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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教育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部门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以法治保障和实现教育公平既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法治的规则机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教育规则公平指的是人们在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条件下享受教育。这种规则机制所蕴涵的内在机理是,承认并正视受教育对象在先天禀赋和后天能力养成上可能存在差异,因而不尽平等,但是法律所赋予其授受公平教育的资格与前提必须是平等的,不能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法治规则要求准入标准应当对不同的受教育主体等值或相似。当然这里承认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区别对待,其目的仍然是达到受教育权的实质公平。
比如,当前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保障问题,国家在规则设置上应当允许对其利益予以适度的合理倾斜,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降低他们的入学“门槛”。只有立法者或制度设计者能在规则设置过程中,根据受规则约束的相对方之差异进行理性的合理分类,公民的公平受教育权才能真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这既是法治的公平理想,也是教育的必然命题。
法治的干预机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凭借。教育公平需要用法律来进行保护和规制,当国家运用法律的干预机制对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获得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再分配时,通过把不同主体的利益差别调节控制在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社会制度公平正义的伦理意涵便由此体现。它是以形式化的机会公平为基础,同时又对机会公平进行必要的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由此可知,公平和谐的理想教育模式既要能保障教育竞争和效率,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又要有利于保障和协调社会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平衡不同受教育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以达到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当然,必须看到,实现教育公平法治化是一个动态的、辩证的过程,它应当与教育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任何时候也难以做到绝对公平。但以权利对等和机会公平的教育体系为参照系,使社会优势教育资源逐步向弱势群体倾斜,坚持将高等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教育公平的协调发展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方向。
法治的程序机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保障。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以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为基本理论渊源,强调的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并认为裁判的公正性与产生这一裁判程序的公正性具有一种内在关联,因而程序正义具有区别于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如果说“社会公平”是教育公平法治的外部追求,那么“程序正义”就是教育公平法治的内在运作机理。没有程序正义的法律保障机制,教育公平的追求必将流于言辞,对教育公平的衡量也将由此失去验证标准。
西方国家保障教育公平法治的经验表明,要期待教育公平的实现,一方面,必须在实体层面上塑造“实质公平”的社会共识,通过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实行区别对待,以平衡教育资源和提高入学机会的最大平等性;另一方面,同时也更为紧要的是,必须建立“以程序促进实体”的保障机制,为教育资源分配权的行使设置严格的程序,通过程序规范来限制教育资源分配权的恣意行使。
总之,法治是对教育公平这一崇高教育价值观的制度塑造,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制度后盾。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中,我们更要以法治来引领并促进教育公平的实践,使教育公平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驱动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墨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