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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权力制约思想的哲学基础
2011年08月03日 15:48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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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铭

 

 

国家权力要受到制约,对国家权力为何进行制约,有无数思想家进行了探讨,本文拟就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制约思想做一描述,并就该思想的哲学基础做理论上的探讨,梳理该思想发展的历史脉络,以期对中国当代的国家权力制约制度建设提供思想上的方向。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观及制约国家权力必要性的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权力的观点

 

1、国家产生及消亡的观点

 

对于国家的产生和消亡的认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总结出的和以往学者完全不同的观点,即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终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这段论述简洁明了,但涉及到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国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二是与国家产生有密切联系的因素——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国家所具有的性质——强制力。关于国家发展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存在也不是永恒的,到了一定的条件下,国家必然走向消亡,“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对于国家产生和消亡的认识,是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国家权力性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以及国家权力需要制约等观点的逻辑出发点。

 

2、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总结国家权力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种职能,与之相适应其性质表现为不同的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一种等级的、镇压性的机构,而后者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合作性的机构。这种理论认为,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力并不具有政治性质,而只是一种纯粹的管理职能。这种公共权力源于社会的公共需要。但是,当社会把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委托给某些特定的人和机构之后,公共权力的性质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公共权力逐渐演化成国家政权,受托管理公共权力的人则变成社会的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又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进一步把国家变成了维护其私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为统治阶级所窃取了的社会的公共权力充当了两种角色:一方面,由于其公共权力的性质,因而继续具有管理社会的性质,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社会把管理的职能交给了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沦为一小部分人维护其私利的工具,因而国家演变为阶级压迫的工具。关于国家权力职能和性质的认识为马克思、恩格斯探讨国家权力应该受到制约的必要性提供了基础。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制约国家权力必要性的论述

 

1、阶级社会中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对立面要对国家进行制约。

 

在阶级社会中,公共权力不断地膨胀和增长,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官吏,也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企图成为一种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但是,国家之所以可能管理社会,是由于社会存在着某些共同需要,是由于这些共同需要的存在而产生出的公共权力,而这些公共权力是与整个社会相统一的,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也就是说,是由于社会把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让渡给了国家,是社会委托国家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在阶级社会,国家和社会相分离,国家凭借从社会那里接受了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身份,通过掌握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从而逐渐垄断了公共权力,并且使公共权力的性质从服务于社会逐渐演变为对社会实行统治和压迫,这样国家也就变成了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所以,作为国家的对立面——社会,就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2、国家权力职能性质的统一要求对国家政权进行监督制约。

 

毫无疑问,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前,公共权力虽然担负着管理社会的职能,但其之所以得以存在,是因为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共权力从本质上说是服务于社会的,在阶级社会产生之后,原来服务于社会的公共权力的性质产生了变化,出现了脱离社会需要的维护私利的性质,而国家管理社会,从实质上说,只是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身份服务于社会,“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所以,这种脱离社会需要的权力应该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制约,从而保证公共权力和整个社会的统一。

 

二、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权力制约思想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出发,完整地论证了社会制约、监督国家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不仅是由国家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如果没有社会的共同需要,也就不会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国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无从成为统治社会、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此,国家的这种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从属于社会的根本地位,“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 产生于社会的国家只有在社会的参与——监督、制衡下才能逐步消除其政治性质,社会必须充分利用其公共权力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多种途径来监督、制约国家,使国家真正成为为自己服务的工具。而公共权力所有者的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制约,其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监督。这一点,可以在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性质是社会公仆的论述中得到解释。所以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实际上是社会制约、监督国家的哲学基础。

 

三、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权力制约思想哲学基础的源流、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国家和社会关系思想的萌芽发展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探讨表现出继承中发展了新的观点。其观念经历了一个国家社会一元化到二元化的分解过程,即古希腊时期认为人是属于城邦的动物,社会与城邦(国家)是完美的结合,这一观点到罗马时期遭遇了个人主义思想的挑战,形成了国家脱离社会,二者对立的理论。

 

古希腊人认为,个人是城邦的一部分,只有如此,公民的生存才有实在意义。当代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对立的观念,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市民社会观念,以及公民拥有自然权利的观念当时并不存在。古希腊时城邦与公民的生活联系异常紧密,公民的权利义务基本没有清晰的界限,它们都是把公民和城邦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例如在雅典和斯巴达,公民的义务十分广泛,他们到60岁或一生中都要为城邦服役;他们的婚姻、穿着、宗教信仰都受到城邦的约束,这种状态下,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对城邦政治生活的一种参与,而这种权利几乎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也是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例如公民必须参与投票、担任公职、法律或者决议的讨论中出现相持的情况时,不得采取中立的立场,否则要受到处罚。所以当时的学者说明这种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时,认为城邦能够得以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于个人私利的控制,正如普罗泰哥拉所说:“如果涉及到如何才能把一个城邦治理得更好的问题时,由于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完全公正和理性的思考,所以必须听取所有人的建议,每个人都有义务分享这种殊荣,否则根本就不会有城邦的存在。” 个人是从属于城邦的。

 

古希腊的这种城邦观念到罗马时期的转变并不是突然完成的,早在古希腊时期的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第欧根尼等人的观念中就已经存在分野。这种分歧观念是以智者学派个人意识的树立为标志的。智者学派否定被希腊人奉为神圣的传统与习俗的不容质疑的权威,自然与习俗的冲突在智者学派的作品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而且作为一种普遍的倾向,他们都强调顺从自然而反对习俗。自然在不少智者学派的用语中,成为人的本性的代名词,甚至等同于自然法则。他们以怀疑论为武器,认为现实世界中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的和普遍正确的,也没有什么法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要证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因而他们的教义对于古希腊传统的政治社会观念是一种双重的反动。” 他们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推动了个人意识的觉醒。苏格拉底在当时对智者学派采取的是一种对立的态度,但在对现实的批判方面,二者有着明显的相似,都推崇与传统和习俗相对立的并且被认为体现了自然的原则,都反映了获得自我意识的个人对于政治和社会现实的批判。苏格拉底相信“知识就是美德”,他通过打开追求“个人美德之门”反对服从传统的习惯与惯例的美德,个人美德是某种基于理性的美德,而理性被认为是普遍的和唯一的。在最终的真理被发现和普遍接受之前,每一个人对于理性的认识必然是个性化的,所以,自苏格拉底之后,思想上保持单纯的公民与城邦之间的道德和利益的一致性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虽然苏格拉底强调的是理性排斥物欲,智者学派强调物欲而把理性庸俗化,但他们都瓦解了城邦政治生活的传统基础,即个人与城邦的高度一致性,所以他们对古代希腊政治基础的破坏作用是一样的,表现出一种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价值完全不同的精神世界。这种情况为第欧根尼(Diogenes,前412—前323)的犬儒学派思想的传播开拓了道路。

 

第欧根尼所代表的犬儒思想,与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一起在希腊化时代流行,这一时期是马其顿和罗马征服希腊城邦之后到罗马帝国完全确立之间的阶段,当时,古希腊传统的关于公民和城邦的关系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以个人为中心的政治思想产生。这种观念的产生,除了思想上的延续外,也是当时客观历史情况的必然结果。首先是由于征服,希腊各城邦成为帝国的组成部分,破坏了原来独立的状态,这种情况致使城邦和公民间强烈的精神纽带松弛下来,失去城邦的人们在战争和动乱中转移了政治活动和生活的中心,作为普通人,人们首先关心的不再是如何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和政治秩序,孤立和无助使人们只能寻求一种依靠自己获得幸福的生活,即人们失去了直接实现个人价值的中介——城邦,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所以探索个人人格独立的价值成为人们的需要。第欧根尼在根本上否定了城邦在道德上和社会上的任何价值,他认为城邦国家及其观念与习俗是人性发展的致命障碍,因此人为了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就必须与城邦断绝一切联系。与此同时,作为城邦生活的基本特征的文明的生活模式也应该被彻底放弃。所以,“人”在第欧根尼的观念里从城邦的动物还原为自足的个人。这种个人主义的观念为罗马时期与国家对立的社会观念的形成清理了道路。

 

罗马时期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立观念的是思想家塞涅卡。西方历史上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可以追溯到他的思想,塞涅卡把自然状态和国家分离开来,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和平幸福的生活,财产公有,人们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不需要法律和暴力的强制,国家和政治社会是财产私有制的结果。由于私有制的出现,人们的贪婪导致妄图攫取原共同体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是无序和斗争出现在掌权者和社会成员之间,为了防止侵害,法律和以暴力为特征的国家出现了。塞涅卡把作为个人的道德义务区分为两个层次:对自然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可以看出,塞涅卡的理论中,国家与道德之间出现了裂痕,两者不再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所以在古希腊和罗马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变化:“希腊人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也就是政治的动物,而罗马人则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但并不必然是政治的动物。由此,罗马人在公民和国家之间找到了一种在希腊城邦中所不存在的空间,属于个人的空间。” 这种空间的裂痕在基督教兴起之后进一步扩大,经神学哲学家的阐释,国家作为世俗化的权力让位于教权,失去其原有的神圣的光环,最终为资产阶级学者论述国家从社会分离出来,需要受到社会的制约提供了理论营养。

 

(二)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学说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与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思想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近代思想家虽然强调国家的绝对统治,但国家存在的本身,并没有自身的目的,相反,国家以社会的存在为目的,对社会具有确定的义务,即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斯宾诺莎、洛克是着这一思想的最早代表。

 

斯宾诺莎的观点是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便已存在,但由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失去清醒的理智,这样无法保证社会的秩序与安全,所以需要建立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他指出:“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 洛克的政府论中国家也是为了谋取社会的繁荣与幸福而存在的,“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的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予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 斯宾诺莎和洛克明确区分了国家和社会,但没有进一步探讨二者间的关系,后来的几位学者潘恩、哈林顿和孟德斯鸠等人将国家和社会从道德角度进行了区分。

 

潘恩认为社会和政府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 政府的意图和目的,是防止人们的软弱所产生的恶行,是为了自由与安全而采用的治理世界的方式。在潘恩的理论里,“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恶”,民族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一同发展起来的,社会具有自身的组织性,但即使是专制的国家也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社会要对必要存在又联系密切的国家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哈林顿是较早从经济的角度论述国家受到限制的学者,他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建立在某种对财富的支配基础之上的,政府的存在是因为能维护人们在财产支配权方面的平衡,即保证财产分配方面的公正。他指出,不能保证经济平衡的国家,“生存的时间将会是相当短暂的”。孟德斯鸠考虑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各方面范围较大,制约国家力量的是“法的精神”,它包括各种有关的因素,“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社会需要国家的管理,国家是社会中个人力量的联合。如他所论述的,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格拉维那说得很好一切个人的力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政治的国家’。 ”意志必须联合,否则个人的力量将无法发挥,意志的联合就是所谓“人民的国家”。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对国家与社会的明确区分,目的是要为限制国家权力提供理论基础。这种努力从中世纪开始就不曾间断,中世纪基督教理论首先把国家与教会区分开来,并使教会处于一种优于国家的地位,这种基础之上产生了宗教上的君权神授论。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了批判,但对与教会分离的国家则被资产阶级学者们不同程度的接受,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权力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剥去了笼罩国家权力的神秘光环,使国家不具有神圣性;以卢梭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对民主权力、人民的国家大加赞扬,赋予了这种国家政权某种神圣的地位;比卢梭更进一步的黑格尔则按照他的逻辑赋予国家最高的理念,使之凌驾于人类社会组织之上。虽然对国家权力的神圣性质论述程度不同,但是他们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理性的分析,所以要求对国家权力有所限制。

 

综上所述,资产阶级学者大致的理论脉络就是国家没有其自身的目的,它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人们为了实现安全与福利,使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恶”。同时掌握权力的人有滥用权力的可能,由此衍生出对权力进行限制的理论。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社会关系观点的继承、扬弃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形成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和黑格尔的法哲学联系密切。

 

19世纪欧洲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运动把人们的注意力从国家的问题引入了社会的问题。他们观察到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与离异,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可能是最早指出了这个问题。他指出,革命后的法国贫富差距依旧,富人独占了政治权力,穷人的社会生活则痛苦悲惨,在“国家”中没有地位。所以他的理想是权力全部归属于人民,建立平等人的共和国,而“社会的目标是其成员的福利”。马克思主义出现之前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一个共同点是发现了现实国家的种种脱离社会的缺陷,但是他们没有能科学的提出改造社会的理论。虽然如此,空想社会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的揭露及对新社会富有创见的设想,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观点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者所竭力宣传的通过社会本身来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主张,并且批判了那种把解决社会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明确反对通过资产阶级国家实现社会改造的主张,是与他们对这种国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各种社会主义理论把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作为他们的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并且称之为“天堂”与“尘世”的对立。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将走完其生命的最后历程,未来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社会。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这种对立,但同时也指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观点吸收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合理成分,但同时又对其有根本的扬弃。

 

黑格尔的思想观点,作为对时代的回应,不能不打上当时客观现实的历史烙印。当时德国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观念,受法国启蒙运动的影响非常大,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国家、社会分离的观点。但是,由于德国当时已经形成把个人、民族与历史联系起来的思想文化背景,不可能从社会、国家对立的角度理解个人自由。因为德国当时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向往形成统一强大的民族国家,希望能够找到个人、民族、国家与历史统一的表达方式,因此,黑格尔把理念、国家和历史编织成了一个整体,一切政治的和道德的问题都必须围绕国家而得到解决。他通过伦理精神的发展从家庭经市民社会而最终终止于国家这样的一个过程,来表现国家在一切人类组织中至高无上的性质。按照黑格尔法哲学的构思,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它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表现。因此,国家不仅是体现私人利益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高权力”,而且是它们的“内在目的”。也就是说,当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利益必须服从“法律”和“利益”。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

 

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意黑格尔所提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正如他们所指出的,国家形式“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与黑格尔的出发点有所相似,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内在一致性,但是结论却正好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结论的。首先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对市民社会本身的不同认识之上,即“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即市民社会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其次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错误关系的认识:“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须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 也就是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完全颠倒了家庭、社会同国家和法的关系,把国家与法这种上层建筑作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在他那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而是国家与法决定市民社会。而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观点,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在社会存在与国家和法关系问题上的“头足倒置”。他强调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再次,针对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概念领域和有限制的领域,马克思还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才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 由此在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究竟是谁决定谁时,马克思就明确指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小结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内在统一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具有指导意义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它提示我们:首先,因为国家和社会是分离的,所以只要国家存在,无论是哪种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都要受到制约;第二,因为国家和社会存在内在的统一关系,所以社会关系的现实状态决定了国家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第三,因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所以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点要依法培育社会力量。

 

就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对当代中国而言,具有以下的意义。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有力的制约。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具有过渡性质;其次,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具有不完善的性质;最后,是因为目前国家的职能具有双重的性质。对当代中国的指导意义之二,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国家权力制约的建设途径。首先,依赖民主制度的建设和良好运转;其次,依赖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最后,需要通过法律构建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作者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师)

 

来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栏目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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