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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一种被放逐的心理要素: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016年12月06日 11:16 来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李涛 字号

内容摘要: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二元模式上的司法传统也将被打破,即被害人个人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被正视,被害人情感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主要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而其之所以能影响量刑是因为它既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有助于衡量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否。三)发生机制被害人情感对定罪产生作用的发生机制是指被害人情感对定罪产生一定影响的内部发生规律。四)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宽恕作为刑法酌定从宽情节有着法律渊源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被害人情感上的宽恕列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法定情节,甚至还有人在理论上否定被害人宽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量刑;定罪;刑罚;被害人情感;宽恕;和解;犯罪;影响;加害;刑法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被害人地位的重树,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三元结构模式”。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二元模式上的司法传统也将被打破,即被害人个人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被正视,被害人情感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主要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而其之所以能影响量刑是因为它既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有助于衡量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否。

  关 键 词:被害人情感/定罪量刑/刑事和解

  标题注释:中国法学会课题“定罪量刑中非规范因素之考量研究:以情感因素为视角”(CLS(2015)D056),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犯罪被害人导向的刑事政策研究”(2014BS056)。

  作者简介:李涛(1984- ),男,河南焦作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庆 401120

  

  一般而言,定罪量刑活动是在法官的主导下,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在诉讼双方中,被告人相对于强势的公诉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往往被倾注较多的关注与同情,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相对较为成熟、完善。但与此同时,被害人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面前,其身份、地位、情感诉求往往被隐去,甚至连其独立的诉讼地位都成为不可企及的奢望。但是,作为真正受害者的被害人是否应当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基本的情感诉求应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情感、行为对定罪、量刑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产生这样影响的原因为何?其发生机制又是怎样的?本文将着重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一、重树被放逐的被害人地位

  在刑法史上,无论是对犯罪行为予以高度关注的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对行为人予以热切关注的刑事实证学派,都一致地将视角投向了犯罪一面。由此,犯罪构成了刑法学、犯罪学一直以来研究的重点。而其中对犯罪最为经典的论述则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表明犯罪人、国家分列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两端,共同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犯罪人—国家”的刑事法律关系“二元结构模式”就此形成。可以说,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如将国家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更能凸显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修复的必要性;将刑事案件统一由国家公诉,可以弥补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带来的诉讼上的诸多不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秩序、效率等诸多价值;二元结构模式便于形成刑事诉讼稳定的三角构造,便于诉讼中各方权力的制衡。然而,二元结构模式的弊病也是明显的,即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无视与放逐。从现象层面上看,犯罪首先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但是,在二元结构模式下,上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因国家的介入而被架空,显而易见的现象关系被转化为抽象关系,“国家通过迷人的法律语言将社会相互联系、冲突的戏剧效果和感情转变为适用刑事程序的技术性过程”[1]。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被害人的地位被彻底放逐,被害人幽怨的眼神及怅然若失的情感在宣示着“国家在场”的二元模式下,似乎也变得很不重要。至此,被害人成了刑法理论研究中真正的“被害人”[2]。

  事实上,在刑事法领域,大多数犯罪是有被害人的犯罪。在这些犯罪中,被害人是被侵害的直接客体,其次才是国家秩序,并且被害人往往遭受的是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侵害,他们不仅要背负严重的心理阴霾,而且其安全感、控制感和自主感等主观方面的情感体验也被彻底摧毁,他们也同样需要给予温暖与同情,也需要“复归社会”[3]150。值得欣慰的是,以往被“抛弃”的被害人角色随着如火如荼的被害人学研究的展开,已经开始进入到刑法学者的研究视阈,与此同时,二元结构也逐渐松动。被害人理论研究的深入,必将导致刑事法律关系中被害人主体地位的重树,以往“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有望重构为“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结构。

  融入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的形成会将刑法理论引向纵深层面的发展,同时也会对刑事司法产生诸多实质影响,如被害人情感、行为对定罪量刑的现实影响等。所谓被害人情感是指被害人的各种需要满足与否而产生的主观体验,最为典型的是愤怒与宽恕。所谓愤怒,是几种常见的情感之一,指被害人的安全需要因犯罪行为而被扼杀所产生的针对犯罪人的主观体验;所谓宽恕,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罪后的积极补救措施而使其需要被满足所产生的情感。在心理学上,宽恕被认为是“一种先于对冒犯者施加合理的愤怒和报复的过程,尽管他们意识到自己并不一定需要这么做,但仍然取代以谦卑、仁慈和爱对待冒犯者。这个定义倾向于强调宽恕者对待冒犯者的情感和态度变化上”[4]。由此看来,宽恕是与愤怒相对应的两类主观情感,也是犯罪之后被害人常常体验的两种基本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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