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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初开始,美国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美国的一些组织机构在20世纪30年代就进行了一系列关于警察讯问中违法行为的调査。
例如,美国总统胡佛于1929年5月20曰成立了“全国守法与执法专门委员会”,主席是前司法部长乔治威克沙姆,所以被称为“威克沙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31年1月7日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谈到了美国警察在审讯中广泛使用刑讯逼供的情况,该报告被称为“威克沙姆报告”。
这些调查结果表明,在那一时期,警察在讯问中经常使用吊、踢打、鞭抽等刑讯手段和“第三级审讯法”(the third degree methods)来获取嫌疑人的口供。所谓“第三级审讯法”,又被称为“软刑讯”(soft torture)方法,诸如长时间轮番讯问且不许被审讯人睡觉甚至不让被审讯人喝水、吃饭和上厕所的“疲劳审讯法”等。
直到20世纪中期,这种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1961年美国民权委员会的报告表明,“警察仍然在使用肉体折磨方法来获取口供”。在1965年的纽约州人民诉波特理—案中,纽约州金斯县的警察还被查明曾经对一名证人进行了殴打,并用烟头烫灼其后背,以便得到证明他人有罪的证言,即“暴力取证”。
由于刑讯逼供已然成为某些警察的不良行为习惯,所以要遏止刑讯逼供,就必须运用适当的矫正方法来改变其行为模式。人们在选择行为方式时,往往都要考虑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而且一般都会选择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的行为方式。
在刑事司法中,如果获取口供是一条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大的侦查路径,那么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就会首选获取口供并在“必要时”使用刑讯逼供的侦查路径。由此可见,要想阻止侦查人员选择这条路经,就必须使其“效率”降低,并且提供更佳路径。
美国的应对措施主要有三:一是提高刑讯逼供行为的成本;二是降低刑讯逼供行为的收益;三是研发替代刑讯的科学审讯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