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贵族“法治”;君主“法治”;社会转型
作者简介:
摘要:法治转型是围绕社会转型进行的,中国第一次社会转型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与此相应,法治转型则是由贵族法治转为帝制法治。贵族法治的特质是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也就是西周以降的礼治。“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是春秋战国社会转型的全部内容。这种转型用今天的语言来表述,就是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为适应社会的这种转型,先秦法家提出了“法治”理论。这种“法治”,与传统的礼治相对立,其特征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心是治吏治官。这是秦汉以后中国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秦汉以后的中华帝国法治主要是这种观念制度化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用“儒家思想法律化”来概括帝制中国的法治特征较“法律儒家化”为妥。
关键词:贵族“法治”;君主“法治”;社会转型
引言
什么是法治?或者说法治是什么?中国要不要法治?要什么样的法治?能不能说“法治”就是“法制”?这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界、政治学界讨论了一个世纪的问题。“法治”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但是古代“法治”与近现代使用的对应英语Rule of Law的“法治”,中文文字结构虽然完全相同,内涵则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截然相反。近代中国开始使用西方式法治,大约是19世纪九十年代。最有代表性的提法是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序》中的“以法治国”。清朝末年,不但梁启超、孙中山等把西方法治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晚清法律改革的主持者沈家本,也把改革的诉求定位在西方“法治”上。民国建立,武人专政,法治成为泡影。孙中山护法失败,到20世纪二十年代,用以党治国的党治取代了法治。蒋介石继承发展了他的党治思想,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因党国一体而成为党国。党国不分,党法与国法无别。司法党化,由国民党员掌控司法,按党义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这种党治当然不可能得到国人的赞同,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都一致反对。所以,三、四十年代,还是有不少讨论法治的文章,人们还在向往法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治”失语。文化大革命结束,有一次法治、人治大讨论。当时的全国法学精英几乎都参加了这场讨论。但是,即使有这样一场讨论,后来很长一段时间,连法学界的一部分很有影响的人,都还坚持一个现在看来非常可笑的命题:法治就是法制。一直到1996年才有统一的认识:法制是法制,法治是法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有世纪之交诸多讨论法治的论作。从1949年到1996年,过了将近半个世纪,学术界终于能讨论法治了,这也是社会的进步,只不过我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一些。前两年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决定,全国政法院校都要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而且还是必修课。由“法治”失语,到“法治”与“法制”的混而为一,再到“法制”不是“法治”,直到要开设必修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国家、学术确实都在进步。但是“社会主义法治”所包含的“社会主义”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却是不好解释而且很难解释的概念。“社会主义”是纯政治学概念,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而“法治”则主要是法学领域的概念,是本文所集中讨论的对象。
先来观察两本最常见的工具书对“法治”的定义:一本是国内重要辞书《辞源》,它对法治的定义是:“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对‘人治’而言。《晏子春秋·谏上》:‘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1]
一本是《牛津法律大辞典》,它解释说,“法治(Rule of law),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他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2]
两部词典,前者为中国人自己编纂的,后者是中国人翻译英国的。中国固有的“法治”,就这样对应了英语世界的Rule of Law。但是,两者能对应吗?它们的内涵相同吗?
1940年2月,蔡枢衡先生的《近四十年中国法律及其意识批判》脱稿。在这篇文章中,蔡氏提出:“事实告诉我们,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以和民主结合,还可和独裁握手。”[3]
君主、民主、独裁是三种政权形式,法治都可以和它们结合,这话很有点骇人听闻。他还有一段话:“独裁类似专制而决不是专制。专制是反法治的;独裁则是把法治的历史作基础的。专制是先法治的历史阶段;独裁是后法治的历史阶段。”[4]
前段说法治“可以和君主同居”,后段说“专制是反法治的”,使人有云山雾罩之感。
40年之后,1980年,于光远先生在《对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的一点看法》一文中说:
法治是不是就倾向于民主呢?一般说来,也可以说对的。条件是法律是保障民主的法律。法律如果是针对某些人搞独断专行,甚至搞专制独裁,为了限制这种人损害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按照这样的法律实行法治,就倾向于民主。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条件,法治也不一定准倾向于民主。因为也可以制定保障专制独裁的法律嘛。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当权的人就又以依靠这种法律,更加实行专制独裁。[5]
两段基本相同的话,时间相隔40年,但是没有人进一步深究,也从未引起学界的注意。这种状况,不能不使人感到遗憾。因为,这两位前辈向我们展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现代中国所要的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是与民主相结合的法治呢?还是与君主同居的法治?抑或于专制握手的法治?我们讨论法治,如果离开这样的问题意识,法治实际是讨论不清的。本文就是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意识,从我国法治的历史演变这个角度,来谈一下传统中国法治的演变历程。
如果承认中国几千年来的“治”,是一种规则、规范之“治”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的最早规则、规范之治是通常所说的“礼治”。这种礼是一种规范、规则,用“礼”这个字来表述,来规范贵族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贵族法治。春秋战国由“法”来表述的规则规范,主要是规范官僚行为,保护君权(秦汉以后是皇权)的规范。所以它是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也可以说是官僚法治。
法治转型,源于社会转型。“转型”一词,现在用得很广泛,也可以说用得很滥。其实,这个词很难界定。转型,一般用在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政治、经济、制度等等的全面转型。这种转型,中国有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不要小看这十二个字,它的内涵实在太丰富:前六个字,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经济体制变革。井田废、阡陌开,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王(国)有制。在土地是最大最重要财富的远古社会,这是何等重大的转变!后六个字,则是政治体制变革。土地私有,失去了按血缘分封各级贵族的经济基础,邦国消亡,立郡县就成了时代的必然选择。郡县不是封邦,而是直属中央、完全听命中央,由中央直接委任、撤换地方郡守县令的地方政权。在连绵不断争夺土地财富的战争中,诸侯王要生存,要胜利,就只能把官爵给那些有能力有军功的人,按能力功劳的大小,授予不同的官职,由他们来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血缘贵族没落,官僚阶层兴起,这又是何等巨大的转变!第二次是1840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型。这次转型,按我的观察,到现在还没有完成。这次转型比第一次转型更困难。第一次转型,纯属中国社会内部因素促成。第二次不同了,是在世界资本东来的大背景下,同时又是在世界资本最野蛮、最腐朽的殖民时代开始的。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世界,就是这个时代。列宁所说的腐朽的、没落的、垂死的帝国主义,也大致属于这个时代。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社会转型,是由传统的封建社会(按:套用了历史学界的传统分期)先转入半封建社会,再转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则由一个独立的帝国,先是转变为半独立半殖民的帝国,接着转为半独立半殖民的民国,而后才成为独立的人民共和国。古老的农业经济转向工商经济,专制皇权将被民主民权所代替,由此带来的思想、文化、制度、学术等等的全面变革,就是这次转型的应有之义。不过,这个转型到现在还没有完结。经济上没有完结,政治、思想、文化、学术、制度也都没有完结。
法治转型是围绕社会转型进行的。第一次法治转型由礼转为法;第二次法治转型由旧法(传统法)转为新法(西方法)。“礼法之争”旧法与新法之争,是习惯说法,实际上是“(旧)法(新)法之争”,是传统法与西方外来法之争。这种转型从1840年就已开始,它的表现就是对西方法律和法学的翻译介绍。但是,真正转入实质操作是六十年后的20世纪初由清政府启动的法律改革,它导致中国法治的全面转型,直到今天仍未结束。
由于第二次社会转型比第一次社会转型深刻、全面、困难,因此,第二次法治转型同样比第一次法治转型深刻、全面、困难。法律法典要转,司法审判也要转;法学学术要转,法学教育也要转;有形的设施要转,无形的观念也要转。例如,《大清律例》转为《大清现行刑律》,再转而为《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法典法律转型。衙门审判转为法庭审判,这是司法审判的转型。律学变为法学,这是学术转型。师徒相授的律学教育变为大学的学校教育,这是法学教育的转型。笞杖被废除,徒流被停止,新式监狱、劳改工厂农场的出现,这是有形设施的转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代干名犯义,这是观念的转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不论哪一方面,都比第一次转型困难、深刻。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转型”所转的“型”,大部分不是中国本土烧制的“型”,而是西方贩来的洋“型”。就像茅台酒和洋酒,虽然洋酒在中国有销路,但是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是茅台酒有劲。法治转型也是这样,让西方之“型”在中国扎根定“型”,实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论大事、小事,都会反复多次,才会定“型”。例如,转型之初,革命者、改革者追求的西方式民主法治,一百多年了,中国有这种法治了吗?再如,衙门官僚断案,转为法官独立审判,大理院是1906年慈禧太后下令成立的,意在实行立宪后,让法官去独立审判,也是一百多年了,中国的法官独立审判了吗?法官独立审判这个洋“型”,能在中国“定型”吗?再如,“分家析产”制转为“遗产继承”制,转了多年,定“型”了吗?
这就是我所理解、所界定的转型。这种转型,在中国社会总共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二千多年前,从春秋开始,大体到汉朝由汉武帝完成。第二次从1840年(或许从1800年或更早时候的明清之际)开始,到现在还转个没完。本文集中探讨第一次转型,也就是贵族法治转为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官僚法治的变革历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