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检察工作的社会化是司法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角度看,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检察工作在社会多元化、信息化深入发展、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等背景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关键词:检察工作;社会化;职务犯罪;司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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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的社会化是司法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以来,司法社会化运动就在西方一些国家纷纷展开,从最初增强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支持到培育法律文化、强化法治信仰,司法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当前,“以公众的视角看司法”“以社会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等司法社会化的内容已是世界各国推进司法制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检察工作更是首当其冲。在我国,由于检察权的复合性,检察工作的社会化不仅具有司法社会化的一般内涵,而且还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从理论上看,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检察工作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冲突与融合的必然结果,是检察系统在社会大系统内实现结构性功能与价值的基本路径。从实践角度看,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检察工作在社会多元化、信息化深入发展、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等背景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首先,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要正确认清与专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专业化与社会化是一体之两翼。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曾指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社会变化着的情感和要求相分离”。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越强,越需要社会化的机制体制予以保障。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推进检察办案人员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过程中,就需要在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中保证其他社会成员的一定比例,在评鉴机制设置中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确保检察权受到社会监督,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内容。再如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热点敏感案件,审查逮捕和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时加强风险评估。这里风险评估的重点就应当是对社会环境因子的评估评测,属于狭义的、典型的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内容,也属于运用社会化工作的方法与手段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方式。由此可见,检察工作的社会化不是淡化专业化,也不是单纯地在专业化基础上“锦上添花”,而是检察机关专业化发展的内在诉求与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十三五”期间,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就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与新特点,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与社会化体制机制建设,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促进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