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激烈争论的审议,今天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作是《环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关键词:环保法;雾霾;治理;审议;环境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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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激烈争论的审议,今天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作是《环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此次提交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主要作出了以下方面的修改意见:
一是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是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是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四是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五是完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六是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七是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另外,关于受关注较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草案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草案还在完善区域先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法律违法责任等方面增加了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