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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王莲峰(1964- ),女,河南许昌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0161期 第109-116页
内容提要:
移动互联网中的App标识是一种新的商业标志,该标志不仅具有区别同类App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且独特的App标识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App的名称和图形在移动互联网中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注册,同名App将无法进入该手机应用商店。App应用软件上传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一种新的商标使用形式;如果上传与他人注册商标同名的App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主观上明知App上传者的行为侵权,客观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As a new commercial sign,the unique icon for App logos in the mobile internet not only can identify the sources of products or services but also becomes a rare resource.The name and graphic design of the App could be unique in the mobile internet,and once being registered,the App with the same name could never be sold in the application stores.Uploading App application software in mobile internet is a new way of using trademarks.If the uploaded App is the same as others' registered trademark being used at the same products or services,it causes relevant public to confuse and leads to trademark infringement.The managers of the APP application stores who know or have reason to know the infringement subjectively but have not taken any necessary measures objectively,could not apply the safe harbor rules to exempt the liability,but will be jointly liable for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关 键 词:
移动互联网/App标识及其属性/App应用软件/商标侵权/mobile internet/App logo and its properties/App application software/trademark infringement
标题注释: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14ZDC020);上海市哲社规划一般课题“涉外定牌加工亟待解决的商标法律问题研究”(2015BFX010)。
一、前言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进入手机商店,下载App应用软件浏览和购物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关的商标纠纷。比如,2014年8月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移动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案立案,该案件因涉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App应用程序的名称使用,被媒体称为移动互联网领域商标侵权的新形式,该案也是继“抢注商标及域名等类型的案例之后,出现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App应用程序上的新型案例”①。原告易饰嘉公司2007年5月开发了“为为网”网站,作为该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2010年7月该网站开发完成并正式上线投入运营。2012年该公司取得3件“为为网”注册商标,分别核定用于第35类、第38类和第42类,包括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信息传送等。2012年11月易饰嘉公司在“为为网”PC端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上开发了“为为网”App应用程序,并于2014年4月完成,同年4月21日至5月22日期间,易饰嘉公司多次向美国苹果公司申请在其管理的App Store平台注册并申请上架其开发的“为为网”App应用程序,均遭苹果公司拒绝,苹果公司答复的理由为同款“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据原告公司调查,上海另一家沃商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8日在App Store平台上架了以“为为网”命名的App应用程序。随后,易饰嘉公司自2014年6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苹果公司官网和电子邮件向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苹果公司核查并下架沃商公司开发的涉嫌侵权的“为为网”App应用程序,同时,许可易饰嘉公司合法的“为为网”App应用程序进入App Store平台,但苹果公司均未予以回复。2014年6月26日,易饰嘉公司以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苹果公司及沃商公司,索赔金额为1亿元。之后,苹果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回复易饰嘉公司,称其已将沃商公司开发的涉案“为为网”APP应用程序从App Store平台上撤下,并将易饰嘉公司开发的“为为网”App应用程序在App Store平台上架。此类案件还有人们熟知的“嘀嘀打车”软件App,因涉嫌侵犯杭州一家公司的“嘀嘀”注册商标而更名为“滴滴打车”;再如,厦门某公司开发的“App西柚经期助手”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的“西柚”商标,被迫改名为“美柚经期助手”等。②这类新型的移动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已成为日前知识产权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面对逐渐增多的此类纠纷,如何界定App标识的属性?App应用程序的运作涉及哪些相关主体?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App名称使用并上传至应用商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用商店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等等。因为这些新的问题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相关App纠纷如何处理,也给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和规则如何适用和应对带来挑战。目前,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讨论过程中,尚未达成共识,相关的研究性论文较少;司法实践中,App标识与商标的纠纷案件还比较少,未见有典型的判例,但法院已开始受理此类案件。比如,上文所述“为为网”商标侵权案件,截至本论文完稿,该案还未宣判。
本文结合我国商标、商标使用和商标法的基本理论,针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App标识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通过对App应用软件内容及其使用的分析,本文认为:App应用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的行为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一种新的商标使用形式,迥然于传统的商标使用形式。结合我国商标侵权理论和判断规则,我们认为:如果上传与他人注册商标同名的App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针对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商标侵权的认定,我们认为:如果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主观上明知App上传者的行为侵权,客观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以上观点均是本文的亮点和创新之处,鲜见其他文章提及并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