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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新路径
2017年08月14日 22:10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邓宁 字号

内容摘要:各级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等。

关键词:村落;发展;贵州;传统村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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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住乡愁”,是我们的美好愿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传统村落,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传统村落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如何兼顾?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做了一些探索,较好地兼顾了保护和发展的问题。

  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

  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或者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的自然村落。

  为了避免满地散胡椒面式的保护,最后形成共识:从省级层面,条例仅规范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除了这两类,市、州和县级政府可以认定本级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措施参照省条例执行。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可以逐级申报列入上一级名录,形成既有竞争又相衔接的分级保护体系。

  同时,为了切实加强保护,解决能进能退,条例明确要建立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过考核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传统建筑、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高规格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条例中保护和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升格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报市州级政府审批后,并报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模式。

  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编制外,对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作了规定:一是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二是应当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三是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四是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同时,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县级政府要在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为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批准后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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