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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刚,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研究员。
标题注释: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法系意识对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指导意义》(课题编号:CLS[2013]D205)。
近年来,随着民法体系的不断完臻和民事诉讼规范化意识的一定程度提高,科学建设民事抗辩制度业已成为实体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的共识。但是,我国民事法制的现代化是通过移植和借鉴外国法抑或“洋为中用”佐以本土经验实现的,外国法及其法理究竟以何种途径、形式及方式,以及于何种程度上对我国民事法制施以影响等问题,是我们研究相关制度及其法理时必备之意识。这里称此种意识为法系意识,并将以此指导我国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方法称作法系意识论。
一、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研究中的意义
学术始于方法,终于方法。法系意识论作为学术方法之一种,旨在通过梳理和解读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及其理论的演进情况,认识和解决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促成现行制度及其理论的科学化、体系化。
(一)法系意识论与比较法学
从法系意识论上考察,我国法律中的“抗辩”一词是随着清末修律移植的德国法上Einrede的日译概念。抗辩现在只是我国民事实体法以及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概念,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则因移植苏联法上возржение之缘故,以“反驳”及“反驳诉讼请求”表述之。如此,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出现了同一概念两种称谓的现象——反驳与抗辩。从比较法学上考察,德日法上的Einrede、抗弁以及苏联法的возражение,与英美法上Objections、defense等概念有着近似的制度意义。但是若从法系意识论立场出发,却不能将英美法上的这些制度当作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前提,更不应当将之研究成果直接当作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生成和发展的法理依据。
(二)法系意识论与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又称传统的法解释学,它是以确定现行法律的立法宗旨、内容及适用范围为基本任务的体系化学问。但是,法教义学不具备取代法系意识论的意义。这是因为法系意识论具有法解释论和法认识论之双层功能,其学术目的及研究范围并不仅限于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解释论,它还将视野扩展到现行法的立法论领域。法系意识论还具有作为法教义学的存在和展开之基础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就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承载“教义”(具体法条)的“经典”(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从何而来的问题,而法系意识论则恰好是为了解决这一前提问题“定身量做”的研究方法。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及其法理的生成深受德日法和苏联法的双重影响,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个究竟“择谁”的立法例为教义的问题。
(三)法系意识论的发展性
法系意识论并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且不将自己奉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唯一学术方法,它仅是在其中践行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及作用。因此,就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中的积极意义而言,它要利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成果,汲取人类一切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同时也要运用法教义学的解释法律方法,深入阐明各项具体制度的适用界限及要件;在防止制度设计及运用出现“功能性紊乱”的同时,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