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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变革及经验借鉴
2016年04月08日 10:07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作者:张丽平 彭一然 字号

内容摘要: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在危机爆发后或金融体系发生显著变化时都会进行调整。

关键词:监管;美国金融;架构;变革;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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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在危机爆发后或金融体系发生显著变化时都会进行调整。如1999年,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金融混业经营后美国在大型金融机构、对冲基金、衍生品市场、评级机构等方面的监管漏洞。为弥补监管漏洞,维护金融稳定,美国重新调整了美联储的职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金融研究办公室、信用评级办公室、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等机构,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对包括对冲基金、银行业务等在内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变革

  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新设的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负责监控系统性风险,应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威胁,维持金融秩序。同时,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研究办公室,通过对金融问题的细致研究支持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的工作。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表决权会员由美联储主席、货币监理署署长、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证监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长、期监会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和国家信用合作社主席,以及一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保险专家独立会员共计九位要员担任;非表决权会员由金融研究办公室主任、金融保险办公室主任、州保险专员(从各州保险专员中选举产生)、州银行主管(从各州银行主管中选举产生)以及州证券专员(从各州证券专员中选举产生)构成,并担任咨询顾问。

  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及危机应对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一旦发生危机事件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被授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识别,美联储则被赋予统一对这些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监督的权力。根据美国新的监管规定,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相互关联的大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和经销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均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在监管中对这些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监管标准要求,以增强其应对经济波动的能力。

  对于出现问题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多德-弗兰克法案》提供了有序清算制度。依照制度安排,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组建过桥金融机构,有序终结某些金融合约,在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提供短期流动性,进行债转股,并与国内外监管部门加强合作,最大程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对市场的系统性冲击,确保纳税人不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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