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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2015年12月03日 08:5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素华 字号

内容摘要:在大数据时代,国家安全与公民信息安全相互表里,保护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才能最终保护国家安全。解决公民数据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公民信息;安全;数据信息;法律保护;公民

作者简介:

  在大数据时代,国家安全与公民信息安全相互表里,保护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才能最终保护国家安全。解决公民数据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

  多点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法律监管问题

  网络的平等开放性,保障了任一联网终端设备的使用者都可以在网上以匿名方式任意随时发布、传播、存储信息。网络上同一问题可以呈现多点信息源隐蔽散发、难以控制的特点。一般单点源信息不易被关注,也不易对公民个人信息产生侵权,但通过搜索引擎,将零散的多点信息源的信息汇聚为公民个人的整体信息或较大信息量后则易被关注,并成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权益的直接途径。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登记掌控公民数据信息,已成为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实现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手段。多点传播公民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果不置于法律监管之下,公民私生活就缺乏安全。以法律手段控制各单点信息源的扩散,有条件地限制单点信息源的互通,信息自由在满足一定规制标准下享有,公民才能有符合人权法保障意义的信息自由。即,享有信息自由,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大数据时代,滥用信息自由基本权利的行为必须被禁止。那么,何为滥用?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只要有悖于该权利的主旨或目的,无须存在主观恶意因素,即构成滥用。所以,享有信息自由不能成为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工作和私生活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信息自由的滥用和侵权。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快立法,明确单点信息的传播、使用、存储的限制条件,应以一般不构成对具体公民人权意义的侵权为基本标准。

  非法获取的公民数据信息的法律定性问题

  网络黑客利用木马、攻击软件和一些普通公民采取隐秘方式非法获得公民、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独享的数据信息,对信息所有人的权益形成直接威胁。这些主体无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私利的目的,凡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所有的数据信息,其获得信息的非法性不容置疑。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数据信息后,在未得到信息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侵犯信息所有者的信息独享权利和私生活的基本权利。特别是非法获取特定社会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商业机构核心岗位人员的信息进行扩散,其侵权对象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公民,国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基于特定公职身份而具有的公共性质的信息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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