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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需要法制
2012年11月01日 10:2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孙要良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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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价值体系与制度体制和法律法规都属于调节社会运行的机制。现代社会虽是法治社会,但社会整合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核心价值体系的参与,这个社会就是冷漠的、无机的。制度体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但是,软性的核心价值体系也需要“实体化”为硬性的制度体制和法律法规,如果社会整合完全依赖价值体系而不是清晰稳定的法律制度,这就还没把思想观念与具体行为区分开,必然到处充满着不确定性。核心价值体系与制度体制、法律法规,一个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另一个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不仅受制于经济基础,还受政治上层建筑制约。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然离不开法律制度。

  很多社会问题看似价值观问题,其实是制度体制、法律法规问题。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或缺失可以使社会的价值观扭曲、沦丧。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败虽与其宗旨意识不强有关,但主要是因为权力监督、制约体制不合理、不到位。企业制假贩假虽与其诚信意识不强有关,但主要是因为管理体制不到位、不合理,比如很多领域都是“九龙治水”,权力争相行使,责任无人承担。个别学者学术抄袭虽与其学术诚信意识缺失有关,但主要因为是量化管理体制催生了学术界急功近利的心态。制度体制、法律法规通过对错误行为的反复矫正、对正确行为的反复强化,使道德行为从他律转向自律。在法治不完备时,道德说教就十分苍白。对于很多社会问题,我们当然要进行价值观的批判,但更要反思制度体制、法律法规的问题。

  当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往往以特殊阶段和特殊国情为借口,只考虑制假贩假企业在就业和利税方面的贡献,忽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道德环境。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莫不与此有关,前车之鉴之所以没有成为后世之师,原因就在于:温柔执法松绑了企业的他律,进而使其放松了自律。我们往往只是羡慕西方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但没注意到它们背后的制度和法律。在西方国家,企业很少有违法犯罪和违背伦常的行为,这不是因为它们社会责任感、道德感很强,而是因为西方国家的严刑峻法。2008年,美国和德国为了惩罚西门子公司行贿,对其进行了高达13.45亿美元的罚款。2011年4月,欧盟为了惩罚宝洁和联合利华操纵价格,开出了3.152亿欧元的罚单。相反,很多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行贿行为十分猖獗,家乐福、沃尔玛、摩根士丹利等不时有丑闻爆出。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不强,而是因为我们实施的是温柔执法。一边是高昂严厉的处罚,一边是温柔敦厚的处罚,执法环境的差别催生了悬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违法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守法程度的多寡,我们在鞭挞企业道德良心时,更要反思我们的监管制度和力度。要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关键还是靠法治。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惩处,使其违法代价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唯有如此,才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社会成员的价值观。

  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不仅需要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还需要司法公正,这是因为它是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最后阀门。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能使社会见成员义勇为、疾恶如仇,一个错误不公的判决结果,会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进而使所有社会成员遇善束手、见义思避。近年,由于司法不公导致的“助人唯恐”案例已有多例,比如天津“许云鹤撞案”。此案的判决既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也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被舆论称为“道德杀手”。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倒地老人无人敢扶送就医、有人去搀扶便要讹诈的现象。因此,我们不仅要多立良法,还要大兴善治。在司法中,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进行司法审判,防止核心价值体系的最后阀门的失守。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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