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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设置人格权规范,目前在学界存在重大分歧,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鉴于我国民法在理论上更多的是借鉴德国法模式,本文主要参考德国法上人格权保护的经验,从法理念、法体系、法技术的角度,对人格权保护立法模式进行反思。
【中文关键字】人格权;立法模式;分歧
【全文】
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设置人格权规范,目前在学界存在重大分歧。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否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这一基本价值层面,学者认识之间并无差异;争论的核心主要在于法律体系的设置与法律技术的处理。在民法典体系编排上,问题包括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否就能彰显其重要性?是否就能克服传统民法典在人格权立法上的体系缺陷?在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问题涉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否更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鉴于我国民法在理论上更多的是借鉴德国法模式,以下主要参考德国法上人格权保护的经验,从法理念、法体系、法技术的角度,对人格权保护立法模式进行反思。
一、理念上的背离:人格尊严至高无上与人格权商品化
(一)人格权缺少积极权能
同为具有绝对性的权利,为何物权要独立成编?为何知识产权要单独立法?为何以上权利不能被侵权法所吸收?原因在于,物权、知识产权除有受侵权救济的保护需求之外,还有非常丰富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体现了权利的积极权能方面,这是无法被侵权法吸收的。因此,物权、知识产权必须独立于侵权法之外。
对于人格权,无论如何辩解,我们都无法否认其主要需求是被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这也就是人格权被学者称为防御权的原因。以上导致无论是将这些权利单独成编,还是将其规定在侵权编中,都无功能和实质上的不同,也就没有独立成编的真实的必要性。
(二)人格权商品化及限度
当然,自然人的一些人格利益——如肖像、姓名、声音等——可以成为经济利用的对象,从而衍生一些交易规则;此即所谓“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但是,我们判断一个事物的属性,从来都是看其主要方面。人格权是以受侵权保护为主要需求,还是以商品化为主要需求?保护人格权不受侵害与发展人格权商业利益,何者构成人格权制度的主要方面?侵权救济规则与商业利用规则,何者构成人格权规则的主体?答案显然都是前者。以次要方面和少数情形决定一事物的性质,并决定相关立法安排,并不妥当。
(三)理念的背离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其根本出发点的。但是,人格尊严及相关人格利益再至高无上,在民法中的主要需求也是受侵权法保护;要想让人格权脱离侵权法,根本出路是证明人格权的积极权能、尤其是交易规则。于是,我们发现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论证陷入了一个悖论:独立成编的出发点是人格尊严至高无上,人格权优于财产权居于最高序列;而支撑人格权脱离侵权法独立成编的根本理由,却是人格权的商品化,是人格权与财产权一样世俗并具有交易规则。人格权忽而升入云端,似神若仙;忽而掉落尘埃,成为凡夫俗子。越是努力论证,这两点之间的背离就越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