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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
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发展一门科学并取得良好的成果,必须掌握好的、最新的科学方法。科学的方法论是科学认识的逻辑、方法和方式的总和。它是从整体上、首先是从世界观的意义上,从进行研究的总的态度上,掌握现实材料的方法,所以必然反映科学世界观的基本内容。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论,引导研究者在研究和解决一定问题时,采取某种根本立场,在严格的世界观和哲学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因此,方法论具有关键、指针的作用,它使人们能够确定研究的方针,决定研究工作的总路线。可见,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关系科学研究工作的成败和成果的大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创立了唯物辩证法,正是他们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研究社会历史现象,才引起了这一领域的思想的革命变革,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使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真正成为科学。所以唯物辩证法是我们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核心或基础。法学研究,只有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是无庸置疑的。
但是,多年来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简单化的观点,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法学研究的唯一方法。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我们在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同时,往往还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着其它的科学方法,如逻辑的方法、观察比较的方法、甚至数理统计的方法等等。所以,唯物辩证法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核心或基础,但却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全部。
科学方法论,一般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哲学方法,这是方法论的核心;
第二个层次,是一般科学方法,如形式逻辑的方法、数学的方法等等;
第三个层次,相当于二级学科,是某一类学科的专门的研究方法(特殊的研究方法)。如天文学运用望远镜的观察以及记录、计算,生物学运用显微镜的观察和进行解剖,化学进行化学实验等等。
第四类,某一具体学科的研究方法,如法学中的民法学、刑法学等的研究方法(专门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的核心是唯物辩证法,但唯物辩证法不能代表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法学研究的方法还有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一般科学方法和适合于法学研究其他科学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等等)。因此,任何科学,都应该关心本门科学的认识方法、即方法论的问题。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应是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研究课题。“那种认为只有哲学家才应该关心方法论问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任何科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等等,都必须发展认识的方法,这也适用于法学。法学的方法论是认识法(法律现实)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全部总和,它构成法学研究的前法学领域,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与其由哲学来研究,不如由法的一般理论来研究。[①]
二
在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问题中,当前有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利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最新成就,如何把最新的哲学思想和一般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问题。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所谓的“三论”,就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般科学方法,它为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
系统、信息、控制等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最普遍、最重要的属性、特征、联系及关系的最新概括,是对部分与整体、形式与内容、原因与结果、偶然与必然等哲学范畴的丰富和深化。所以系统科学的方法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系统”的思想,早在古代就有了。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就是系统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的表达。
近代有许多人对系统思想以及系统论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如黑格尔第一次把自然、历史和精神世界描绘成一个过程,认为是所谓“绝对精神”的发展。其观点是唯心的,但其辩证的方法却丰富了系统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及其整体性的思想,就是系统思想的哲学概况。在马、恩的著作中,有许多对事物进行系统分析的范例。
但是,系统论作为一种能够定量处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科学方法,它的形成是近几十几年的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军事上的需要,直接刺激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发展,“三论”的产生与这次战争直接有关。
什么叫系统?系统就是两个以上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的单元,有机结合起来,完成某一功能的综合体。古代人们主要是从整体上认识客观世界,但由于科学不发达,不能从各个细节上对客观事物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古代所谓的整体、系统和综合,带有很大的直观性和模糊性。近代,人们主要是从各个部分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认识客观世界,把运动着的、活的有机体,看成静止的,孤立的、死的东西,把复杂的系统硬分解为互不联系的简单系统,企图用简单的系统来解释复杂的系统。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深化,人们已逐渐认识到了,事物总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小至微观世界,大至宏观世界,都是一个系统。分子是系统,构成分子的原子也是系统。太阳系、银河系、人类社会、包括人体本身,也都是系统。过去分析问题,总是只考虑质量、性质、单元,现在都把它作为系统和另外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来考察。运用这种观点来考察法律现象,我想至少要求做到:
第一,把法作为更广泛的系统── 一定社会的子系统来考察;
第二,分析法这种社会调整系统与其它社会调整系统(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般的政策)的区别、联系和相互作用;
第三,从保持和发展法的系统性,对法进行整体的考察;
第四,分析法的各组成部分,明确这些部分不仅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内容,而却依赖于它们在法的系统中的存在,依赖于该部分和整个系统所执行的职能的关系。
对对象进行发育(发生)的、整体的、结构的、职能的考产,是系统方法的最大特点。系统方法,就是合理的研究和处理有关对象的整体联系的方法。现代系统论,把系统思想定量化,成为一套具有数学理论,能够定量处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联系的科学方法。
一九八〇年,我国著名的科学家钱学森同志,就曾提出要从系统工程入手,建立企业系统工程、教育系统工程、社会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②] 我们理解,建立法制系统工程,实际上就是要运用现代数学的方法,来研究如何健全和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这一些反映事物共同属性和普遍联系的新学科,应用到法学研究中来,这是法学的现代化和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马克思曾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能运用数学的形式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③]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高功能电子计算机的出现,及数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为数理法学的创立,提供了一定的实际可能。在一些国家,法律控制论的研发,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展现了诱人的前景,我们应当急超直追,迎头赶上。
三
把“三论”以及其它最新的科学方法和哲学思想,引入法学研究,是法学面向四个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是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的需要。要开创新局面,就必须解放思想,采用新的科学方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完全抛弃我们多年采用的传统方法,更不意味着抛弃唯物辩证法的指导。
我们曾经指出,唯物辩证法,这是我们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核心部分、世界观部分。“三论”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一般科学方法,但却不是一般的世界观,也不承担一般世界观的任务,因此,它们相对于哲学来说,又具有特殊性。所以,我们认为,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必须在唯物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指导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十分同意钱学森同志讲的 “我总认为系统工程如同土木工程一样,是直接改造客观世界的,是技术工作,不是什么学。”他还认为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把系统工程引入法学研究,是把它“作为工具,作为助手帮助办点事,不涉及法学的原则问题。”
然而有的同志却认为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必须突破所谓法学的“传统的模式”。他们认为的“传统模式”实际上就是指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如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法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等等。我们认为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应该展开争论,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但无论任何一方都应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而不应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甚至给它扣上一个“传统模式”的帽子而轻易抛弃。
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这是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三论”,这主要是技术工作,即把“三论”的方法运用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制,求得它的最优化的问题。我们不能企图在后一过程中解决以科学的世界观为指导的法学的原则问题,相反,引入“三论”必须以反映科学世界观的法学原则,即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指导。
例如,本来法是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的联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反映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它有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已阐明的,符合实际的原理。但是有些同志,却企图推翻这些原理。他们抹杀法律规范的特殊性,把它融化在一般的行为规范之中,看不到法律调整系统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更广泛的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单纯强调了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律,而根本忽视了法的社会政治属性。用这种混淆法律规范与一般行为规则的质的区别的观点为指导,自然不可能科学的解决法律调整系统的模型化和最优化问题,而只能搞乱人们的思想,模糊人们的认识。如果企图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实际上就是企图用“三论”代替唯物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指导,这样,势必是走入死胡同,不可能给法学研究带来好的结果。
我们主张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是为了更好的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用新的方法武装它,让广大人民更好的学会掌握和适用法律武器。我们赞成开展法制系统工程的研究,是为了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来进行法制这项“社会工程”的建设,求得它的最优化。丢开这个重要的、切实可以解决的任务于不顾,而把重点放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争论上去,就会把引入“三论”这项工作引入歧途。因为这样的问题,不是引入“三论”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法学的基本原则问题,是只有在科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进行定性分析,从事科学的抽象才能解决的问题。放着可以解决而又应该解决的任务不去做,偏去做那些不应该也不能引入“三论”解决的问题,这样来引入“三论”,这样来开展法制系统工程的研究,难道不是南辕北辙吗?
四
现代科学发展的最主要的一种趋势就是实现科学的整体论,就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等各门科学的相互衔接和互相渗透。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运用精确科学的成就,有着诱人的前景,已成为各国法学家最感兴趣并最受鼓舞的一种想法。
人们不仅在犯罪侦查学和法律现象的统计研究中可以运用数学的方法和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技术,而且在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在研究人们行为的机制、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形成、作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最优化等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在法学研究中引入最新科学方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需要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这种准备工作包括完善法律概念,使它们具有确定、一致的内容。同时还必须建立用于描述和分析法律现象的数学的和逻辑学的资料,更重要的是使法学家逐渐能掌握新的研究方法。把“三论”引入法的理论的研究,法的理论也需有必要的准备,除了上面提到的完善法律概念、统一术语等工作外,我想法的理论至少应该明确这样几个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legal system),这是描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国现行法律系统的静态的概念,它包括法本身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法的系统或法的体系(system of law),这是把法本身作为系统来描述它的静态的概念,它反映一国现行法规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法律调整系统或法律调整机制,这是描述法律调整的动态的概念,它反映正在“工作着”的各种法律工具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明确了这样一些概念,我们才能知道我们要建立的“系统”是个什么样的“系统”。把“三论”引入法学研究,还有许多准备工作,这些都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目前的情况是:懂得“三论”的人不熟悉法学,熟悉法学的人,不懂得“三论”。因此,除提倡法学家要进行补课,重新学习以外,比较现实的办法是把有志于在法学中运用“三论”的学者组织起来,协作攻关,把“三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切实开展起来。总之,我们要十分重视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研究,特别要重视把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引入法学研究,这样才能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研究成果,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注释:
[①] L.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苏联进步出版社,1981年英文版导言。
[②] 见
[③] 参见拉法格·李卜克内西著《回忆马克思》,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8页。
来源:中国法理网
栏目编辑:斯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