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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察体制;从严治党;国家机构;依法治国;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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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我国现行宪法第12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这标志着“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进入全面法治反腐阶段。
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唤
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的背景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成为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选择。随着监督体制的健全完善,党内监督空前加强并实现全覆盖。国家的自我监督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力量分散、监察手段不足等问题,必须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党纪检查和国家监察双管齐下,形成党和国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党和国家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就需要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高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比较分散,制约了作用的发挥。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法治反腐的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执法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