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核心观点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我们也许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法治文化所追求的,正是要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以法治为规范,形成整体安全、高效、和谐的统一面貌,确保中华文明复兴给中国和世界带来的,是一种先进的、健康的文明。
关键词:法治文化;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治中国;改革开放;普法;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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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法治文化建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法治文化”是一个从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开始就提出的重要概念。这些年里,我国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而“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实质性、顶层性、全局性意义,并未被充分注意。因此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时强时弱,思想内容时实时虚,实际的效果也时隐时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我们也许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
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应有的文化面貌
广义的“文化”,是指“普遍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成为人民所信任、所依靠并日益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应该看到,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并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职责,它本质上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人民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益,也才能切实担当起当家作主的责任。就是说,法治才是人民广泛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马克思说过:“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如果说,“法治中国”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