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实行议行合一。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中国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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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原则与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其作为一种政体,与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仅决定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而且决定和影响着其他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政体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国家制度,实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对大多数人民主与对极少数人专政的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这样一些原则:
一是确立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只有人民代表机关才能广泛反映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并使之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二是确立人民代表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只能在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下,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作为这些原则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处于我国政治权力配置体制的中心,其他方面的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展开的。其具体运行机制是:拥有主权的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人民委托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活动,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表决程序,产生执行机关并审议通过执行机关的工作计划;执行机关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及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由此,全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实行议行合一;在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把议决国家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统一起来。其特点是人民代表机关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领导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工作。这就使人民代表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法律和决议能够真正得以贯彻,从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名副其实地得以实现。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与在集中的指导下广泛民主相结合。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了广泛民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这又表明了高度集中。民主集中制在不同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一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由于其组成人员是代表而不是施政官员,在议事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对于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这称之为集体负责制。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采取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任务仅限于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权也仅限于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工作;常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来处理。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的集体领导。
二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权力的主客体关系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因而对一切重大问题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的意见,做出最后决策。这称之为首长负责制。民主集中制通过这两种负责制从不同侧面得到了体现。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国家的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根本任务、奋斗目标,规定了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且明确了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对于党的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序言部分已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对于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于依法治国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宣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这一重大论断科学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时间维度的唯一性和空间维度的全面性,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至上的领导地位和卓越的领导作用,充分表达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肩负起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就是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对内政、外交、国防各项工作,对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对经济、文化、社会、群团组织实行全面领导。党的领导的本质,就是适时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决定重大问题、推荐重要干部、发挥模范作用,引导、组织和支持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以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党对国家的领导首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按照政治学原理,国家管理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利益,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全社会进行调控和整合的过程。一切国家管理都具有这样几个共同的特征:管理的主体,都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管理的客体,都是属于国家有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管理的手段,都是统治阶级所建立的政权机关和暴力机器等强制力量。一切国家管理都具有这样几个共同的职能: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社会平衡职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分别对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国家监察权和司法管理权。凡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一切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国家管理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规定,组织和支持人民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治国理政,实现国家与社会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法是人民意志的凝结,体现和象征着主权,与主权是同一的。因此,法与权的关系实质是权与权的关系。在这两个权中,既然一个代表主权,另一个必定代表治权。这样,法与权的关系就可以转换为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在这里法与权哪个大、哪个小便一目了然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是举国上下必须严格遵守的普遍行为规范和共同行为准则,因而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的人民意志。宪法和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正是人民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正是人民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的体现。因此,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是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尊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党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和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制度性质。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确立,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的制定,我国所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政策和举措,都是由党提出建议,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法令的形式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贯彻实施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办大事、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运转、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政治优势,既能够统筹兼顾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又能够保持中央政令统一,使各方面的积极性得到正确引导和合理发挥,保证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有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强大社会动员力,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决定着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而且决定和影响着其他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又是通过人民代表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决定了人民代表机关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国家权力至上性和全权性的特点,决定了在国家权力覆盖的范围内,全社会都必须服从其管理和支配。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例如,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通过政治协商,使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经由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党派团体,把其利益要求、政治愿望、意见建议反映到政治体系中来,使政治体系能够吸纳更多的输入资源,确保其输出的政治产品具有更加广泛的整合功能,使人民内部的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以协调,促进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一切爱国力量的团结一致。在实际生活中,通过政治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还不是国家意志,只有以提案的形式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来,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补充、修改、通过后,才能成为国家意志,具有举国上下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的法令政令和决策部署。由此可见,基本政治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其运行中始终受根本政治制度的支配和影响。
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政治在国家管理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与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组织载体,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为政治依托,不仅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而且具有更强的自觉能动性。这一点对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地位是至关重要的。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根本政治制度不仅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决定着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而且在各个领域都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经济制度以及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的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如决定和影响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和影响着文化管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崇高地位和作用。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