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辩证法的三重意蕴——重探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的典型论

2021-12-06 作者:金浪 来源:《中国文学批评》2021年第4期

摘  要:今天如何重新激活典型概念的现实能量,也许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关键词:典型;共性与个性;人物与环境;国民性与阶级性

  

  摘要:在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一度成为人物塑造主导规范的典型论,乃是围绕辩证法的思想意蕴展开的,具体而言又体现为共性与个性的性格意蕴、人物与环境的历史意蕴、国民性与阶级性的政治意蕴。无论是外部输入还是内发生长,这三重辩证法意蕴都已然通过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实践生成为典型论的理论内核。三重辩证法意蕴的环环相扣、相互缠绕,不仅为典型论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空间,也为后来典型论走向片面强调阶级性的发展埋下了线索。而新时期以来对典型论的纠偏正是通过对三重辩证法意蕴关系的松绑实现的。随着典型被还原为人物塑造的创作方法,三重辩证法意蕴中积蓄的文学能量也在逐渐消退,如何重新激活典型概念的现实能量,还需要新的努力。 

  关键词:典型  共性与个性  人物与环境  国民性与阶级性 

  作者金浪,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重庆400044)。 

  责任编辑:陈凌霄 

  来源:《中国文学批评》2021年第4期P26—P35 

  典型作为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个重要术语,从20世纪20年代随新文学的发生进入中国,到经由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传播而迅速崛起为左翼文学批评的重要范畴,再到新中国成立后晋升为文学创作与评论的主导规范,最后到新时期以后的走向解体与衰落,可谓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命运。如今典型已然成为一个历史概念,似乎再难吸引理论界与评论界的注意。对于典型概念在20世纪中国的盛衰历史,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梳理,本文不打算再作重复性的工作,而是尝试从理论层面对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典型论的变迁逻辑进行反思性整理。众所周知,辩证法是马克思、恩格斯从黑格尔哲学继承的重要遗产,而作为这一遗产在文艺领域的体现,典型概念同样与辩证法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辩证法正是典型论的思想内核。这一思想内核不仅体现为西方典型论中已然存在的共性与个性、典型人物与典型环境的辩证关系,也伴随20世纪中国文学的发展形成了国民性与阶级性这一独具特色的辩证法意蕴。作为典型在性格、历史、政治三个维度上的辩证法构造,这三重意蕴乃为典型论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空间,因而也成为考察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典型论变迁的重要抓手。  

  一、共性与个性:典型辩证法的性格意蕴

  共性与个性,作为典型论中最基本的一组辩证法意蕴,在理论源头上可追溯至黑格尔。恩格斯在1885年致明娜·考茨基的信中谈到典型时便特别强调了这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我认为您都用您平素的鲜明的个性描写手法刻画出来了;每个人都是典型,但同时又是一定的单个人,正如老黑格尔所说的,是一个‘这个’,而且应当是如此。”按照朱光潜的理解,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对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的阐发,正是“这个”的理论依据。受黑格尔影响,别林斯基最早将这组辩证法意蕴运用于文学批评,他曾这样定义典型:“何谓创作中的典型?——典型就是一个人,又是很多人,就是说:是这样的一种人物描写:在他身上包括了很多人,包括了那体现同一概念的一个范畴的人们。……在创作中,还有另一个法则:必须使人物一方面成为一个特殊世界的人们的代表,同时还是一个完整的、个别的人。”而在另一处他又换了一个角度强调称:“典型人物是一整类人的代表,是很多对象的普通名词,却以专名词表现出来。……这是把普遍的概念在一个被艺术地创造出来的人物身上特殊化起来,他既是个人,又是概念;这个概念在现实中既然呈现为无数分歧的样子,所以,在那充分体现它的人物身上,也就可以看到很多个人。”后来高尔基对典型创造的阶级性阐发也同样沿用了这一辩证法意蕴:“但是假如一个作家能从二十个到五十个,以至从几百个小店铺老板、官吏、工人中每个人的身上,把他们最具代表性的阶级特点、习惯、嗜好、姿势、信仰和谈吐等等抽取出来,再把它们综合在一个小店铺老板、官吏、工人的身上,那么这个作家就能用这种手法创造出‘典型’来。” 

  共性与个性的这种辩证法关系,作为典型在西方文艺批评史中形成的基本意蕴,在进入中国之初并未被充分认识,更多时候典型是被等同于类型来使用的。创造了新文学典型人物阿Q同时也是典型术语最早使用者的鲁迅,曾以典型来称颂阿尔志跋绥夫小说中的人物塑造:“阿尔志跋绥夫是诗人,所以在一九〇五年之前,已经写出一个以性欲为第一义的典型人物来。”而成仿吾则运用这一术语对鲁迅《呐喊》中的人物塑造提出了批评:“这些记述的目的,差不多全部在筑成build up各样典型的性格typical character;作者的努力似乎不在他所记述的世界,而在这世界的住民的典型,所以这一个个的典型筑成了,而他们所住居的世界反而是很模糊的。世人盛称作者的成功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典型筑成了,然而不知道作者的失败,也便是在此处。作者太急了,太急于再现他的典型了;我以为作者若能不这样急于追求‘典型的’,他总还可以寻得一点‘普遍的’(allgemein)出来。”这里与“普遍的”相对立的“典型的”,凸显的正是对典型的抽象化、类型化的理解。对于典型的类型化理解所导致的问题,郁达夫曾在《小说论》里加以披露:“这‘典型的’三字,在小说的人物创造上,最要留意。大抵作家的人物,总系具有一阶级或一社会的特性者居多……但这一种代表特性的抽象化,化得太厉害的时候,容易使人物的个性失掉,变成寓话中的人物”,而茅盾则更是把典型直接等同为类型:“如果作家只描写了他的类性,而不于类性之外再描写他的个性,那么我们就得了一个‘典型人物’。” 

  典型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逐渐为国人所知与瞿秋白等对恩格斯论典型书信的译介有关。1933年4月,瞿秋白在《马克斯、恩格斯和文学上的现实主义》一文中便大力介绍了恩格斯的典型论,并以“典型化的个性”和“个性化的典型”来指称巴尔扎克的现实主义小说,紧随其后,1934年《译文》第1卷第4期上发表了胡风翻译恩格斯致明娜·考茨基的信。如果说典型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通过1933、1934年间的译介活动进入了中文世界的话,那么,20世纪30年代中期发生于胡风与周扬之间围绕典型理解的一场争论,则更是成为促进这一辩证法意蕴广为人知的文坛事件。1935年5月,胡风应《文学百题》的邀请撰写了《什么是“典型”和“类型”》一文。文章的主旨在于区分常被混为一谈的“典型”与“类型”:“一个典型,是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物,然而却又是本质上具有某一群体的特征,代表了那个群体的”,而类型则是那些仅仅打上了群体记号却缺乏个性的人物。虽然文章也强调了典型必须是“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物”,但在具体论述典型的特殊性时却又不经意间发生了偏离:

  它含有普遍的和特殊的这两个看起来好像是互相矛盾的观念。然而,所谓普遍的是对于那人物所属的社会群里的各个个体而说的;所谓特殊的,是对于别的社会群或别的社会群里的各个个体而说的。就辛亥前后以及现在的少数落后地方的农村无产者说,阿Q这个人物的性格是普遍的;对于商人群地主群工人群或者各个地主各个工人以及现在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里的农民而说,那他的性格就是特殊的了。

  在胡风的这一表述中,特殊性不是被理解为恩格斯所说的“这一个”,而是被解释为不同群体间的性格差异,这显然偏离了前述从黑格尔到恩格斯对典型的特殊性理解。胡风文章发表后很快引来了周扬的批评。在1936年1月发表于《文学》上的《现实主义试论》一文中,周扬不仅借助恩格斯对黑格尔的表彰强调了个性之于典型的重要性:“所以典型具有某一特定的时代,某一特定的社会群所共有的特性,同时又具有异于他所代表的社会群的个别的风貌。借一位思想家的说法,就是‘每个人物都是典型,而同时又是全然独特的个性——这个人(This one),如老赫格尔所说的那样’”,而且还抓住了胡风的典型在特殊性解释上的失误提出了自己的修正意见:

  这解释是应该加以修正的。阿Q的性格就辛亥前后以及现在落后的农民而言是普遍的,但是他的特殊却并不在对于他所代表的农民以外的人群而言,而是就在他所代表的农民中,他也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他有他自己独特的经历,独特的生活样式,自己特殊的心理的容貌,习惯,姿势,语调等,一句话,阿Q真是一个阿Q,即所谓的“This one”了。如果阿Q的性格单单是不同于商人或地主,那末他就不会以这么活跃生动的姿态而深印在人们的脑里吧。因为即使是在一个最拙劣的艺术家的笔下,农民也总不致于被描写成和商人或地主相同的。

  相较于胡风把阿Q作为农民的特殊性解释为与商人、地主、工人群体的差异不同,周扬直接引述了黑格尔的“这一个”(This one)来解释阿Q的特殊性,显然更为准确地把握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尽管这场往复论辩的论战并未取得结论便因抗战的爆发戛然而止,但经此论战,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到了抗战时期,这一意蕴已然成为左翼文学批评中的常识,只不过在共性与个性的偏重上,不同的批评家又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譬如蔡仪在对艺术典型与现实典型的区分中便更为偏重共性:“艺术的典型,虽然也是个别的东西与一般的东西的统一,却不仅是现实的典型一样,只是一般的东西是优越的突出而已,它的一般的东西,简直是有决定性的,个别的东西都是从属于它的。”在其看来,艺术典型既非对个别的客观现实事物的单纯摹写,也非对现实典型的再现,而是“客观现实事物的一般性的扩大、加深、中心化,也就是个别客观现实事物在艺术中的改造”。而另一些批评家则试图通过对个性化的强调对抗战文学人物塑造上的类型化、公式化问题进行纠偏,譬如李南桌便批评了对典型的类型性理解,提出真正的典型应是人性、类型性和个性的动态统一的看法;张天翼也批评了仅仅把典型等同于共性的做法,并指出“个性和典型性——这两者并不是不可并存的冤家。这两者倒是不可分的,相依为命的一对,那些好作品里的人物,都是由他那典型性(原文意应为个性,笔者注)里表现出来他的典型性”。而祝秀侠则更全面地阐述了典型中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典型一方面固然是概括相同的人物而抽出它的一般性的特征加以深化,扩大。但一方面也必须注重个别的特殊性,个人的性格。典型不是单纯的一般化,而是一般化中仍有特殊性的存在,假如误会了典型就是一般化,就变成公式了。” 

  由上可知,典型术语的进入中国始终是与新文学对人物性格塑造的关切联系在一起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便是这一关切的具体呈现,只不过这一意蕴的成型又经历了一个逐渐被认识的过程:二十年代仅仅着眼于共性的理解使得典型被等同为类型,进入三四十年代后,随着恩格斯论典型书信的传播,批评家们才开始认识到个性之于典型塑造的重要性,并试图将之与类型区别开来。在抗战语境下,这种对典型的个性化方面的强调乃为批评公式主义的泛滥提供了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典型作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中人物性格塑造标准的确立,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也被写入了文学理论教材,譬如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中便写道:“成功的典型总是通过鲜明的个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某一个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共同本质,是鲜明的个性,又是某种范围的共性的概括。”而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中也写道:“文学形象既是对社会生活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性到普遍性的具体反映,它就有可能描写出鲜明而生动的现象、个别性以充分地表现它的本质、普遍性,使它具有突出的特征而又有普遍的社会意义。这样的形象就是典型的或有一定的典型性的。”尽管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意蕴被写入了教材而成为典型的流行理解,但这一理解却又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典型论在追求共性道路上越来越极端化的趋向,而深究之,这一辩证法意蕴走向对共性的极端化追求其实又与典型辩证法的另外两重意蕴存在密不可分之联系。 

  二、人物与环境:典型辩证法的历史意蕴

  如果说典型辩证法中共性与个性的性格意蕴可以追溯至黑格尔,那么,典型的人物与环境的辩证法意蕴则与恩格斯联系在一起。在1888年致英国女作家玛格丽特·哈克奈斯的信中,恩格斯给出了马克思主义文论中关于现实主义的经典定义——“据我看来,现实主义的意思是,除细节的真实外,还要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而这一定义对于典型的论述也常常被认为是人物与环境的辩证法意蕴的肇端。尽管按照朱光潜的考察,恩格斯从典型人物与典型环境来论述典型的说法同样可以追溯至黑格尔,后者在《美学》第1卷第3章中对“理想人格”(其实也就是典型人物)与作为“情境”(Situation)的“世界情况”(Welt Zustand)之关系的阐述,便被朱光潜认为已然开启了典型人物与典型环境关系的论述,如其所言:“他认识到了歌德还没有认识到或没有充分强调过的典型人物性格与典型环境的统一,而典型环境起着决定典型人物性格的作用。”然而,将典型的人物性格与典型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唯心主义的方法论基础转化为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并通过将之明确表述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而对后世文学产生重大影响,却仍然属于恩格斯的功绩。不妨先来看一看他在评价玛格丽特·哈克奈斯的小说《城市姑娘》还不够现实主义时写下的著名评论:“您的人物,就他们本身而言,是够典型的;但是环绕着这些人物并促使他们行动的环境,也许就不是那样典型了。”从中不难见出,恩格斯之所以指出《城市姑娘》中的工人形象是典型的但环境却不够典型正是出于对“历史真实”的考虑。在恩格斯看来,哈克奈斯把19世纪80年代的工人描写成1800年前后或1810年前后的工人,这显然不符合“历史真实”。这种对“文学真实”必须符合“历史真实”的要求,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评价现实主义文学时一以贯之的标准。在1859年答复拉萨尔的两封信中,马克思、恩格斯便不约而同地将这一标准运用于对《济金根》的批评。他们认为拉萨尔所谓的“革命悲剧”《济金根》其实是把一个已经没落而仍然想要维护其特权的封建骑士,写成了一个要求宗教自由和民族统一的新兴资产阶级代言人,与罗马教廷和封建领主进行斗争。由于没有看到革命势力是闵泽尔领导的农民和城市平民,拉萨尔歪曲了历史发展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所谓“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同样是将典型的塑造放置于历史进程中来加以考量。虽然强调了作为现实主义的“文学真实”必须符合“历史真实”,但马克思、恩格斯却从未要求现实主义典型只能塑造那些引领时代方向的人物,相反,恰恰是政治立场上属于保皇党的巴尔扎克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赞赏。把恩格斯“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窄化为只能描写引领时代方向的先进人物,其实是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艺政策对典型论的进一步窄化。在这一窄化中,“典型环境”也从检验“典型人物”的历史视野升级为“典型人物”的决定性因素。 

  1932年,恩格斯致玛格丽特·哈克奈斯的信在苏联《文学遗产》上首度问世后,陆侃如和瞿秋白便分别从法文与俄文将之译为中文,前者即发表在1933年《读书杂志》第3卷第6期上的《恩格斯未发表的两封信》,后者则收入了1936年由鲁迅整理出版的《海上述林》中,而在此之前,瞿秋白其实已经在发表于1933年4月《现代》第2卷第6期上的《马克斯、恩格斯和文学上的现实主义》一文中对恩格斯的这一命题作了介绍。在这篇文章中,恩格斯关于现实主义的定义被译为“除开详细情节的真实性,还要表现典型的环境之中的典型的性格”。随着左翼文学运动的深入开展,恩格斯“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命题也很快在左翼文学批评中获得了广泛传播,到了抗战时期,这一命题不仅频繁出现于左翼文学批评家笔端,将典型创造与历史视野相关联也成为左翼文学批评在阐述典型问题上的常识,不只是前述围绕个性解释争论不休的胡风与周扬在这一命题的认识上高度一致,李南桌、张天翼、祝秀侠等左翼文学批评家也都积极地将恩格斯的这一命题引入自己的文学批评实践,而其中最精彩的又莫过于冯雪峰在《论典型的创造》中的这段论述:

  典型的精子倘若不是从社会的,世界的,历史的矛盾的斗争中吸取来,也不是放在这种矛盾的斗争中去孕育,展开和锻炼,那么典型就不能获得巨大的生命;正是社会的,世界的,历史的矛盾的斗争和在这斗争中的人的实践,给予了典型的种子,雏形,并给予滋长和展开的条件。只有在这种斗争和在斗争中的人的实践中,典型才能获得它的生命,才能扩大它的生命和展开它的特征,正和一个社会上的人在他和社会的矛盾的奋斗中才露出了他的生气,展开了他的性格一样。

  作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的具体阐发,这段文字极为精彩地阐述了典型的创造与“社会的,世界的,历史的矛盾斗争”过程的紧密关系。此外,蔡仪在《新艺术论》中也专列了“典型的性格与典型的环境”一节来讨论典型塑造与历史发展方向的关系问题。在其看来,所谓“典型的环境”,“狭义指的是普遍的具体的社会环境,而广义的是指深刻的社会发展情势。要之是代表社会诸关系的一种倾向,或者是主要的倾向”。正是通过揭示“典型环境”与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关系,蔡仪创造性地将典型区分为了“正的典型”与“负的典型”。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批评《济金根》的真正原因乃在于后者错误地把“负的典型”当作了“正的典型”来塑造,因而也完全颠倒了历史的真实方向。虽然一方面蔡仪从艺术创造角度宣称“正的典型”和“负的典型”并不存在高下之别:“不过无论客观现实的正的部分和负的部分既都是构成客观现实的部分,也都能成为艺术的典型,它们从社会的观点来看虽有正负之分,然而从艺术的观点来看却无高下之别。因为艺术是认识客观现实的本质、真理的;只要所认识的是客观现实的本质、真理,不管它原来的社会意义是正是负,都是艺术。”但另一方面,他又从典型的社会历史意义强调“负的典型”的塑造已然跟不上时代步伐:“而就我们今天的现实情况和艺术要求来说,毋宁说主要是在于创造正的典型”,其中透露出的正是来自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的影响。 

  尽管“典型环境下的典型人物”已然在抗战时期左翼文学批评中扎下根来,但以历史发展方向来要求文学必须塑造正面典型却是在新中国文学中达到极致,这一方面是受苏联文艺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现实需要使然,在十七年文学中,新文学中的农民典型阿Q、闰土已然为社会主义新人梁生宝所取代。然而,以“典型环境”来要求“典型人物”的塑造也很快产生了脸谱化的弊端,而这又激发了从个性化方面的纠偏。借助1955年苏联文坛对马林科夫典型论的清算,国内评论家也发表了不少讨论典型的文章。王愚指出:“作者看到某些个性,在分析的过程中,洞察他们和生活本质发展过程的联系。然后凭借艺术想像把它们按各自不同的内容构成完整的形象。这就是典型……他们决不是一些阶级特征的简单的综合,而是、也只能是同一个社会力量中不同方面的完整的个性。”李幼苏则认为:“现实主义作家必须具有把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本质现象的概括,高度集中地体现在有个性的人物身上的本领,他才能够创造出富有艺术魅力的典型形象。”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批评近乎一致地认为典型塑造的症结在于共性压抑了个性,因而重新启用了典型论中个性方面来加以纠偏,却未能真正质疑这一倾向背后的“典型环境”决定“典型人物”的历史决定论。历史,尤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仍然被认为是典型塑造上理所当然的决定性因素。 

  作为当代文学创作铁律的“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真正受到质疑和冲击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已然僵化了的典型论构造也开始松动,在典型塑造上不仅重申了个性的重要性,而且还进一步指向了“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背后的历史决定论。1982年《北京文学》上发表的一组文章便把“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作为了反思对象。王蒙在《关于塑造典型人物问题的一些探讨》一文中力图把“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这一定律重新相对化:“尽管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的命题,是一个总结性很强、意义很大、甚至可以说是对于现实主义的叙事文学创作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命题,但它毕竟不是无所不包的、更不是唯一的创作规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成为主宰全部文学史和文学现象、衡量一切文学作品的独一无二的‘核心命题’。它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仍然是有限度的。”如果说王蒙质疑了“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的适用限度,那么,批评家李陀则以违反历史辩证法之名对之进行了鞭挞:“以一个恒定不变的定义去解释、限定、约束处于无限生动活泼的发展中的现实主义,显然是不合适的,是违反历史的辩证发展的。”不同于以个性来修补典型的思路,王蒙和李陀显然意识到问题症结乃在于“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背后的历史决定论,而让“典型人物”与“典型环境”解绑,也便成为新时期文学批评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国民性与阶级性:典型辩证法的政治意蕴

  与前两重意蕴能从西方典型论中找到源头不同,典型论中的国民性与阶级性的辩证法意蕴则更多植根于20世纪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前面已然提到,典型概念在登陆中国之初因为单方面强调共性而与类型混为一谈,而彼时这种对典型的特殊理解其实又是与国民性批判主题联系在一起的。鲁迅在《阿Q正传》中塑造的经典形象阿Q便常常被指认为国民性的典型。无论是茅盾“中国人品性的结晶”,还是周作人“中国的一切‘谱’的结晶”,乃至于鲁迅“画出这样沉默的国人的灵魂来”等说法,其实都是从代表性角度将阿Q理解为国民性的典型。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文论的传播,典型的阶级性意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不仅体现为将阿Q指认为农民典型说的大量涌现,甚至于还把国民性典型视作批评对象,譬如胡风与周扬论辩时便顺道批评了国民性的典型,他指出:“还有一种误解,或者以为典型所包含的是永久的‘人性’,例如哈孟雷特代表了某一种人性,堂吉诃德代表了某一种人性;或者以为典型所包含的是‘国民性’,例如阿Q代表了中国人。这是很有害的误解,却正是最流行最有势力的意见。……这个误解是因为不了解典型的对于他所代表的社会群以外的社会群的特殊性,我明确地指出阿Q是落后的浮浪人(Lumpen)中国贫民的典型,就是因为这个原故。”虽然遭遇来自阶级性意蕴的冲击,但国民性意蕴并未消失,而如何处理阿Q作为农民的阶级身份和他身上令人难以接受的国民劣根性,也便成为左翼文学批评在阿Q典型问题上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在1937年鲁迅逝世一周年纪念会的演讲中,冯雪峰便试图通过对阿Q与阿Q主义的区分来回应这一难题。他指出,阿Q身上虽然存在着精神胜利法、自贱贱人等缺点,但这些缺点却并非阿Q所独有,而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受压迫、被奴役处境下的产物,他将之概括为阿Q主义:“在这史图里,我们首先就分明地看见,在征服者和给征服者办人肉酒筵的厨师的合力统治之下,中国的民众——奴隶,是在反叛着的,奴隶的反叛!当然大都逃不出失败的运命。在这之下,就产生了奴隶主义和奴隶的失败主义——阿Q主义。阿Q主义,那精义,不过是奴隶的自欺欺人主义,阿Q的有名的精神胜利法,就是奴隶的失败主义的精华。是的,阿Q本人不过是奴隶的一份子,是中国的被剥削了几千年的农民的代表,他本人只是给人到处做短工的一个流浪的雇农;正因为如此,倘将阿Q的自欺欺人办法,仅仅和他自己——一个奴隶,一个做短工的人相联结,这办法就反而教人同情,因为这也是他的一种自卫的战术,否则他就不能生存,而且终于不能生存。”简言之,“奴隶的被压迫史,才真是阿Q主义的产生史”,而阿Q只不过是阿Q主义的受害者,由此冯雪峰不仅阐明了阿Q身上民族性与阶级性长期纠缠不清的关系,而且还揭示出鲁迅在对待二者上的不同态度:“鲁迅先生以最大的爱给予大众,给予阿Q。然而他对阿Q的阿Q主义愤怒了,并且真的憎恨了,——这是最伟大的愤怒和憎恨!这是民族的和阶级的爱!” 

  受冯雪峰启发,邵荃麟同样在对阿Q典型的分析中致力于区分阿Q与阿Q主义。在1940年的《也谈阿Q》一文中,他曾这样概括阿Q主义:“作为阿Q性格中的主要特征——阿Q主义,不仅存在中国各阶层的人民中间,而且是中国人民中间最普遍最严重的一个毛病。我们常常说的阿Q相或阿Q主义,也并不限于指阿Q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人。但是我们如果不把阿Q这个典型人物或代表的阶级的特征,阿Q和阿Q所代表的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矛盾关系,以及阿Q主义对阿Q这个阶级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挖掘出来,则很容易把阿Q单纯地看做代表中国国民的一个典型,而把典型的误解——说典型是代表国民性的误解,混淆起来。”从中不难见出,作为左翼文学批评家的邵荃麟与胡风、冯雪峰一样,反对仅仅把阿Q理解为国民性典型的做法,而是试图通过对阿Q与阿Q主义的区分来将阿Q典型中的阶级性意蕴与国民性意蕴进行区别对待。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他还继续分析了阿Q主义对于阿Q这样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的伤害:“阿Q以及阿Q同样的人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了,他们并不能压迫人。他们的精神胜利法只是一种可怜的愚昧的自欺自慰,除了自害以外,并不能害人。对于他们,阿Q主义固然也是奴隶的失败主义,然而这失败主义的另一面,却是说明奴隶是在反叛着。阿Q主义是奴隶失败史的血的结晶;阿Q的历史是中国底层的愚昧无知的人民被压迫的一幅史图。” 

  可以说,正是通过区分阿Q与阿Q主义,冯雪峰和邵荃麟不仅拆解了阿Q典型中国民性意蕴与阶级性意蕴长期存在的纠缠不清,而且经由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回应了前述左翼文学批评在阿Q典型论阐释上遭遇的难题。如果说抗战时期的典型论已然呈现出从国民性意蕴向阶级性意蕴的转变的话,那么,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苏联文艺政策尤其是马林科夫在苏共十九大上的报告的影响,典型塑造被认为是一个政治问题,由此也导致了典型辩证法中阶级性意蕴逐渐占据主导性优势,甚而出现了“一个阶级一个典型,一个时代一个主题”理解的泛滥,譬如曾经主张典型与个性关系的周扬便强化了对典型的阶级性与政治性理解:“应该把典型问题,当作立场问题、政治问题、党性问题,不创造典型就是政治不行”。虽然如前所述,这种阶级性意蕴的片面发展也激发了从个性化方面的纠偏,却又因为未能真正触动典型论失衡的辩证法内核而如同隔靴搔痒,而在此方面,1956年何其芳的《论阿Q》一文算是个例外。文章开篇便重提了阿Q的典型解释史上的老问题:“阿Q是一个农民,但阿Q精神却是一种消极的可耻的现象。”在回顾了众多解释后,何其芳直截了当地批评了把典型与阶级性画等号的做法:

  在阶级社会里,真实的人都是有阶级身分,都是有阶级性的。文学作品所描写的阶级社会的人物因而也就不能不有阶级性,而且典型人物的性格的确常常是表现了某些阶级的本质的特点。然而在同一阶级里面却有阶层不同、政治倾向不同、思想不同、性格不同的人物,这就决定了文学从一个阶级中也可以写出多种多样的典型来。这大概谁也不会否认。生活中还有一种现象,某些性格上的特点,是可以在不同的阶级的人物身上都见到的。文学作品如果描写这样的人物,而且突出地描写了这种特点,尽管他也有他的阶级身分和阶级性,但他性格上的这种特点却显得不仅仅是一个阶级的现象了。诸葛亮、堂·吉诃德和阿Q都是这样的典型。 

  在何其芳看来,无论是阿Q的精神胜利、诸葛亮的聪明睿智,还是堂·吉诃德的主观主义,都与阶级无关,而是跨越阶级的“共名”现象。如果说前述冯雪峰、邵荃麟等人的努力还旨在实现典型中的国民性与阶级性的调和的话,那么,何其芳的共名说则试图突破完全从阶级性来要求典型塑造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努力在当时并未能获得成功。随着20世纪60年代政治领域内阶级斗争形势的高涨,典型的阶级性意蕴非但没有弱化,反而得到了加强。一些文章将典型塑造与阶级斗争紧密联系:“阶级斗争是历史的直接动力。文艺创作只有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实际生活中的矛盾和斗争典型化,深刻反映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才能在典型环境中塑造无产阶级英雄典型。”正是在人物塑造的“三突出”“高大全”的标准中,典型的阶级性意蕴达至巅峰。 

  由上可知,与前述的共性和个性、人物和环境的辩证法意蕴一样,国民性和阶级性同样构成了20世纪中国文学典型论中一组重要的辩证法意蕴。与前两组辩证法意蕴分别在性格与历史的维度上展开不同,国民性和阶级性的辩证法意蕴更多是与政治维度上的现代国家想象联系在一起的。简单地说,典型中的国民性意蕴与阶级性意蕴,乃分别对应于20世纪中国文学在现代国家想象上的两大方向,前者把国民视作现代民族国家的主体,而后者则在阶级的基石上构想新的社会主义中国。实际上,自进入中国文学以来,典型论便始终徘徊在这两种不同的现代国家想象之间,而由此20世纪中国文学中典型论变迁也可视作国民性与阶级性两种意蕴的变奏关系。虽然起步于国民性意蕴在新文学中的勃兴,但随着现代中国革命的推进,典型中的国民性意蕴却逐渐被阶级性意蕴所扬弃,前述对阿Q与阿Q主义的区分便是这一扬弃的重要体现。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典型的阶级性意蕴最为强劲的时代,国民性意蕴也便被指认为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超阶级观点而遭到挞伐。20世纪80年代,阶级性与国民性在典型中的关系又再度发生了位移,而阿Q也再次成为这一思想位移的焦点。围绕如何理解阿Q作为国民性典型这一问题,鲁迅研究界展开了热议,出版于1982年的《鲁迅“国民性思想”讨论集》便汇集了这方面的成果。随着典型论中的阶级性意蕴走向式微,国民性意蕴又得以复苏并成为鲁迅研究中的重要方向。 

  结语

  上文简要梳理了典型中的共性与个性、人物与环境、国民性与阶级性这三重辩证法意蕴在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的大致历程,从中已不难见出,这三重辩证法意蕴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各自独立,而是环环相扣、相互缠绕的关系。一方面,三重辩证法意蕴的环环相扣、相互缠绕,为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中典型论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空间:当典型对共性的追求产生弊端时,批评家可以转而从个性方面获得纠偏的可能,这在前述抗战时期和新中国的文艺批评实践中都能见到大量实例;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三重辩证法意蕴的环环相扣、相互缠绕,也为后来典型论走向极端埋下了伏笔:随着20世纪中国文学中现代国家想象的推进,典型辩证法在政治维度上的国民性意蕴逐渐被阶级性意蕴所取代,这一变化在历史维度导致的便是“典型环境”对“典型人物”的决定论,而这传导到了性格维度上又继续强化了在追求共性道路上的狂飙突进。当“一个阶级一个典型,一个时代一个主题”成为文学创作的主导标准,典型辩证法也便走向了典型机械论。而新时期以后对典型论的纠偏,则无异于对这种环环相扣、相互缠绕关系的层层剥离,不仅国民性意蕴重获新生,“典型环境”对“典型人物”的决定论遭到了质疑,典型的个性化原则也为“性格组合论”“向内转”等更凸显人性复杂性的思潮所取代。虽然剥除了典型塑造在历史和政治维度上的负担后,典型终于又被还原为人物塑造上的创作方法之一种,但其经由性格、历史、政治的三重辩证法意蕴而获得的文学能量也逐渐消退,由此典型论在新时期以后的文学批评中走向了衰落。今天如何重新激活典型概念的现实能量,也许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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