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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干部职务犯罪多由五大原因诱发
2014年07月09日 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德高 冯盼盼 字号

内容摘要:据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统计, 2010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处村镇基层组织、机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1.4%,其中,村干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犯罪的6人,镇干部犯罪30人。

关键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村镇干部;公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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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村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对基层组织的形象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据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统计,2010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处村镇基层组织、机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1.4%,其中,村干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犯罪的6人,镇干部犯罪30人。涉案罪名中受贿类占47%,渎职类占39.1%,其他占13.9%。通过分析发现,诱发此类人员犯罪的原因相对集中,主要为五大类。

  惠民政策不透明,监督不到位。惠民政策出台后,群众知晓率不高。社会监督效果不好,加之相关部门对基础数据信息审核不严格,导致村镇干部在惠农补贴、村居改造、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有机可乘,存在虚报冒领和“二次分配”等现象。如某村会计于某长期代管、代领该村五保户等受助人员的各项补助补贴,镇社保、民政部门在审核相关信息过程中不严谨,签字领款一栏全系一人所代为,结果于某将相关补贴占为己有。

  法律意识弱,利益面前把持不住。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村干部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或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然而,由于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少数村干部存在“自己不是国家干部,上面拿我没办法”的观念。如某村村委会三名成员在负责农厕改造统计、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截留补贴等形式套取工程款,在被调查后仍然认为是“村里面”的事,与公务无关,不构成犯罪。

  为捞取政治资本,以违法手段争创工作业绩。如某镇镇长于某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使该镇财政所副所长章某从重点工程指挥部账户挪用240万元公款用于注册公司,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于某与章某归案后,不但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以“为了工作”为由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临岗人员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清晰。当前,基层乡镇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人手紧张,为此各乡镇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临岗人员。这些人员原单位想管而无法管,新单位又忽视对他们的监督,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问题。如时年57岁的某村党支部书记章某被跨镇借调到某镇规划建设局工程监管组工作,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乡镇资金来源多、管控不到位。随着镇财县管、村账镇代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的实施,财政涉农补贴项目和资金量不断增加,资金来源较为复杂,且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缺乏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督”的现象,极易滋生腐败。如某镇经管站站长姜某利用施工方委托其领取工程款的机会,并利用不同账户资金审批支付的时间差,多次将本应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支而不付”,挪为私用,直至无力偿还,被施工方举报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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