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9月25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有关条例表决稿。会上,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捐献;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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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记者孙永军 通讯员朱博)9月25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有关条例表决稿。会上,《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39条,分为总则、组织职责、登记和捐献、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公民死亡后捐献角膜、血管等人体组织的,参照该条例执行。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条例》指出,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从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捐献登记。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