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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笑晨 王淑敏:全球治理视角下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法律机制问题初探
2017年07月31日 11:21 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作者:刘笑晨 王淑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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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笑晨(1989-),女,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luo_1217@sina.com,辽宁 大连 116026;王淑敏(1963-),女,北京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学术部委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二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学科评审组专家,E-mail:864969508@qq.com,辽宁 大连 116026

  内容提要:海上恐怖主义作为陆上恐怖主义在海上的延伸,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对此国际法和国内法缺乏有效的规制。为此借鉴国际关系的理论——全球治理理念完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法律机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国际组织机构、立法合作和联合执法的创新。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中国作为负责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当积极加入全球治理中,在完善本国立法的基础上,增加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对内开发单独的恐怖主义险,对外加强与其他国家海上联合执法,创建亚洲多国安全组织。

  关 键 词:全球治理/海上恐怖主义/法律机制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辽宁省装备制造业直接境外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L16AFX002),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一般课题“辽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过境运输法律问题研究”(20171slktyb-028),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一带一路’下的过境自由与中国出海大通道的法律保障研究”[CLS(2016)D173]

  “9·11”事件后,全球的恐怖主义不断地进化发展,打击更加困难。传统的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多集中在陆地和空中,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海洋与网络也成为恐怖主义的新目标。由于海洋其自身独有的自然因素,使得海上恐怖主义袭击是在所有主要的恐怖战术中最难对付的。海洋运输成本低廉、承载量大,极易招致海上恐怖主义集团的袭击,对海运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甚至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一、如何界定全球治理视角下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内涵与外延

  (一)海上恐怖主义的内涵

  在探索海上恐怖主义全球治理机制的内涵外延之前,首先需要对海上恐怖主义做出界定。海上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发展的衍生品,由于其出现的历史较短,造成的危害未能像陆上恐怖主义那样被大多数人所重视。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的定义,《公海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未提到,直到1985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公约)首次将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搬上国际舞台,但海上恐怖主义的含义至今语焉不详。

  目前恐怖主义缺乏一个在国际上公认的精准的定义。不同的法律体制和政府机构都对恐怖主义作了不同定义。如《2006年英国反恐法案》,认为恐怖主义具有以下特征:使用威胁等手段影响政府或恐吓大众或大部分民众;其目的带有政治性、宗教性或者是意识形态;其手段涉及针对人的严重暴力行为、危及他人生命、威胁公众安全、严重破坏公私财产、扰乱或严重影响电子系统。美国国务院与英国定义的角度相似,认为恐怖主义是类国家团体或其人员实施的有预谋的、出于政治动机的以暴力手段针对非战争目标的行为”。但是,有些国家甚至不情愿将恐怖主义的定义法律化,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1]之所以要明确海上恐怖主义的内涵是因为不同的主体、行为方式的认定必然引发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不同的群体范围治理手段有强有弱,而辨别行为是否属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也是选择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前提。

  以己之见,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可以概括为未经授权的,没有任何权力或主权的实体,实施的针对无辜的人,其目的是引起人们恐惧状态,或通过暴力手段恐吓或胁迫政府、个人以及团体以达到其目的,在海上从事违反国际法的暴力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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