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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礼法结合对当代法治思想的影响
2015年01月26日 16:11 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32期 作者:陈 楠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治;礼法结合;唐代

作者简介:

  摘要: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中华法系的本质是礼和法的相互渗透、融合。唐代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最能充分体现礼法结合的文化渊源。其别具特色的礼法关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深入探析这一关系,对今天的法治发展和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 法治 礼法结合 唐代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当代法治的重要思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核心价值观的目标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行动价值。通过法治价值把目标价值转换为法治主体的行动价值,是倡导和培育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在“三个倡导”的基础上,我国开始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下,以实现立法科学、司法公正、执法严格和全民守法的法治体系为目标的法治建设新时期。

  从最初的移植、借鉴到今天立足自身的文化土壤和本土资源,实践证明,法治建构和法治文明离不开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礼法关系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特征,礼与法的结合成为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和文化渊源①。礼法融合自汉代开启,在唐代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完备,因此唐代的礼法结合最能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其代表性法律《唐律疏议》更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达到成熟的制度性标志。深入研究唐代礼法结合的重要特征和实践方式,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法治精神与传统的礼法结合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流动;国家的法律表达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表现为具有浓烈的地方性知识形式所反映的一种社会规则和社会控制方式,这对于一国法治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从唐代礼法结合制度的发展来看,它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以人的主体至善为价值基础,而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思想则对礼法结合进行了扬弃性选择,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性发展。本文将围绕三个特性论述唐代礼法结合与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思想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

  内在统一性:道德与法

  礼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儒家文化是礼法结合的主要动力和核心内容。“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起源于西周时期,汉代儒法合流后这一思想被确立为古代的治国方略。唐初期太宗李世民主张治国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重视礼的作用,尤其是儒家道德思想的教化作用。在这一治国思想的指导下,礼法结合思想在唐律中得以全面贯彻,《唐律疏议·名例》中就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而当代的法治思想要求必须先有一套内容正当、形式完备并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作为实现的基本前提;道德因素仍是当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法治的发展离不开道德,这就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因此,道德与法是礼法结合与当代法治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统一的基本范畴。

  唐代礼法结合的最成功之处在于将深入民众意识中的礼的观念内化于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一种精神凝聚力,使民众有礼可依,有礼必依,违礼必究。唐代礼制度的完备和儒学思想的传播有力保证了这一凝聚力的形成。唐律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中,使儒家思想的道德价值观更深入人心,有助于塑造善良、勤劳、朴实为主体性格的民风,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塑造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唐代礼法结合更重视人伦关系,重视刑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中华法系的制度体系趋于完善,唐律中所提出的“刑以弼教”、“感化主义”、“恤刑主义”等基本原则是其集中体现。例如:在家族伦理关系中,唐律建立了一整套的父权家长制度。儒家认为君子的孝道以礼为贵,孝是礼制的根本要求。《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之一的“不孝”罪,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中,可见唐律对孝道的重视。同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几千年来一直被倡导。唐律中有“诸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对于“轻罪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姙皆颂系以待断”,只要不是犯“十恶”不赦之罪,都可以赎免刑罚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可见,礼法结合实质上是一种被赋予了道德意义的法律。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中深深蕴含着儒家的道德精神,是一个体现着儒家精神的道德法典③。礼法互补推动了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代表了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因此,在唐代的礼法结合中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核心内容,在这对范畴中,儒家的伦理道德是居于法律之上的。

  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基本思想从实质上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先规定了爱国的社会公德,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对人民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以及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并提出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其次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也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劳动、休息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同时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道德内容在《宪法》中的体现表明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被法律化,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不仅有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道德基础。中国的现代社会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道德滑坡、人性冷漠等导致的悲剧接连出现,这也要求当代的法治建设应当对公民的道德规范重新进行审视和定位,“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强调以道德心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这里也并非是说要像前人那样“复礼”,当代法治精神中的道德要求也不等同于儒家的道德体系,而是结合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特点,总结传统“礼法”当中的精华部分,在塑造个体的道德观念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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