。
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过程。我们离党中央确定的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尚有七八年时间,在这短短的期限内要实现这一使命,既伟大又艰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全面性”的工作,我们要立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布局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本身就是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标准和要求。我们只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也才会被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被实现。
三
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军”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军队”一体建设。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这一党领导人民的治国理政方式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军”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宪政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军队”一体建设,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在十五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深化“依法治国”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这里,“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法治国家”属于法治目标的范畴;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
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已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部署,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全面布置,第一次确立经过10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进依法行政”列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法治国家里的政府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政府。
依法执政和法治政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我们党的三大执政原则,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实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转变,是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不依法,那么,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都不可能做到。如果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深化,那么,依法执政显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保障。依法执政的目标是将我们的党建设成法治政党。我们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党也同时是一个法治政党。作为法治政党,共产党确立了“依法执政”原则,自觉遵守和服从宪法和法律,领导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建设者,同时也是自身政党的建设者。将我们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政党,是人民的要求,国家的要求,更是我们党自身本质的要求。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再次阐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系指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规范办事,一切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宪执政,系指我们党领导和带领人们自觉服从和遵守宪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的最高行为准则,是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的最高法律规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一个连宪法都不会遵守的国家,它无意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严格遵守宪法,保障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会受到追究,所以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性保障。
建设小康社会和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坐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就是一项“全面性”工作,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建设过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伟大工程的目标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社会,“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的社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小康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同时也是“法治小康”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早在2006年,习近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1]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显然,法治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法治社会也是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标准。
依法治军和法治军队 。2012年12月中旬,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战区考察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在政治上,人民军队必须听党的话,服从党的绝对指挥;在军事上,人民军队必须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管理上,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是我们党首次确立“依法治军”原则。“依法治军”是指我们军队的管理必须法治化,它无疑是对“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的体现和结果。“依法治军”的建设目标就是“法治军队”。我们的军队,是党领导的军队、人民的军队,也是一个法治军队。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军,这是“法治行为”的丰富和深化轨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军队,这是“法治目标”的丰富和深化轨迹;这两条主线都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深化。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两条主线的汇合,从而实现了“法治行为”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
四
科学发展观博大精深,内涵十分丰富。“依法治国”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之一。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科学之治、发展之治和正义之治。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博大精深,内涵十分丰富。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之一。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科学之治、发展之治、正义之治。
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科学之治。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依法治国是最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一些违背法治的做法,虽然能够管一时、管一地,但它不计成本、不讲规则,不具有可持续性,不是行之有效的长久方法。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长远之治而不是一时之治,是全面之治而不是一隅之治,是常态之治而不是临时之治,是效益之治而不是不计成本之治。
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发展之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依法治国是已被实践所证明了的,而且还在不断被证明的,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规律的治国之道。它为中国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规则,保障了发展的有序性,确保中国的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停滞甚至倒退。所以,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发展之治,而不是停滞或倒退之治。
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正义之治。法治之所以是科学之治,是因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促进和保障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治之所以是发展之治,是因为法治符合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之所以成为法治的生命之源。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性之治、平等之治、透明之治、诚信之治、和谐之治和人人守法之治,因而是正义之治。
五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司法保障首先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而发挥好司法保障功能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司法终审。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作为一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被提到了应有的地位。
司法是一个国家用以裁决纠纷和惩治犯罪的国家活动,它对社会拥有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十八大报告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必然是包括“法治小康”在内的“全面小康”的社会;全面小康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所以,小康社会是,应当是,必然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基本保障,在现阶段必然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和对小康社会的保障。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司法本身就是一种适法活动,司法所适用的刑法旨在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司法所适用的民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民事违法行为,司法所适用的行政法旨在预防和惩治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司法通过对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有效地实现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是为人权提供了有效地保障。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分明是非、确定责任、定纷止争,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人类自古存有纷争,纷争始终伴随着人类。法治与和谐不是没有纷争或消灭纷争,而是让纷争进入正当有序的轨道解决,特别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走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树立司法权威,人人服从司法的最终裁决,以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化。
司法对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司法行为,倡善抑恶,以实现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来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核心,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外化了的形式。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捍卫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能否起到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取决于司法本身的诸多要素。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乃是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的关键。任何缺失公信力的司法,是无以担当起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都明确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重在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公信和威信。司法公信,系指司法机关的行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符合公平正义而被人们的心理所接受;司法威信,系指司法机关的行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符合公平正义而被人们的行为所接受,并在国家强权的保障下,能够得到履行和执行。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对社会的基本保障功能就会因失去基础而无以发挥作用。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由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文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均有此规定。司法机关做不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它就不会有司法公信力。
第二,坚持司法终审原则,防止终审不终。司法当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机制。但是任何纠纷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那就必须服从司法裁决。尤其是经过司法终审程序以后,不得再以司法以外的其他程序去推翻司法程序及其通过司法程序所形成的最终裁决。司法终审是司法执行力的基础。终审不终,执行自然不力。如果司法裁决无执行力,那就相当于司法机关交给当事人的是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司法公信力便一扫而尽。
第三,司法裁决的依据必须具有确定性。国家存在预设的规则,人们能够根据这些规则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法治的特征之一。在法治国家里,必须做到“人人能够做法官”(即人人能够象法官那样地裁判是非)。为此,法官的裁判依据必须是确定的,不是模棱两可的。司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原则和要求本身没有错。但我们不能将它误解为法官可以任意地今天选择法律效果作此判决,明天选择社会效果作彼判决,使人们无所适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多的是统一在立法之中,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方式选择和兼顾上,而不是对裁判内容的任意选择上。
第四,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没有监督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既是审判机关也是监督机关,但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否则我们怎么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怎么保证司法裁决就一定符合正义的标准?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接受各种监督的途径是很多的,而且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应当增加一种监督的方法,那就是让判决书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已经向此跨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是否可以确立这样的制度: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必须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确信,这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作用是明显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之江新语[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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