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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尚果:网络社会反腐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2014年03月04日 18:20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作者:谢尚果 字号

内容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反腐倡廉工作开辟了新的路径。网络反腐是数字化环境下公民参政权的表达,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利器,已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网络反腐在我国虽然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是却遭遇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困境,导致侵害个人隐私权、侵害名誉权等违法问题时常发生。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坚持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合理平衡;应加强互联网法制化和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建设,完善网络反腐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立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等,以规范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反腐;法律规制;参政权

作者简介:

  腐败已成为政治社会的毒瘤,党的十八大报告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是奏响了反腐倡廉最强音。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平台,就像是刺向现实世界的一根凶悍异常的探针,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近年来,网络反腐成绩斐然,从“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到被“秒杀”的雷政富以及被“女主播实名举报性侵”的孙德江已成为网络反腐的标志性案例,而这一波波的反腐热潮仍在持续发力。可以说,网络反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炫彩夺目,它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表达诉求快捷而又有效的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网络反腐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其正能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反腐的实质——数字化环境下公民参政权的表达

  参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现与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但现实情况却是,人民批评无门、控诉无路、检举揭发可能会遭到报复,民众政治参与热情逐渐冷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公民所享有的参政权是防止公权力滥用最为重要的手段。一旦公民参政权得不到落实,政府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传统的政治参与由于渠道不畅、法律规范不健全、参与成本高等限制,公民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加上我国自上而下的精英式监督,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利益上千丝万缕的关联而相互庇护,导致权力的温床上贪腐丛生。

  上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的触角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被重新塑造,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受到了极大的变革和影响。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民众提供了开放、平等、去中心化的空间,拓宽了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利用网络进行反腐,是公民最便捷、最高效、最经济的参政表达。网络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低成本性,吸引了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广大民众投身其中,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人数,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覆盖面,使反腐呈大众化趋向;网络的匿名性、实时参与性与互动性,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减轻了民众政治参与的顾虑,使其能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真正实现了超越社会阶层和身份背景的不同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特别是传统媒体主导下处于边缘地位的信息得到广泛流通,增强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力。网络突破了以往信息沟通的限制,打破了社会中的信息不对称,削弱了政府官员信息垄断的空间和能力,使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得到保障,使其参政权的实现变得切实可行。网络在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反腐的利器。一时间,许多官员谈网色变, 不敢抽好烟,不敢戴名表,不敢开豪车……生怕自己的丑行将来某一天不小心也会被网民“晒”到网上。网络反腐,其实质是民主诉求的反映,是公民参政权在数字化时代的表达,是信息化发展的产物。它克服了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中的弱点,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实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一种广泛的民主。可见,互联网的兴起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二、网络反腐的法律困境——法制不健全致使侵权现象严重

  (一)宏观层面:网络反腐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网络反腐已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网络反腐在我国虽然开展得轰轰烈烈,但相关法律机制却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一部可供直接适用的《网络反腐败法》,仅是颁布了一批与网络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新修订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网络活动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地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社会秩序和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二是从行政法规层面而言,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在网络上制作、发布、复制、传播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三是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而言,如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出台了有关网络反腐的办法,其中湖南省株洲市于 2008 年8月13日发布的《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被网友们追捧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办法”,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其后,河南省临颍县纪委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总的说来,我国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且内容单薄,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网络举报人的权益保障、网络舆论监管等规定缺失,致使网络反腐未能与制度建设有效衔接,效用大打折扣。有的地方政府对网络反腐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有的地方甚至反感和排斥,对网上举报人进行打压和报复,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囚八天便是典型之例[1],举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民参政权难以有效行使。

  (二)微观层面: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网络反腐主体素质良莠不齐,网络反腐行为缺乏法律的刚性规范与约束,导致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而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

  1.侵害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格权分化过程中诞生的新生儿,滥觞于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隐私权》一文,该文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他人干扰、侵害、刺探、宣扬、公布等的权利。网络时代,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网络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和工具。有的人滥用“人肉搜索”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追踪调查,擅自公布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信息,极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更有甚者,会由舆论监督演变为“网络暴力”,伤害到被检举人身边的亲朋好友,影响受害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比如,被网曝“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李芸卿,经查实,只不过是一名退休的城建系统技术人员,其和家人都不是领导干部;李芸卿及其子女名下房产共有16套而非24套,所有房产来源清晰,都是通过合法致富所得。据广州市纪委透露,“房婶”事件是由于房管部门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未经审批许可,违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并被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传播造成。[2]

  2.侵害公民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秘性、开放性和随意性等特点,有些网民因缺乏自律意识,言辞偏激犀利,意见表达情绪化,夸大事实或歪曲事实,使得一些非理性成分借网络反腐之名迅速蔓延;还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反腐的旗号,四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进行人身攻击,肆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侵害公民名誉权,使网络反腐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如2012年8月网上流传的一组艳照,网友称该照片主角系安徽庐江县委书记和副县长。庐江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网上传播的照片中男子不是该县负责人,与该县负责同志也无任何关系,事件系有人恶意造谣中伤,该县对网上恶意造谣、诽谤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经合肥市公安局对此不雅照进行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得出鉴定结论为照片中男子并非该县主要负责人。[3]

  三、网络反腐的径路选择——法律规制与完善

  近年来,网络反腐成绩斐然,作为公民参政权在信息化时代中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受到有关部门乃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但囿于我国关于网络反腐法律制度的缺失及滞后,导致网络反腐遭遇重重现实困境,严重制约其效能的良好发挥。为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充分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亟需将网络反腐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原则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法律在规制网络反腐行为时,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公民进行舆论监督,行使言论自由权以不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网络反腐中,“人肉搜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人肉搜索”应限制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事件,公民可以使用“人肉搜索”来了解事实真相,并进行舆论监督,这有利于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关于“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的披露,其必须是直接、适度的。对于与合法搜索目的有关的信息以及与被搜索事件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对外披露的,与搜索目的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信息是严禁披露的。此外,在对官员隐私权范围的界定上,应明确公共利益原则是确定官员隐私范围的根本标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官员才享有隐私权。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4]总而言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要贯彻于网络反腐立法的始终。

  2. 坚持言论自由、监督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合理平衡。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特殊的地位、声誉或职权,其言行将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民众有权知悉官员更多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为满足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正是由于官员的特殊身份攸关社会大众或公共利益,他们的某些个人信息,如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等已不再属于‘私’的范畴,无法寻求法律在同一事项上对其给予普通民众平等的保护。当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兼顾四者利益的平衡,在尊重其隐私权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对官员损害较小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官员的隐私。即法彦所谓的“高官无隐私”。唯有如此,才能公民的参政权得以有效实现,保障民众借此自治并自由监督政府。

  (二)网络反腐的法制完善

  1. 加强互联网法制化建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立法加强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是实现公民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须注意的是,网络反腐立法应以网络自律为基础,引导网民在网络社会中规范、有序地从事相关活动和行为,政府不能对此管制过强,否则,必将挫伤网民积极性,抑制网络反腐的效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极易使网民产生脱离现实社会道德约束的自由感,不少人利用网络的匿名制度,在网上揭露他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诽谤、辱骂,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我国有必要及时出台《互联网管理法》,并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即网民在注册时填写其真实的个人信息,在网上的社会活动可以使用匿名或虚构的网名,一旦发生问题,政府可以在运营商的服务数据库中核查到网民的真实身份,这实质上是将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在我国当前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民主法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的国情下,采取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同时,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可以追查到违法行为人,有利于净化网络秩序。

  2.完善网络反腐立法。建立健全网络反腐法律制度,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公民的民主意愿。否则,网络反腐行为一旦失控,便有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首先,通过立法确认网络反腐的合法性,特别是要明确基于公益需求的网络“人肉搜索”是合法的,对“人肉搜索”设计一个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其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规范网络反腐的形式和程序,科学界定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界限。其次,要完善违法追究制度,对通过网络造谣、诽谤、散布非法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网络反腐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惩处,禁止和打击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行及滥用公权肆意打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行为。再次,通过立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举报人进行举报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承担很高的风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出台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对举报程序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以充分保护网络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民众行使参政权,参与网络反腐提供畅通的渠道和坚强的保障。建立和完善举报补偿制度及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依据其贡献大小进行相应奖励,通过有效的制度激励公民积极参与网络反腐。

  3.加强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能够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对网络反腐的工作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如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及河南省临颍县纪委出台的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提供了参考,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借鉴。

  加强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首先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网络反腐真正走向理性化、制度化,需加强阳光政府建设,使政务信息公开。公民的政治参与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对于关系到公民参政权实现的领域,其信息应向全社会公开,这是有效实现公共权力监督的前提条件。官员财产公开一直以来就是发达国家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部分,也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关键。将掌握公权力的官员的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与惩治腐败,也可保护官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诬告、陷害。严格说来,我国当下仅有相关的党政文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的房产、投资等有关事项。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财产公开法》,将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然,守法的寻常百姓无从窥见官员的财产和生活,反倒是法外谋生的梁上君子,得以入其堂奥,见其奢靡,山西焦煤集团前董事长白培中正是被小偷偷出的贪官。此外,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督法制化,对网络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权利与保障等各方面做出规定,严格规范政府网络监管的权力边界,行使方式、手段和范围等。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收集、处理、反馈机制,明确所得信息如何处理,由谁处理,用什么方法处理等,实现政府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制定网络舆情监测防范机制、应急预警机制、应对处置机制和总结评估机制等,及时掌握舆情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导向,有效防范和处置网络舆情。只有将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才能使网络反腐工作得到长足、稳健的发展。

  总之,目前网络反腐成效显著,但无法忽视的是在反腐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恶意诽谤、造谣中伤、网络暴力等违法问题时常发生。如何趋利避害,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完善网络反腐,使公民参政权得以有效行使,让网络渠道的反腐曝光成为一剂没有毒副作用的良药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亟需引起高度重视的课题。只有正确运用反腐这把“双刃剑”,才能实现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的法制化,才能对得起公平正义,才能扬起“清廉帆”,实现“中国梦”。

  (作者:谢尚果,广西民族大学校长、教授)

  参考文献:

  [1]高星,唐述权.河南灵宝网民发帖被囚八日:诽谤罪?合法批评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5/9132055.html.

  [2]王华,纪萱.广州纪委:被曝拥24套房“房婶”未违法违纪属合法致富.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21/c_124125968.htm2012.

  [3]龙在宇,杨华军.警方鉴定艳照主角非庐江县委书记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8/10/c_112680725_2.htm.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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