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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
2014年07月18日 16:29 来源:《瞭望》 作者:屈辰 字号

内容摘要:一旦党委、纪委失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田”,责任追究在所难免。中国共产党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行,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样不行,这确实已经成为全党共识。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党委;纪委;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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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党委、纪委失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田”,责任追究在所难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之后,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这向全党传递了一个强烈而明确的信号——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也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一旦党委、纪委失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田”,责任追究在所难免。

  今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国务院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4月至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6次到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调研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这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能促使党委将关注点往党风廉政建设方向转,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力度和力量;同时,也可以让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更加专业化,使其能在相对宽松和良好的环境下,专门进行案件查处和甄别。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中央高层对“两种责任”的阐述,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扭转错误认识明确主体责任

  高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角色的表态,已促使各级党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落实“一岗双责”(即一个领导干部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同时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本应是全党共识。”辛鸣说,但近些年来,党内和社会存在一些片面而错误的认识,有人认为反腐败会影响党的全面建设和中心工作,提出纪委的工作要“服务大局”;还有人觉得反腐败就是纪委的事,党委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等方面就可以了。

  “现在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辛鸣说,党风廉政建设理所应当成为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摒弃片面思想,迅速提高认识,树立责任意识,绝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当作可有可无的“副业”。同时党委一把手也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应阻碍和制约纪委同志的工作。

  “简单讲,一旦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不力,‘板子’首先应该打在负有主体责任的党委身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过去只说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现在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大变化。“主体责任就是一种政治责任。如果有党委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这方面做得不好,严重影响老百姓对党的信任,那党委必须对此担负主体责任,党委一把手则是第一责任人。”

  在辛鸣看来,从以往强调“全面领导责任”到如今强调“主体责任”,意味着统揽全局的各级党委不仅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领导,而且必须成为执行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明确一点,如果党风廉政建设做不好,党委其他方面的工作不可能完成好。没有一个廉洁的干部队伍,没有一个优秀的党委,怎么可能完成我们的中心工作和历史使命?”

  紧扣监督责任提高履职能力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党委担负起主体责任,而纪委无法有效履行其监督责任,同样达不到预期效果。

  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其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王岐山则在5月19日开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在原来的情况下,纪委要完全胜任这项工作比较困难。如今通过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检系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强了。具体体现在查办案件更快了。”

  辛鸣表示,以前如果同级党委要求纪委“服从大局”,很容易出现“同级监督难”的情况。如今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后,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少被束缚,另一方面能与党委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中央提出,纪委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纪委对于干部使用、公共政策制定、财政预算过程中的诸多腐败现象负有监督责任。”竹立家认为,如果权力运用不规范,政策不公开透明,纪委就要发挥其监督责任,对权力运行过程给予全程监督。“也就是说,如今纪委的定位更加准确,专职干纪检的活儿。”

  “这样一个责任划分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扭转过去纪委‘单打独斗’局面的重大举措。”辛鸣说。

  贯彻制度重在强化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就要问责,进行责任追究。”竹立家认为,追究是少不了的。没有追责,监督就没有意义。

  日前公布的童名谦案,是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因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而直接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案发时,童名谦已经转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但这并不影响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任建明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我国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也确定了各级组织的责任。“但这些年下来,如果从反腐倡廉工作整体成效的角度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有问责环节。”任建明分析,如今“启动问责制,激活责任制”后,责任就有了刚性,假如细化问责的具体内容,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并建立“负面清单”,问责的效果应该会更好。

  实际上,近半年来,王岐山曾在一些公开场合多次强调,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这也可以看作中央下大气力强化责任追究的重要举措。

  “既然负有相关责任,就会有‘责任追究’制度。”辛鸣认为,责任不能仅是说说而已。如果党委、纪委履行好相应责任,那是理所当然;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关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搞好,导致反腐败工作无法深入下去,就要对主体和监督责任的承担者进行责任追究。“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责任落到实处,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落实“两种责任”已成全党共识

  2013年底,中共中央公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受访专家指出,这让反腐有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如今党中央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于使反腐败斗争有了责任状。

  “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我们跳出反腐败斗争泥沼的重要抓手。”任建明说。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在多位专家看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于反腐败进程的影响已经初显。“相信如今各级党委心上都有这么一根弦——一定要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起主体责任。”辛鸣说,经过反复强调,现在各级党委应该不仅不会再通过回避反腐败斗争来推进其他方面工作,反而会支持纪委开展反腐败斗争。他还认为,随着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和明确,这个效果还会更加明显。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出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到2010年重新修订,再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深刻阐述,中国共产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虽然纪检部门一直在扩展和充实力量,但仅靠其担负监督责任也不够,还需党委真正落实主体责任。”辛鸣表示,“如今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说明高层对此已有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行,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样不行,这确实已经成为全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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