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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对刑事申诉权的保障
2014年11月21日 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刑事;保障;刑事申诉案件;申诉;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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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规范对刑事申诉权的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11月20日,记者就《复查规定》修改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问:请谈谈《复查规定》修改的相关背景。

  答:《复查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自1998年6月制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复查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有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相继出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文件对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指导思想。

  答:修改后的《复查规定》共70条,和修改前相比增加了29条,在章节设置、规定内容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此次修改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原《复查规定》已有的管辖、受理、复查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对受理之后的审查进行了规范;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两类申诉案件,规定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细化;构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对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申诉情形、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受理的要求、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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