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2014年08月11日 09:26 来源:《学习与探索》2010年05期 2014-08-08 作者:王贵松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行政裁量;行政诉讼;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作者简介:

  【中文摘要】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是一种逐渐获得承认的程序性公权利,它原则上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但可以要求行政主体无瑕疵地作出裁量决定,并仅在行政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作出特定的决定。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引入中国,将会拓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为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

  【中文关键字】行政裁量;行政诉讼;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全文】

  所谓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是指私人请求行政主体无瑕疵地行使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这是一个德国法上的概念,在我国还鲜有介绍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需要这一概念,不需要藉此拓展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本文将对其理论和实践加以介绍,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法院审判有所启发。

  一、中国引入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意义

  在我国,对于行政裁量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含有相关内容,但在法律层面上并未予以正视,只是在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第40条、第50条中才首次使用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裁量权的概念未能在中国的法律中得到承认,这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主义或许是相关的,在列举式规定下,探讨何为行政裁量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法院不用“裁量”的用语,而还原为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进而在实质上对行政裁量进行统制。一旦《行政诉讼法》采纳了概括主义,行政裁量的问题将会凸显,法院在审理带有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就有必要去探讨何为裁量、什么情形是导致裁量违法的越权滥用。日本由《行政裁判法》转变到《行政事件诉讼法》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1]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裁量问题的案件,但该法第5条规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司法解释亦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实践中,法院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案件一般不予审查。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指出,“由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均无证据证明文昌县政府在土改及‘四固定’时将争议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文昌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及《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将争议地认定为国有土地于法有据,依争议双方农业人口和农村习惯等实际情况划分争议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其裁量是否合适,依法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3]再如,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亦指出,“虽然被告在收费点位置选择上不合理,并直接影响到原告僧众的生存,且有依靠原告知名度收费之嫌,但行政诉讼只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对被告设置的收费点的合理性,不予审理”。[4]行政裁量问题一般认为只有妥当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但实质上不应作出如此严格的区分。若法院固执于形式化区分的成见,对此不予审查,即便是对具有违法之嫌的裁量决定也不予审查,则过于放纵了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不利于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引入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理论,或许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支撑。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任国凤)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