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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我国检察制度的独特职能价值
2014年10月21日 11:03 来源:中央党校网 作者:卢乐云 字号

内容摘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所创立的我国检察制度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独特的职能价值。

关键词:法治中国;检察制度;职能;法律;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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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所创立的我国检察制度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独特的职能价值。

  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同时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宪法法律把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主义中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由诉讼监督、侦查职务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所构成的检察制度,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今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批示,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这一重要批示深刻揭示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这深刻揭示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律监督与“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在法治的基本含义中,特别强调法律应当是良法即法律是科学的,包括立法过程科学和所制定出的法律科学。2010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标志着更加重视立法质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法律监督对于“科学立法”的价值逻辑从如下层次展开。

  制定的法律是否科学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检验。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过程又是检验法律科学性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科学的法律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要符合国情,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乃至所处的国际发展大环境;二要符合规律,既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又不能违背社会规律,否则必将遭受规律的惩罚;三要符合实际,具有现实可行性,否则难以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发挥应有功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已有法律中可能存在有的过于超前,有的严重滞后,也有的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中移植来的一些法律规则不符合国情等等不科学的情形,导致难以落实,或者难以产生预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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