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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怀平:边区司法机关参与大生产运动的实践及影响
2018年03月20日 11:0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潘怀平 字号
关键词:生产运动;司法工作;边区司法机关;政权;司法干部;

内容摘要:边区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到大生产运动之中,使司法干部树立了为民情怀和艰苦奋斗精神,改善了司法作风,并尽力克服脱离审判岗位从事生产活动的现实弊端。按照生产运动的要求,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部既要参加生产劳动,又要将司法工作同生产紧密联系起来,并在司法过程中促进和帮助群众生产。边区政府在纠正司法参与大生产运动弊端的同时,又反复强调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机关参与大生产运动锻炼了司法干部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廉洁司法精神,使司法干部懂得了群众的疾苦,加深了司法干部的群众感情。边区司法机关从生产运动中回归审判本职工作,为当代中国正确处理司法服务大局与开展审判工作的关系,提供了经验借鉴。

关键词:生产运动;司法工作;边区司法机关;政权;司法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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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区司法机关是延安时期党的政权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边区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到大生产运动之中,使司法干部树立了为民情怀和艰苦奋斗精神,改善了司法作风,并尽力克服脱离审判岗位从事生产活动的现实弊端。边区司法机关参与大生产运动的具体实践及其历史经验,值得总结和反思。

  参与中心工作:投入大生产运动,自力更生

  参与边区政权的中心工作,是边区司法机关的政治任务。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强调,“司法工作是在政权工作的整个领导之下执行政治任务的”,指出我们边区的司法工作正是体现了这一特点。

  延安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面对依靠外援经济的严重威胁和与日俱增的经济困难趋势,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发展自给经济,革命才有前途。生产运动成为增强经济自主性的重要举措。1939年1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动一切机关学校和后方部队实行自己耕种,以达到粮食蔬菜自给”。2月,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号召“自己动手”。1941年边区经济遭受更加困难的境遇,党政军民学响应号召,掀起了大规模的生产运动。

  按照生产运动的要求,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部既要参加生产劳动,又要将司法工作同生产紧密联系起来,并在司法过程中促进和帮助群众生产。为完成边区政府下达的自给性生产任务,边区高等法院于1940年3月制定了《边区高等法院拟制干部劳动暂行条例》,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杂务人员、警务员每周分别参加一定次数、一定时间的生产劳动,除非必要时予以变更。法院成为生产单位,监狱也不例外。生产运动初期,边区高等法院发布通令:“目前全边区人民均在生产运动中,为着克服抗战困难,法院决定,利用已判决人犯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给犯人表现转变错误的机会,因此,使全边区各县已判决人犯,均一致参加生产工作”。为了便于集中管理和克服边区劳动力缺乏的困难,1940年9月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各县已决人犯,刑期在二年以上的,不论在监或已分配出去做工,凡能劳动生产者(不要老弱及女犯)一律调集本院。”司法机关参与大生产运动解决了本部门的给养问题,同时积累了抗战物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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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潘怀平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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