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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良法”标准
2015年10月07日 11: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世洪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法,其“良法”标准应当包括:以党的绝对领导和战斗力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谐协调的内外部结构、一般风格与特有风格兼具的语言、公开与保密并存的传播。

关键词:军事;语言;风格;中国人民解放军;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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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法,其“良法”标准应当包括:以党的绝对领导和战斗力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谐协调的内外部结构、一般风格与特有风格兼具的语言、公开与保密并存的传播。

  独有的核心价值

  中国军事法要成为“良法”,需要具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等一般法的价值,更应具有其独有的核心价值,就是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维护军队战斗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军事法必须以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政治基础,将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党关于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适时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而将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与国家立法权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绝对领导原则既成为军队建设的政治原则,又制度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获得应有的强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军队要“能打仗打胜仗”,战斗力是关键。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军事法,无疑应在国家公权力领域,以强制性手段对军队战斗力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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