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律史学
清代的乡绅与乡绅之治
2013年01月25日 19:31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 作者:李京涛 2012级法硕(非法学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关键词】清代基层社会乡绅治理科举制

  【内容摘要】乡绅是一个与科举制有密切联系的阶层。传统上,乡绅是联系官与民的中介。晚清时期,随着外来力量的入侵,科举制面临重大压力,乡绅阶层也在艰难维系着他的独特的社会地位。

  "乡绅"一词在宋代即已出现,然而乡绅作为一个群体出现则是明代尤其是明中期以后的事。乡绅是隋唐以来的科举文化所孕育出的一个独特社会阶层。明政府重视教育科举,"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1]明初,基础社会中的士人数量被国家严格控制。中叶以后,士人数量大增,如仕艰难,大量持有功名之士沉滞于乡村。与此同时,"官退为绅"由此形成了一个有稳定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乡绅集团。这个团体曾对清代的基层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清代的"乡绅"

  
清代的基层社会大体上由三部分构成:官、绅、民。乡绅是官吏与乡民联系的中介。明清时期,"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造伦理,伦理造乡绅。"[2]乡绅"是惟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3]有的时候,乡绅也被称为乡宦、绅士或士绅。

  清代王有光在《吴下谚联》卷三中记载:"乡绅,本地缙绅之家。"据《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天赋考》中的雍正六年上谕记载:"缙绅,小民之望也。果能身先倡率,则民间之趋势赴功者必多。凡属本籍之人,无论文武官员或现任或家居,均当踊跃从事,争先垦种。"由此可见,缙绅包括现任或家居的文武官员,进而可以认为乡绅就是本地现任或家居的文武官员。对于前者,在职即为官,如乡即为绅。绅是官员在居乡休假时的社会身份。对于后者,离退休居乡的前官员虽已无公职,但在私人领域仍与现任官僚有着密切联系,在一个传统的农耕社会,这种联系不会因一个人的卸任而立即消失。

  中国古代的士人出路有两种:出仕为官或居家候选。前者构成了官绅的来源,而对于居家的举人、贡生和监生,虽未与国家政权发生直接联系,却与其座师、门生、同年及其子女保持着亲近关系,因而在事实上享有特权和威望,作为官僚集团的潜在候补者,这一群体形式了学绅,相对于官绅的官而言,学绅又可称作士。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官绅处于权力的中心,学绅则处于权力的边缘。

  严格来说,乡绅的家庭成员不具有绅士身份。但实际上乡绅的亲属、近亲属甚至仆人往往借助乡绅的影响力行事,这一情形在一个具有严重宗族观念的国家尤为甚重。乡绅植根于本地家族之中,有义务维护家族的集体利益。因而,要考察乡绅集团,就不能割裂其家庭成员。实际上,乡绅的父亲所拥有的影响力一点不比乡绅本人小多少。

  乡绅与普通民众的区别除了这一群体更加"知书达理"外,还在于他们拥有特权,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清律例》明确规定了乡绅的一系列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以显示其社会特权。清代的乡绅在税赋问题上虽不像明代那样拥有优免权,但却可以缓缴赋税,即享有赋款拖欠权。《清律例》规定,官绅不受当地的司法管辖,也不受常规司法程序的约束。学绅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享有与普通百姓不同的待遇。

  在封建专制的集权国家,乡绅没有参政的法定权力。《清会典》中记载了卧碑戒条,规定学校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但现实并非如此。在"王权止于县政"的国度,乡村基层地方留下了大量的空白区域,而真正对这片区域行使管理权的,恰恰是乡村绅士阶层。实际上,清代地方政权的分配只在官吏(正式权力)和士绅(非正式权力)之间进行。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讲,乡绅之治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延伸。一方面,乡绅是社群或公众的首领,在当地拥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另一方面,乡绅通过其自身的特殊政治地位来影响官吏,而这一过程的完成离不开一种制度的支持--科举制。传统的"学而优则仕"在这里可以解读为知识权力化,乡绅们通过老师、学生和同年的关系来对政治产生影响,知识(儒家伦理思想)的作用和威力在这一过程中得到相当大的体现。

  绅士阶层深受儒家伦理价值的影响,因而解释社会规范、传播道德文化、兴办教育事业成了这一阶层的基本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礼"的价值和观念得到尊重和推广,乡绅阶层也在伦理道德上控制了社会舆论。乡绅参与地方行政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兴办公共过程和公共福利,这对于维护地方的社会安定常常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在灾荒年代。通过这些活动,乡绅在地方的权威再次得到确认和巩固。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浙江钱塘江堤坝维修时,萧山、山阴、会稽的乡绅捐助了4万两白银,绍兴的盐商捐助了1万两白银。地方长官与乡绅会商了几次,11名绅士被委任为工程及资金管理局的董事。[4]此外,乡绅还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上,"由于中华帝国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专业人才,绅士便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5]由乡绅解决的纠纷争端要远大于县衙官吏处理的案子,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官府的司法权,却也减轻了官府的压力,保住了一方的平安。

  二、清代的乡绅治理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中,主要有三种组织发挥作用:官方的县衙、半官方的乡、里、保、甲和民间的宗族、社等。在封建官僚体制下,官由上级任命产生,而非民选,因而其要有所交代的对象就是其上司直至皇帝。总的来说,州县官只做两件事:维护地方安定和征收赋税。在清代,里甲制和保甲制是国家控制基础社会的最主要工具,其中,里甲制用于赋税征收,保甲制用于治安维护。清朝早期,对于乡绅参政是严格控制的,这也表现在里甲和保甲之上。"保甲制要被组织的不要让它落入地方绅士领袖之手,并且打破自然村的界限,使地方的影响仍然是分散的,而县官则可以通过任命保甲长来维持自己独立的统治机构。"[6]明代,地方乡绅不会编入保甲之列,乡绅权力扩张,清代为了制约这一现象,规定"绅缙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7]但由于保甲的运作完全依赖当地居民,地方官吏只负责监督而不参与,因而这一组织既缺乏国家权力的支持,又缺乏社会权威的认可。在这种情形下,乡绅再次显示了他对于基础社会的实际控制力。虽然制定法明确规定乡绅不得担任保长,但保长往往是由乡绅保举的,这样既不违反制定法,又化解了乡绅与保长的冲突,从而将这一制度推行下去。乡绅控制保甲并不符合国家当时制定这一制度的本意,但实际上却推动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下沉。

  如果说保甲制体现了国家正式权力对于非正式权力的被迫承认,那么团练制则体现了两者间的显性合作。晚晴时期,地方起义不断,太平天国运动给清王朝带来猛烈的冲击,清王朝忙于中央政权的保卫,根本无暇顾及地方的防务。在被战事波及的州县,地方政府失去了朝廷的支持,无力、无钱、无兵来为当地百姓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形下,由乡绅主导的团练产生并迅速壮大。团练衍生于保甲又不同于保甲。团练由地方上的乡绅发起,承认并依赖于乡绅的领导。同时,国家承认并一定程度上支持团练中乡绅的主导地位。清廷甚至不断派遣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和乡绅共同办理团练,"督同在籍帮办之士绅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8]乡绅控制团练的重要方式是掌握团练的财政权。无论是乡绅捐资,还是向乡民所收的各种摊派,都是"由绅士而不是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团练财政上的独立为其政治上的独立提供了前提。作为团练扩大形式的团练局,其权能更加政府化。各地的《团练章程》往往比皇帝谕旨、朝廷政令更具约束力。广东嘉应州咸丰年间的《团练章程》规定"各乡自行保荐,无论绅庶但廉明正直素为乡中所信服者,开列名姓著名某乡某约人,送总局查方的确,再行请给谕帖",又定所有甲约丁册"一道送存总局,以便检查"。[9]这样,团练局把甲首约丁一并控于手,在此完全取代了官府。咸丰帝对团练的最初设想是"官主绅助",如其谕旨所言;"各省绅士团练,原属帮同地方官办理",以"助官兵之不速"。但其后则要求"各省团练官绅,务各凛遵叠降谕旨,于一切劝捐练勇事宜,均会同地方官和衷筹办。倘该地方州县各存意见,致相掣肘,著该督抚严行奏参。若该官绅等借团练为名,营私扰累,并著随时稽查,一并参办。"[10]这样,团练局拥有了与地方政府平等办差的合法身份,加之其所依赖的地利、人和,团练局政甚至凌驾于县政之上。团练局把持官府,私设公堂,要挟官府的记载史书上不胜枚举。

  团练的高度军事化形式是团勇。大绅曾国藩在创立湘勇之初便强调以"募兵制"替代"世兵制",在该体制中,团勇只接受绅权,不接受皇权。团勇私人化割断了地方兵与国家的联系,使朝廷对地方勇团失去了调动能力。"士人统兵"是湘勇立军的另一基本原则。曾国藩主张:"团练重在团,不重在练",为此,他专门制作《招募绅耆书》,劝湘潭绅士出山助力。在这里,绅士并非仅仅是中介者,而已壮大成为能动者。皇权和朝廷不断被边缘化,绅权则渐成中心。但是,乡绅领导下的团练和团勇并未走向政治独立的道路,相反,却极力缓和由此造成的官绅紧张关系。1860年,曾国藩在告诫士绅的文告中曾描述:"始则求县官一札以为荣,继则大(权)柄下移,毫无忌惮。衙门食用之需,仰给绅士之手。擅作威福,藐视官长,此不逊也。今特申戒各属绅士,以敬畏官长为第一义。"[11]安徽宿州的团练章程中规定团中军火器械,不许私行佩带;"违者练长协同地保拿获送官",倘练长有徇隐情事,该练总可"命"官惩罚。[12]可见,无论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达到何种程度,乡绅都不会完全替代正式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官。不仅如此,"在国家极其微弱,无力提供领导,乡绅们便会完全接管有关事务。"[13]因太平天国而兴起的湘勇,成功地完成了他的历史角色--1864年湘勇攻破天京,天京政权随之覆灭。这一刻,官绅间的亲密合作关系达到了顶峰,即绅依附于官,官则通过绅来化解来自民间社会的威胁。

  三、清末乡绅阶层的败落

  
然而,此时的乡绅阶层已经开始陷入危机之中。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大清朝的国门慢慢被打开。传统的儒家道统也开始受到外来的冲击。其中,对绅士权威造成相当大威胁的便是传教士,他们不仅兴办新式学校、举办慈善事业,还拥有更广泛的特权,甚至拥有乡绅所没有的治外法权。这便扰乱了传统的官绅民的社会治理结构,洋教开始侵入礼教,从内部对其予以瓦解。另外,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在资本主义的商战面前显得不堪一击。因此,从洋务运动的中期开始,一批有识之士便开始担当起民族责任,加快由绅而商的转变。社会观念的日益世俗化、功利化使得经典知识的价值和乡绅的地位每况愈下。尽管如此,乡绅在基层社会中的权威仍未从根本上动摇,直到1905年光绪帝下诏废除科举制。至此,读书--功名--入仕之路完全关闭了,乡村不再产生士人,也就无法产生乡绅阶层。

  由此可见,国家通过科举制网络人才、控制士人,乡绅们依赖于国家并服务于国家。但是乡绅并非民选产生,实际上也并未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所以清代乡绅主导下的基层社会并不是自治社会。乡绅作为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另外一种官,其兴起由于科举制,其落败也由于科举制。当清政府难以再用儒家道统控制社会的时候,官绅的合作便走到了终点。

  注释: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75页。

  [2]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础控制》,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页。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4]【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下,清同治11年刻本,第51-56页;赵尔巽:《清史稿》卷484,中华民国十七年清史馆铅印本,第16页。

  [5]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6页。

  [6]【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晴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

  [8]【清】张廷玉等:《清朝文献通考》卷25《职役考》,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弟5073页。

  [9]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三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页。

  [9]【清】吴家焯:《嘉应州志·兵防》卷15,光绪二十七年刊本影印,成文出版社。

  [10]参见《清实录·文宗》卷150。

  [11]曾国藩:《曾文正集·杂著》卷二,传忠书局刻本,第55页。

  [12]参见安徽省博物馆:《宿州县告示章程》,转引自牛贯杰:《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

  [13]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页。  

责任编辑:斯宾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