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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当代价值及其研究方法
2012年08月16日 09:33 来源:民商法网刊2012年第3期 作者:朱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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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近现代以来的罗马法研究,一直在寻求一个关于罗马法的独特性的答案。在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派那里,罗马法的优越性在于其高度的理性化;德国十九世纪的潘德克吞学派,认为罗马法的最大的特征在于其逻辑的严密和规范的整全,在德国民法典之前,罗马法研究通过规范研究方法服务于建构一套可以适用于实际生活的法规范为目的;而在历史主义的研究者看来,罗马法的优越和卓著,与整个古典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达相联系,是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历史现象。从罗马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研究的角度看,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在罗马法研究方法论上并没有许多的区别。以历史主义相号召的历史法学,在罗马法研究中却发展出一个不折不扣的非历史化的概念法学流派,这深刻地凸显了历史的吊诡之处。他们把罗马法作为一个存在于西方古典时代的“法的类型”,认为罗马法的独特性在于其规范的理性、严密,因此应该成为一个值得现代去效仿的对象。

  随着德国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罗马法作为一种“现行法”的时代的结束。20 世纪以来的罗马法研究,大致来说,方法论上的变化趋势最明显的就是历史研究方法的渗透和强化。历史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的平行运用,形成了在罗马公法领域以侧重历史研究方法,在私法领域侧重规范研究方法的格局。但是,“历史化”的趋势,也对罗马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研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为,罗马法学不是一门“古典学”,而是一种法的范式和类型。考察罗马法不纯粹出于一种历史兴趣,而是要回答罗马法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和回答我们所遇到的问题。

  结合历史的方法而展开的罗马法研究显示出罗马法规范,从来就不是一个严密的具有高度逻辑性的整体。罗马法在很多的时候,并没有提供一个确切而且唯一的规范。罗马法本身是以一种“各种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学家观点”的方式而存在。至少在私法领域,罗马人并没有一个垄断了立法权的立法者,也没有那种一元化的,确定化的规范观念。这它们只与近代以来国家立法主义、实证法学以及法典编纂相联系。所以,当我们以自己的时代所赋予的关于“法律规范”的观念去寻找罗马法上的规范的时候,不过根据现代的观念去解释罗马人的经验而已。罗马法的经典性价值,也许恰恰并不在于它为许多法学问题提供了精妙的规范体系,它的独特性在于它作为一种法,其存在方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所表达出的罗马人的特殊的关于法的观念。在罗马人看来(至少在古典时代),法不过是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方案,而解决同一问题可以存在不同的法的方案。在这些不同方案之间并没有一个对错之分,只是考虑问题的角度、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同而已。法的效力依据不是来自立法者的以制裁为背景的权威,而是来自方案本身合乎公平正义因而享有的权威。罗马法并不把市民作为一个被动的规范接受者,而是让市民参与选择合适的法规范。市民生活的自治,也包括了适用于市民之间的法规范的产生方式上的自治。

  通常说经由法律来追求民主与自由,但是我们又常常感受到具有垄断性特征的法本身对自由的潜在危害。我们所追求的民主与自由也应包括“法规范”本身的民主与自由。罗马法的这种存在的样式,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关于法的本体论的重大问题。罗马人的经验表明法渊源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承认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自己的事务的法规范,可以并行存在多元的平等的规范创制者。在多元的法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必然发生相互的竞争,这保证了法规范创制和适用上的自由和民主,也促使法规范本身达至实质合理性。这样就拒绝了法是“立法者意志之表达”的意志论的解释模式,而重新确立规范之具有法的属性仅仅因为它内在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平正义相吻合这样的特征。

  二.

  通常的罗马法研究,是将罗马法在某一时代的某一制度在技术维度上进行切片来论述,是单纯的将罗马法作为一种研究对象。

  除此之外,为了更深层次发挥其当代功用,需要将罗马法作为研究的方法论或研究进路,而不仅仅是为了寻找各个具体制度的罗马法法源。考察罗马法学家是如何面对具体的问题,从什么样的角度,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法的解决方案;考察不同法学家提出的不同解决方案的依据,以及法学家在这样的相互辩论中所运用的法学方法。这是一种面对实际的法的技巧,它特别鲜明地突出了罗马法学家的实践理性,以及罗马法所具有的高度的实践性的特征。这就需要从四个相互联系和渗透的维度进行支撑:

  1. 历史维度:罗马史、法史学、比较法学。2. 价值维度:法哲学、政治哲学。3. 技术维度:以原始文本与第一手资料支撑起来的法教义学。4. 工具维度:法社会学与经济学分析。

  具体而言,在对一项具体制度进行罗马法的方法论研究时,第一个阶段,是将这一具体制度还原到罗马当时的历史框架与历史背景下,输入政治经济等社会因素,观察法学家与立法者如何在社会因素之上通过法技术构建出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及输出法制度对于各个社会因素的反作用,同时在这两个环节中法哲学如何从价值层面上进行指引与证成。即在丰富的历史背景下法律制度技术面、工具面与价值面的三位一体。

  第二个阶段,使该具体制度在古代罗马与当代的两个时空中相交映,不就历史而研究历史,而是要挖掘历史的当代性,阐明历史如何对当代发生影响,辨别历史在当代的表现形式,根据四种维度对具体制度的继受与扬弃进行实质分析,做到技术面上不误解,工具面上不误用,价值面上不盲目不加批判地接受。因为罗马法不是一种已经死亡的法,而是一种当代的法。罗马法通过历史的潜流,活在当代,仍然参与着当代世界的发展和塑造。

责任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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