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简帛所见的文献校理与典籍文明

2022-11-10 作者:杨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第9期

摘  要:出土战国秦汉简帛典籍为了解刘向校书之前的文献校理情况提供了实物资料,揭示出汉籍文明的优厚底蕴。典籍文献的“同篇异制”“同卷异文”“复本多见”,简牍文书的钩校、合计、题示等文献校理形式以至汉初律典分门、别类、序次的整理,均显示出刘向等校理群书的现实渊源。自名为“录”的木楬,部分具有典籍“目录”的性质,无论是通过篇题木牍遍览典籍的内容,还是通过账簿一览钱物等情况,其作用均是简单、快捷地获取信息的全貌。序次是典籍校理的最重要工序,也是真正意义上之“目录”出现的关键。篇目序列的固定与广泛接受是典籍文本序列规范化的基础。战国秦汉简帛所见“目”“录”诸种形态,特别是海昏简牍中不仅有“录”有“目”,甚至有明确“以篇称”的“目录”,三者同墓共出,实际上体现出早期典籍文明中文献发展、演变的多样性。

关键词:简帛;楬;目;录;典籍;刘向

作者杨博,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10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古代大量鸿篇巨制中包含着丰富的哲学社会科学内容、治国理政智慧,为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中华文明提供了重要内容,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浩如烟海的典籍,为中华文明的赓续绵延提供了重要保障,是中华文明最深厚的基础载体和中国文化自信的源头活水。出土简帛的大发现,为研究战国秦汉时期典籍文献的整理提供了新的物质载体。《汉书·艺文志》以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所得《别录》《七略》为据编排,新出的简帛典籍也多被纳入此系统加以梳理。值得注意的是,自战国中晚期以降至刘向校书之前典籍文献的校理情况,由新出简帛所见亦有重光之可能。本文拟对战国秦汉简帛所见刘向校书之前的文献校理情况作简单讨论,从而更好地揭示中华文明所独有的典籍文化基因。
  一、战国秦汉简帛所见典籍文献的留存形式
  战国时期流行的典籍文献可暂以成篇时间为据分为“旧有”与“新作”两种。“易”“书”等类由商周档案文书改编所得之文献,似为“旧有”,如上博简《周易》、清华简“书”类文献等;“语”、史书及“诗话”“书话”等类当为“新作”,如上博简“语”类、清华简《系年》以及清华简《耆夜》《保训》等。
  “新作”多以“旧有”为依托,以服务某种需要。安大简《诗经》存有《周南》《召南》《秦》《侯》《鄘》《魏》以及《秦》《侯》之间完整遗失的“某”风共七“国风”。学者指出,与《毛诗》相比,《侯》对《魏风》的重编,以及《魏》对《唐风》的替代,表现出明显的“有意为文”痕迹。这种编排似即是魏文侯改制“诗”乐以强化其文化影响力的反映。
  无论是“旧有”还是“新作”,其文本的最小单位均是“篇”。“旧有”文献有单篇流传者,如荆州夏家台所出《吕刑》,而绝大多数“新作”文献更是单篇留存。在多数情况下,一篇即为一卷。但是随着简帛整理、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发现初次整理时分篇的可能原本是一卷,甚至是一篇。“单篇别行、以类相从”或可基本概括这一时期典籍文献的留存形式。
  以类相从,首要的辨别方式即是简册形制的趋同,包括简长、简端修治、编绳间距、完简书写字数等诸多因素。如郭店简《成之闻之》《尊德义》《性自命出》《六德》四篇,均为简长32.5厘米,两端梯形,两道编绳,编绳间距17.5厘米,完简字数22—25字;上博简《灵王遂申》《平王问郑寿》等十四篇楚“语”形制亦均相近,前者或原本编为一卷,后者则应是同类文献的集合。
  单篇流传的简册,简背或见有划痕、墨线或墨书序号以保证简序编联。如清华简《系年》简背有1—137的墨书序号。根据简背墨书“厶(四)”,整理者也可以便易地为清华简《封许之命》补上第4支简。
  这里有三种现象需要注意,其一是“同卷异文”。上博简《孔子诗论》《鲁邦大旱》《子羔》,尽管在内容上并无直接关系,但因共同篇题“子羔”和相同的形制,向被视为同卷。但即使是同卷简册,我们也不能断定同卷的各部分内容彼此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孔子诗论》《鲁邦大旱》《子羔》这样,同一卷也可以由多个来源不一、没有紧密关系的篇章组成。
  其二是“同篇异制”。清华简《治邦之道》简长44.6厘米,三道编,简背有划痕;《治政之道》简长44.2厘米,三道编,简上有序号。两篇形制不同的简册,综合考虑编痕、契口的一致位置、反印墨迹、以词为单位用“∠”的特殊点断形式以及“今”“昔”对比的论述逻辑等诸方面因素,两篇应为包含70枚竹简的同篇一卷。在“同篇异制”的竹书中,编痕、契口位置、反印墨迹以及细致的字迹比对等,是判断是否同卷的重要依据。
  上述“同卷异文”“同篇异制”的现象,秦汉简帛中也有不少发现,如马王堆汉墓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乙本、《导引图》《去谷食气》即合抄在一卷帛书上。北大秦简卷四含有《道里书》《日书》《算书》《制衣》、医方、《禹九策》《袚除》等7种9篇不同文献。《祠祝之道》则是由卷六的6枚竹简与一方竹牍共同抄写,这种简、牍合编的情况亦是“同篇异制”的体现。
  其三是“复本多见”。如郭店简《老子》有甲、乙、丙本;上博简《天子建州》《郑子家丧》《君人者何必安哉》《成王为城濮之行》《凡物流形》等均有甲、乙本;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也有甲、乙本;长台关竹书和上博简《曹沫之陈》,安大简中均有类似篇章。这些复本又呈现出两种情况:一种如上博简所见是两位抄手对同一个底本进行的抄写,或者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底本;一种如清华简所见是同一抄手抄写的两个不同底本。
  秦汉时期“复本多见”的表现形式,较战国竹书复本多同出一处的一个显著不同,就是多时多地出现内容上有密切关联的文献。如阜阳汉简、海昏汉墓简牍中见有两种《诗经》抄本;《论语》除定州汉墓竹简、平壤贞柏洞汉简与海昏汉墓简牍等三种抄本之外,还有散见于西北边塞汉简中的断简残章。这些“六艺”类简册文本相对固定但又尚未固化的诸多情况,既反映出经学在西汉中期以前的实际面貌,又揭示出典籍在西汉时期的文本发展形态。
  孙诒让曾据《周礼》指出先秦时期在制度上至少有四处藏书,即大史属官小史所掌“邦国之志”,所藏多为“当代典章”;“外史掌四方之志及三皇五帝之书,则兼藏古书”;“御史为柱下史,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二官亦并掌藏书”。以此来看,几乎所有典籍在多个部门都会存有复本。而大量复本的存在,也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可以接触、阅读它们,并有机会对这些典籍、文献进行校核处理。因为有典藏,逢乱时职掌典藏者就有可能将其携带逃亡他处。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有“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事;《吕氏春秋·先识览》还有晋太史屠黍因晋乱而以其“图法”归周事。《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如颜浊邹之徒,颇受业者甚众。”原本王官所职流落诸侯,诸侯官守也因私学兴起而能被一般民众逐渐掌握,于是典籍文献的私人著述才成为可能,章学诚名之为“官师、治教分”。《左传》《系年》的编纂成书即是其例。这也是上述战国秦汉简帛所见典籍文献繁荣的时代背景。
  二、简帛所见的文献校理技能
  《汉书·艺文志》中曾这样描述战国秦汉时期典籍文献流传的情况:
  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故《春秋》分为五,《诗》分为四,《易》有数家之传。战国从衡,真伪分争,诸子之言纷然殽乱。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迄孝武世,书缺简脱,礼坏乐崩,圣上喟然而称曰:“朕甚闵焉!”于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诏光禄大夫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
  为解决“书颇散亡”的问题,成帝除使陈农“求遗书”外,更重要的是命刘向等人开展校书工程。校书的工作程序,以刘向负责校理的“经传诸子诗赋”为例,《汉书·叙传》将六艺典籍的纂定系于刘向之前,“《书》删《诗》,缀《礼》正《乐》,彖系大《易》,因史立法”。刘向的功业更在于删定“诸子”书,“目录”的出现是其最重要的贡献:“刘向司籍,九流以别。爰著目录,略序洪烈。”由今存刘向《别录》的诸子书,似可窥见其“目录”的含义。如《别录·列子目录》,其首列“目”:
  《天瑞》第一、《黄帝》第二、《周穆王》第三、《仲尼》第四(一曰《极智》)、《汤问》第五、《力命》第六、《杨朱》第七(一曰《达生》)、《说符》第八。
  后则为“叙”:
  右新书定著八章。护左都水使者光禄大夫臣向言:所校中书《列子》五篇,臣向谨与长社尉臣参校雠。太常书三篇,太史书四篇,臣向书六篇,臣参书二篇,内外书凡二十篇,以校除复重十二篇,定著八篇。中书多,外书少。章乱布在诸篇中。或字误,以尽为进,以贤为形,如此者众。及在新书有栈。校雠从中书已定,皆以杀青,书可缮写。
  由此,《列子》目录的结构是前有“目”后有“叙”。目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是《列子》一书最终成书的过程。在此之前有“列子”而并无《列子》。刘向校“列子”需三道工序:
  当时流传有“内外书凡二十篇”,第一道工序是“校除复重十二篇”之后“定著八篇”;第二道工序需要总结篇目主题并重新排定章序,即序次,定本后需详列诸章篇目主题、次序,以防散佚,此为“目”;第三道工序是略叙成书过程,以明其理,此即为“叙”。这样“列子”才成为《列子》书的形态。
  对于各自以单篇别行,属于无固定归属的材料类文献,如《列女传》。《初学记》记刘向自言:“臣向与黄门侍郎歆所校《烈女传》,种类相从为七篇,以著祸福荣辱之效,是非得失之分。”《汉书·楚元王传》详记:“向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可见刘向纂辑《列女传》也需要先“种类相从”,再“序次八篇”,后略叙“以戒天子”三道工序。由此推之,《汉志》诸书亦基本是依此成书,故云刘向、歆父子“集六艺群书,种别为《七略》”。
  这一重要文化工程,历时二十余年。参与者实际上还有刘伋、刘歆、杜参、房凤、苏竟、卜圭、富参、班斿、史丹、王龚以及只存名的望、立等人,可谓成于众手,而且需要从卷帙浩繁的典籍文献中“条其篇目(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撮其指意(凝练主题)”“录而奏之(作叙一篇,发明其意,随书奏上)”。这种具有广度与深度的文献校理,需要识字教育、专业化人士培养与熟练实际文字处理技能才能成为可能。
  自战国列国皆以“变法”的形式完成政令、文字、度量衡的疆域内统一以至秦汉大一统国家,文书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运行体系。这本就需要以文字读写的掌握为前提。《论语》《苍颉》诸残篇在西北烽燧地区的发现,即是因应当地基层吏员习字、书写的需要。
  《周礼·天官》有宰夫,其职责之一就是厘清群吏之职。“宰夫”下属群吏有“府、史、胥、徒”四类,其中“史”的职掌有“掌官书以赞治”,在官府部门里书写各类文书以佐行政正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在《周礼》职官体系中,“史”在各个部门中均普遍存在。这些被章学诚称作“书吏”的“史”职人员,其职责可能就是以其所掌、所书来参与和服务当时的王国行政。大量“史”职人员在《周礼》中的设置,反映出战国时期官僚制兴起后对文书行政书写的现实需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也为包括“史”“卜”“祝”等专业从事文字处理的所谓“史”职人员分别提出了具体的从业要求。
  《史律》规定了“史”“卜”“祝”等专业化人士的培养途径,不仅提到有《史籀》十五篇、祝十四章等专门教材,也明确了“卜”需要几发几中以上的实践训练。而“史”不仅要讽诵,还需“主书”。睡虎地秦简《内史杂》:“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简192),“下吏”虽然指一种罪犯,但从中也可见“史”职文书处理的专门化。战国秦汉简牍中也留存有大量关于经过系统学习、考试的“史”职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进行文书处理的实物资料。特别是简牍文书所见的“题示”“统计”“校核”诸方面,与文献整理技能的成熟可能存在密切关联。李均明曾专门讨论过簿籍中常见的钩校、合计乃至题示等文献校理形式。
  “钩校”是对账簿、文字等具体细目的核对,结果可用文字表示,更常见的是“乚、○、<、卩”等系列符号,如:“穰邑长恩里房□。见……白布单衣一领。<……白韦绔一枚。已。”(《新简》EPT52∶94)“见”即见在、见存;“已”表示衣物已被领走;“<”表示衣物尚在。
  “合计”是对一定规模数据、文献的归纳统计,常见有“·”“■”等提示符,其后也或有“右”“凡”等提示语。如:“出临木部吏九月奉钱六千。候长吕宪奉钱千二百。临木隧长徐忠奉钱六百。穷虏隧长张武奉钱六百。木中隧长徐忠奉钱六百。终古隧长东郭昌奉钱六百。□□隧长亓禹奉钱六百。候史徐辅奉钱六百。武贤隧长陈通奉钱六百。望虏隧长吕望奉钱六百。·凡吏九人钱六千。”(《新简》EPT51∶409)
  “题示”是对簿籍文书正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也有学者称之为“标题”。“题示”有大、小之分,书于簿籍的多为小标题。簿籍的小标题前多有“·”形提示符,如:“·第廿三部建平三年七月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新简》EPT40∶18)因为简牍文字自右向左书写,故·后还有加“右”以提示其为“居后标题”的,如:“·右五命上大夫增劳名籍。”(《新简》EPT5∶32)等。
  目前所见簿籍约占出土简牍文书的半数以上,其中既有人事行政,又有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项内容。自战国晚期以降,簿籍的一个重要功用就是供郡县“上计”使用。如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简37)各县每年都要将领取粮食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与“上计”簿籍偕同上缴太仓,都官在每年结算时都要校雠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太仓每年都要核验人员名籍、“他费”及与上二者相应的报表。而处理簿籍文书时需要用到的钩校、合计、题示等文献校理方式,简牍中称之为“会计”,也成为“史”职的基本技能。《新简》EPT50∶1A曾引《苍颉》云:“苟务成史,计会辨治。”故而,会计与能书一样,也是“史”职人员的基本技能。
  重要的是,以上钩校、合计、题示等所谓“会计”方式,简牍典籍中都不陌生。如北大简《老子》“老子上经”“老子下经”的题示和“·凡二千九百卌二”“·凡二千三百三”的合计。而钩校、合计等又可与前述刘向校书的工序“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相应,题示则与凝练主题“著其篇目以防散佚”相关。若从时间线来看,当战国中晚期“上计”簿籍中“会计”方式普遍应用时;《左传》《系年》等史著刚刚纂辑成书不久,“语”类文献等公共素材还在大流行。循此,则秦汉儒生—文吏之间互动的过程,是否也伴随着文献校理方式中文书—典籍的融合?这一问题值得继续探究。
  三、简牍所见秦暨汉初律令的文献校理
  秦时为保证政令统一,已有定期校雠律令的规定,如里耶秦简8—173有:
  丗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雠。敢言之。
    七月壬子日中,佐处以来。/端发。处手。
  简文记述的是县廷让库派“史”职人员到县中来校雠律令。前述《汉志》“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等,是在成帝时。而早在汉初即有兵书、律令文献的系统整理。《汉志》兵书略:“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武帝时,军政杨仆捃摭遗逸,纪奏兵录”,“至于孝成,命任宏论次兵书为四种。”兵法以外,律令在汉初也得到过系统整理,《史记·太史公自序》云:“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类似记述也见于《汉书·高帝纪》。阎步克曾指出,“文法”这种文吏独擅的技能被儒生掌握,反映出秦汉时期经术与政务结合的努力。
  有趣的是,近期成批出土或公布的简牍律令中也系统发现有文献校理的遗迹。有多位学者分别据新见秦暨汉初的里耶秦简《发征律》、睡虎地与胡家草场汉简的《□律》《旁律》、参见兔子山汉律律名木牍等对秦汉律令体系发表宏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与在此基础上认识的不断深入,也为律令体系建立过程中文献校理情况的讨论提供了契机。为便利讨论,先不惮繁缛将相关材料引述如下:
  其一,睡虎地77号汉墓所出律典,分为两卷,每卷首简简背分别有卷题“■□律”“■旁律”。《□律》有盗、告、具、贼、捕、亡、杂、囚、兴、关市、复、校、厩、钱、迁等306枚简、15种律文;《旁律》有金布、均输、户、田、徭、仓、司空、尉卒、置后、傅、爵、市贩、置吏、传食、赐、史、奔命、治水、工作课、腊、祠、赍、行书、葬等544枚简、24种律文。
  其二,胡家草场12号汉墓所出律典,分为三卷,除对应睡虎地《□律》的首卷无卷题外,每卷结构清晰,有卷题、“目录”、律名篇题和律条正文,且每卷内各律条的次序明确。第二、三卷单简正面书写卷题“·旁律甲”“·旁律乙”。卷题简后有“目录”简,首卷如表1所示,包括告、盗、贼、亡、捕、囚、具、复、兴、关市、杂、钱、厩、效等律。
  
  次卷包括朝、田、户、置吏、赐、市贩、置后、秩、均输、仓、爵、徭、行书、金布、傅、尉卒、奔命等律。末卷包括腊、祠、司空、治水、工作课、传食、外乐、葬、蛮夷复除、蛮夷士、蛮夷、蛮夷杂、上郡蛮夷间等律。末尾均有“·凡十四律”“·凡十八律”“·凡十三律”等小结。
  令典两卷。与律典结构一致,层次清晰,每卷各自有卷题“令散甲”“令散乙”。首卷据“目录简”,包括令甲、令乙、令丙、令丁、令戊、壹行令、少府令、功令、蛮夷卒令、卫官令、市事令等;末卷包括户令甲、户令丙、厩令甲、金布令甲、金布令乙、诸侯共令、禁苑令、仓令甲、尉令乙等;“目录”也均有小结,作“凡十一章”“凡廿六章”。与律典相同,令典篇题也单独书写在1枚简上,简首有圆形墨点,如“·令甲”“·令丁”“·令戊”等。
  其三,兔子山J7(7):1—2律名木牍,长23.5厘米,宽5.4厘米,厚0.4厘米。双面分栏书写,正面有锐器刻画分栏,其分栏格式与释文如表2:
  
  以上三种文献,兔子山律名木牍所在的第七层,出土的所有纪年简均是惠帝纪年。睡虎地M77同墓所出有汉文帝十年至后元七年的各年质日,证明墓主约在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去世。胡家草场M12同墓所出《历》《日至》,特别是《岁记》简文记录汉文帝时的大事,用“今元年”起始,止于十六年,该墓主的下葬年代亦当在汉文帝后元年间。因此,三种年代相近之同性质文献即有比较的必要。
  专就律典来看,三种文献均分为“狱律”“旁律”两大类,正是《晋书·刑法志》所言“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的二元分类,但律名数量、排序均有所区别。与睡虎地M77比较,胡家草场M12的《□律》缺“迁律”;与兔子山J7相较,睡虎地M77的《□律》缺少“收律”和“朝律”,而“朝律”却为胡家草场M12《旁律甲》中所见。陈伟已论及胡家草场与睡虎地M77“多数律篇的相对位置并不相同”。就本文所关注的重点而言,首先三种文献所见“亡律已”“捕律已”等钩校、“·凡十四律”“·凡十八律”“·凡卌四章”等合计以及“■□律”“■旁律”“·旁律甲”“·旁律乙”和“·令甲”“·令丁”“·令戊”等大、小题示,均与前述简牍文书的校理形式若合符节。
  其次,三种文献“狱律”“旁律”的一致区分,则可联系到汉初对律令、军法、章程、礼仪逐项的整理,由胡家草场M12似可得窥汉初律令文献整理时分门、别类与序次的工作情况。
  所谓分门,是指“狱律”与“旁律”的划分。别类与序次相连,“萧何次律令”之“次”,即“序次”,是依据一定原则排定次序。这一原则,即《晋书·刑法志》所总结的“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结事为章”是依据具体事项制定单行律,即“事律”,而“集类为篇”是最初通过围绕某项“罪名”而糅合诸多事类内容的产物。“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编纂手段,一方面尽可能地确保律令覆盖的全面,另一方面又兼顾法律在具体事项上的细密,两者结合以达到“皆有法式”的目的。将同类者集合以后,还要根据现实政策排定其位置先后,如上文述及的“朝律”,可能即出于“刘邦对朝仪重要性的肯定”,才将之归入狱律。胡家草场“旁律甲”“旁律乙”,似也反映出狱律和旁律内部有轻重等次之分。
  应该承认,经中央统一制订的律令,与多是自然形成、发展的典籍,在文献形态和传播、整理上有重要区别,似不宜用一般意义上的“文献校理”看待。若专就文献校理工序而言,如岳麓秦简律令中所见与拟序有关的校雠痕迹:
  ■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今辛(岳麓肆0081+0932)
  ■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  ·今壬(岳麓肆1131)
  原“第己”“第庚”下端的“今辛”“今壬”墨迹较淡,字体也与上方的有别。这种校雠痕迹无疑是读阅者据其时所行的令文对之前令序的校正。循此将二者系联,则按照前述工作程式,分门、别类势必需要对同类文献裁汰繁冗、凝练主题。序次则更是关乎文献定本的重要问题。再与简牍文书的校理相较,钩校、合计与题示似可与分门、别类所能达到的效果一致,而序次却是簿籍及其他简牍文书中少见的。序次的结果是“目录”的产生,这也标志着典籍文献校理程式的成熟。
  四、另楬书写之“录”
  前文已述,“目录”的出现是刘向校书最重要的贡献。只是今人认识中的“目录”,指的仅是在典籍上集中列出的篇章次序与名目,与校书之后的古人理解有些区别。后者即余嘉锡所总结的“目”谓“条其篇目”,“叙”即“撮其旨意”,“目”“叙”相合则为“录”:
  录当兼包叙目,班固言之甚明。其后相袭用,以录之名专属于目,于是有篇目而无叙者亦谓之目录。又久之而但记书名不载篇目者,并冒目录之名矣。
  余先生所论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时,“叙”为过程,“目”是关键,“录”即结果。“录”应当兼包“叙”“目”,后世无“叙”的目录,是后人“以录之名专属于目”的结果。这里留待讨论的空间,一是校书之前六艺典籍的纂辑所能反映的“目录”情况;二是年代在刘向之前的出土简帛典籍所见的“目录”情况。以上两者与刘向校书所得之“录”是否也存有异同,而前述简牍典籍所见的文献校理形式,与“目录”的关系如何,同样值得探究。
  校书之前六艺典籍的纂辑所能反映的“目录”,李善等注任彦升《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引《七略》云:“《尚书》有青丝编目录。”此为“目录”一词的最早语源。现存的单书目录,余嘉锡曾指出《周易·十翼》的《序卦传》可能最早。《后汉书·胡广传》:“杨雄依《虞箴》作《十二州二十五官箴》,其九箴亡阙,后涿郡崔骃及子瑗又临邑侯刘騊駼增补十六篇,广复继作四篇,文甚典美。乃悉撰次首目,为之解释,名曰《百官箴》,凡四十八篇。其余所著诗、赋、铭、颂、箴、吊及诸解诂,凡二十篇。”学者由其“首目”即《百官箴》的四十八篇目录,认为此即传世文献所记可考的最早的单书目录之一。
  余先生所论《序卦传》仍依校书之“目录”标准,而《百官箴》的“首目”似应是“小序解题并无,只著书名”的简“目”。学者已多有注意,在银雀山汉墓、阜阳双古堆汉墓中发现的抄写于木牍(签牌)之上的所谓“目录”。有观点据以提出,中国古代的典籍目录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如《书》《诗》的小序,兼具校书时所定“目”和“录”的形式;另一种是只罗列篇章次第的“目”的形式,后者尤值得重视。
  银雀山汉墓所出,以抄写《守法守令十三篇》的2号木牍最为完整,正面纵向分上、中、下三栏,每栏五列,分别抄写了十三个篇题,并无明确次第,故也可称之为简“目”。阜阳双古堆汉墓中,也见到了类似的简“目”,三块木牍中1号木牍较为完整,原长23厘米,正、背两面均纵向各分上、中、下三栏,共书写47个有关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儒家者言》章题。因为银雀山2号木牍在中腰两侧缺口处尚存留系绳,整理者据此推测其原是捆系在简册书帙之外的题签。由此说明该版简“目”是与正文一起使用的。
  实际上,秦汉简牍中用单独的木牍抄写一卷简册内各篇主题的所谓简“目”,其形式与前述简牍文书的“题示”相同,学者或以其形制名之为“楬”,即在牍上书写某些物品的名称、数量等细目之后,或将其系在此类物品之外,或附在放置这些物品的容器之上使用。《说文·木部》:“楬,楬橥也”。段注:“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周礼·职金》:“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郑玄注:“既楬书椾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李均明指出,附着于簿籍的多是小标题,范围更大的标题则多书于“楬”上。
  考古出土实物中常见此类木楬,如马王堆三号汉墓出有52枚,形制为顶端半圆,下部长方,顶端用墨涂黑,并钻有两个小孔用于系绳。木楬大小不一,最大的长不过10厘米。由于系绳腐朽,木楬大都已从竹笥原位上脱落,但有相当部分仍能由其出土位置明确其关联竹笥。如东85附“鹿脯笥”木楬出土在东85号笥盖上;东107附“熬炙姑笥”出土时在东107号笥盖上,等等。马王堆并不见明确的木楬系于简牍之外的情况。田天注意到马王堆遣策“小结简”中,既有对随葬品的分类总结,也有对整批遣策简数的总结。如M1简18的“■右方白羹七鼎”指示随葬品位置、数量之外,M3简297/295记录的“■右方十三物,土”,指的是记录“土物”的十三枚竹简,与“十三牒”意同。这些均是对简册所书内容的总结,而非对应实物的总结。与之类似的还有“小结牍”,也是对随葬品内容的分类总结,统计的对象还是遣策记录,说明这类简牍的实质与揭示遣策记录的内容、主题有关。
  海昏汉墓所出木楬现存109枚,形制与马王堆所出近似,皆为上部半圆涂黑的长方牌形木牍,内容的首要不同在于海昏木楬皆有编号,其中编号第81的木楬,原纵十余列文字可辨者存四:“燕礼”“芗饮酒”“乐记”“昬礼”,可分别与今本《小戴礼记》中之《燕义》《乡饮酒义》《乐记》《昏义》一一对应,联系墓中所出《礼记》类文献,似可推断“第八十一”木楬,其用途应是系于竹笥之外揭示竹笥所盛物品的。可为之佐证的是,在装有奏牍、书牍与诗文牍的漆箱旁发现有木楬,即第51号专记“札—廪”。札,《说文·木部》:“札,牒也。”廪,藏也。《管子·山国轨》:“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尹知章注:“廪,藏也。”或因为漆箱中含有奏牍、诗文牍与书牍多种内容,故以“札—廪”名之,这恰从反面说明木楬所记正是以揭示容器中所含物品为旨的。
  学者也承认,银雀山汉墓所出5方所谓“目录”性质的签牌,起到的作用也是记录物品名称与数量,只是恰好这些物品是竹简书籍,其名称为篇名或章名而已。应该说,上述说法是符合考古学实际的。马王堆木楬所记与遣策内容的多相对应体现出“钩校”的成果,而银雀山2号木牍(签牌)篇尾的“凡十三”又是“合计”的反映,这均显示出此类另牍抄写有关文献主题、内容,用于查核物品的文献,确实可以称之为“楬”。其在墓葬中的功用、性质与遣策类文献较为接近。尹湾6号汉墓所出13号木牍,即“君兄缯方缇中物疏”更为此认识提供了证据。
  尹湾6号汉墓的墓主人是曾任职东海郡吏的师饶(字君兄),下葬时间不晚于汉成帝末年。墓中所出的题为“君兄缯方缇中物疏”的陪葬品清单中,不仅含有《乌傅》《弟子职》《记》一卷、《六甲阴阳书》一卷、《列女传》一卷等典籍的篇名、卷数,还有《恩泽诏书》、刀二枚、墨橐一、笔二枚、管及衣各一、筭及衣二等文书与实物。因此这些书籍名目应当被视作“财产记录”,而非典籍“目录”。
  墓葬情景之外,前述兔子山律名木牍,也可视作一方木楬。西北汉简中,1974年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E.P.F22的“爰书”《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述了东汉初年一组完整的诉讼过程。值得注意的是36枚简牍中,1—35号简成卷,内容记述了事件,而注明年月“建武三年十二月”、主题“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等题名事项的36号木楬就出土在卷册近旁。虽然此枚木楬属题示而非“目录”,但却一方面反映出木楬在汉代是可以用于记录简册内容的;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楬”不一定都是为了随葬而制,墓主生前也有类似于简“目”功能的“楬”,在其去世后可能又会被重新利用,起到记录随葬品内容的“遣策”功能。也就是说,随葬的写本并不全都是为了随葬而抄写的。这样不排除部分原有简“目”功能的“楬”,到随葬时也随正文而随葬。故“楬”亦可视作汉代典籍“目录”的初始形态之一。
  目前战国秦汉简牍所见的“楬”,均是“小序解题并无,只著书名”,按余嘉锡等的看法,都属简“目”,即与“目”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木楬形制的所谓简“目”,却见有自名为“录”者。如里耶秦简中即见有书于“楬”之上的司空曹、仓曹、户曹与金布等“计录”,原是县内各曹官员所作各项“计”的总结,其内容如表3所见:
  
  “计录”的作用是用于检查、核对“计”的正文;表中可见“计录”也有“凡五计”“·凡七计”“凡十计”等合计,和“司空曹计录”“仓曹计录”“户曹计录”“金布计录”等题示这类文献处理形式。而“船计”“器计”“田提封计”等诸“计”名目,也揭示出“楬”与“录”存在的密切联系。《周礼·职币》:“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孙诒让正义:“凡财物之名数,具于簿籍,故通谓之录。奠其录,谓次第财币名物善恶多少,记录定著于簿籍也。”准此,辨物而录,将所见之物提炼归纳,客观书记于木楬之上,即是“录”。学者亦指出其与刘向在校书中制作的“叙录”可能存在类似性。“计录”与“书录”中的“录”字表示该文书是从既存文献或账簿中提炼信息制作而成的二次文献,即《职币》所记之“辨”。
  录,孔广居《说文疑疑》卷上:“彔即录本字,一训记也。”徐锴《说文解字系传》:“彔彔犹历历也,一一可数之貌。”李均明曾指出“辨物而录,忠实于客观”,是“录”的特点。官员的行政工作,要记录所见实情,即形成“囚录”“省兵物录”等各种“录”,如“■右省兵物录”(《新简》EPF22∶241)。由此,无论是通过篇题木牍一览典籍的内容,还是通过账簿一览钱物等情况,根本目的都是简单、快捷地获取信息的全貌。在此意义上《汉志》所谓“录而奏之”,似乎仅表示刘向等将原本与正文一体的篇题抽出,重新用单枚木牍或简册抄写,使典籍主题全貌得以一目了然。将校书所得结果一一忠实过录,似尚未具备后世文献学所谓“兼包叙目”的意义。故严格来说,这类文献还是对所见事物的忠实记录,虽然会有“辨”,即二次提炼“以类相从”,但仍不见明确的序次。此外,另楬书写,还存在“录”与正文形成时间先后的问题。这就需要书写于同卷、有明确序次的典籍“目录”来解决。
  五、同卷序次之“目”
  与另楬书写不同,在帛书、简册正文前后,过去也发现有所谓“录”的存在。如前述秦汉简牍律典,又湖南张家界古人堤木牍,第29、33—34号亦是汉律“目录”,内容记载的是《盗律》《贼律》。在帛书正文的前面,如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正文的后面如马王堆《养生方》,也发现有“录”,此久已为学界所重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楬”可以使人便利地获取容器内、几架上以及墓葬随葬的物品信息,起到使列举的物品、人名,以及其他信息一目了然的功效。而抄写在典籍文献正文前后的“录”则相对更贴近典籍的“目录”。
  这里有必要对上面多次提到的“目”再作明确,“目”引申义为纲目、条目,《论语·颜渊》:“请问其目”,邢昺疏引包咸曰:“知其必有条目故请问之。”姚名达讲:“凡有著述者,多撷二三字为一篇之眉目。”就此理解,“目”的首要性质是诸相关主题篇名之集合,诸篇经删取要用合为一书后,篇名即转为章名。这与上述木楬、签牌所罗列同类文献之篇名是相合的。唯既讲条目,当有次序问题,所谓“条其篇目”者,还存在编次的问题。序次是图书编目整理的关键工序,也是真正意义上之“目录”出现的根本前提。
  序次是关乎文献定本的重要问题。典籍文献单篇流传时尚需要划痕、墨线等的帮助以避免简序散乱。经校理而定本后,大部分文献的用简数量一般都不会少于三四百枚,这样序次就成为避免简册散乱的最有效手段。同样,序次的出现,也使得经过校理的典籍文献的文本由流动转向固定,文献定本亦随之出现。据此,只罗列主题篇名的或可暂视作“录”,完整的“目”一定要有序次。故而《五十二病方》《养生方》,虽“录”的抄写在正文一前一后,却与“楬”一致:分栏抄写,章名或篇名下不见数字。《五十二病方》末尾还有表示“合计”的“凡五十二”。这种情形不仅与上述银雀山二号木牍一致,也与胡家草场M12所出简牍律典相同。
  由此推断,似出于强烈实用之目的,医书、律令之类简册的“录”与木楬、签牌存在紧密联系。有学者提出由“楬录”至此类书于竹帛之“录”存在转移关系,而“楬录”与医书、律令之类简册的“目”确实存在分栏、录总数等协调处。
  其一,文献种类,“目”确实多见于医书、律令类简册。其二,分栏书写,如北大汉简医方“目”简,成都天回汉墓所出《治六十病和齐汤法》“目”简等,均分上下四栏书写。青海上孙家寨出土的军令“目”也是分栏抄写在简册上的。分栏确实为此后之简帛文献目录常见。
  更值得留意的是,胡家草场M12《律典》第二卷《旁律甲》、第三卷《旁律乙》的自题,《令散甲》中甲、乙、丙、丁、戊诸令的排序,为探究带有篇名、编次之完整“目”的出现提供了新的宝贵资料,如表4所示。
  
  无独有偶,同墓所出两卷医书,《杂方》的“目”由10枚简组成,每简分栏书写,前5枚简自上而下分为五栏,后5枚简分为四栏,共记录45个方名,每个方名皆有编号。《医方》的“目”由6枚简组成,每简自上而下分为五栏,共记录30个方名,每个方名前亦皆有编号。与之类似,北大汉简的医方目录也是带有编号的,如“十二·治病心腹坚”等。天回汉墓的《治六十病和齐汤法》与之相类,如“治心暴痛五十八”等。将抄写年代在西汉早期的《治六十病和齐汤法》与西汉初期的马王堆《五十二病方》相较,二者在病症方药、治疗方法方面类似,但所谓“目录”简已呈现由《五十二病方》“多摘首句两字以题篇”的“录”,向有明确主题“治某某”并序次“一”“二”的“目”演进的情况。由此可见,西汉早期以降,主题序次的“目”逐渐在律令、医书等实用书中得到普及,这与传世文献所谓“条其篇目”也是相合的。如果说胡家草场M12令散甲“录”中甲、乙、丙、丁、戊的排序已体现出汉初对律令编目的成果,那么带有编号、方名经过有次序编排的医书目录,则显示出“目”形式的成熟。
  如果说对医方排序编目的工作并不困难,那么对典籍的删汰重复、凝练主题应更能说明汉人对“目”的掌握。巧合的是,在出土医学典籍中也发现有此类例证。海昏简册中有一种怀疑与“容成阴道”有关的房中书,简文虽多残泐,仍见有分章符号“·五”“·八”等,还存有六枚上下相连带有目录性质的残简,内容记述诸章主题、次序,笔者曾将其篇章结构复原。以今人阅读顺序可恢复如表5,似有助于深入对“目”的理解。
    
  应该承认,海昏房中书的部分章名还是截取首字而来的,如“容成曰不智(知)八”,但“八益九”“充林十”等,确已是全章论说主题的凝练而非仅取首字。在此意义上讲,海昏房中简所见,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复原本篇的叙述结构,更有助于明确刘向校书之前古书“目”的特点,即分栏抄写横读、凝练诸章主题、章节内容序次。若所论不误,则上述马王堆《五十二病方》的所谓简“目”应仍为“录”,较完整的“目”见于海昏“容成阴道”。
  由上所述,年代在刘向校书之前的战国秦汉简帛上所见的“录”,实意是指对文献、典籍名目乃至财物名数的客观记录;“目”是体现凝练诸章主题、章节内容序次等文献校理过程的实物证据。而“叙”这一文献校理过程,战国秦汉简牍所见的“六艺”典籍中也有一些反映。
  古书典型的目录形式是“某某篇第几”,笔者理解其内涵在强调次第之外,也要兼顾主题。如武威汉简《仪礼》甲本七篇,每篇皆有章序主题,《士相见之礼》首简简背有“第三”,第2枚简背有“士相见之礼”,即“士相见之礼第三”,是其已经具备“目”主题与序次的特点,唯其并未集中于简册书前或书后。这种书于章首、章尾的,其性质实际上还是标题。
  出土战国楚简《诗经》的编次,亦可见“目”的内容。由阜阳汉简题记所见,《诗经》的编次已由国(风)细化至篇。与安大简《诗经》类似,阜阳汉简在《国(风)》一国之诗抄毕后,会另起一简曰“右方某国”,此不仅类于前引《列子目录》“右新书定著八章”,也类于西北边塞所见“右五命上大夫增劳名籍”。更进一步的是,每诗抄毕后也会另起一简述篇题字数“此右某诗若干字”,这也与前述简牍文书处理中的“合计”“题示”等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共同的篇题简牍达到某种程度的流通,且篇目序列得以共有,那么该书的文本序列也将会随之固定化、规范化。
  这种规范可借由“诗三百”的删定过程得以体现,即“叙”的内容可由清华简《周公之琴舞》所见的“去其重”得窥端倪。《周公之琴舞》以周公还政、成王嗣位为其主要内容,组诗首篇即为今本《诗经·周颂·敬之》。现存周公儆毖成王及群臣诗四句,成王自儆诗九首,题目、短序与乐章等标识俱全。因为组诗在周公四句诗和成王九首诗前各有两句短序,一为“周公作多士儆毖,琴舞九絉(卒)”,一为“成王作儆毖,琴舞九絉(卒)”。“九絉(卒)”即九章乐曲。可见,周公和成王各自所作的九首诗中只完整保存了成王的九首,周公的九首仅留半首,这样《周公之琴舞》贡献的是十七首“逸诗”的数目。这就为“十分去九”的删诗幅度提供了文本范例。重要的是,《周公之琴舞》九首作品尽管从第二首开始各首内容前后呼应、依次递进、各有侧重,但又不免交叉重复,整体而言,都没能超出第一首所涵盖的祀祖、自戒、戒臣三个方面的内容,所以编定时仅保留了最有代表性的第一首。由此徐正英敏锐地指出司马迁所谓“去其重”不仅是去除重复者,还会删除掉同一版本中内容相近、主旨相类的不同篇目。其实,上述删诗的处理方式正可使人联想起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时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的工作程序。
  唯上述《诗经》抄本,均不能算是完整的“目”。目前明确为经典目录的,是近已发表过简介的海昏竹书《诗》。海昏《诗》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目录,出土时呈聚合状态,可大致分为四级:
  第一级总记《诗》之篇、章、句数:“■诗三百五篇,凡千七十六章,七千二百七十四言。”
  第二级目录,即《风》《雅》《颂》。《风》按国别分组,《大雅》《小雅》《周颂》各以十篇或十一篇为一组,《鲁颂》《商颂》均不足十篇,合为一组。《风》《雅》《颂》中格式一致,如《颂》有首简记其篇、章、句数,上端亦涂黑方块:“■颂卌篇,凡七十章,七百卅四言。”
  第三级是《风》《雅》《颂》内部的《秦》《会(桧)》《文王》《云汉》等诸组诗,如“秦十篇,凡廿七章,一百七十七言”等。
  第四级并不是篇题(篇题在正文中),而是章题,多取每章首句,如相邻的上下两章首句(或前几句)相同,则下一章依次选取第二句,如“清人在彭”“有女同行”分别对应今本《郑风》中《清人》的首章首句,《有女同车》的二章一句。
  正文每章末注明该章章序与句数。每篇结尾记篇名、章数、每章句数与总句数,如“匪风三章,章四句,凡十二句”。海昏简本结构如此严谨,朱凤瀚推断在当时文章主要凭借讲授、记录与辗转传抄于简册等方式流传的情况下,严整的结构是为了避免诗句的散失,参见朱凤瀚:《海昏竹书〈诗〉初读》,此言切中肯綮。
  另值得注意的有两端,其一较为多见,每篇末尾在记章、句数后,以极简短的两个或几个字对通篇诗的主旨做概括,例如《桧风·槢(隰)有长(苌)楚》篇末尾记“说人”,《匪风》篇末尾记“刺上”,《小雅·黄鸟》篇末尾记“家辞”。其二目前仅见几处,在篇名后有《诗序》性质的注解文字,如《宾之初筵》篇名后简云:“……爵制饰食多是则不敢,传曰:卫武公饮酒而……”。《毛诗序》:“《宾之初筵》,卫武公刺时也。幽王荒废,媟近小人,饮酒无度,天下化之,君臣上下沈湎淫液,武公既入,而作是诗也。”《后汉书·孔融传》注引《韩诗(序)》曰:“《宾之初筵》,卫武公饮酒悔过也。”由此可见,海昏简本中不仅有“目”,还有小序的存在。可进一步理解的是,简本“目录”结构严谨齐整,为我们呈现出刘向校书之前“六艺”经典目录的书写样式。
  当然,典籍目录由“楬录”→书写在医书等“小传统”实用方术书的“录”→书写在医书、律令简册篇头的“目”→《诗》《书》经典中严谨目录结构的形成,未见得存在一条脉络明晰的演变途径,而应是相互交融互动的,体现出典籍文明演进的多层次和丰富性,这还有待进一步的发现和讨论。
  出土战国秦汉简帛典籍为了解刘向校书之前的文献校理情况提供了实物资料,揭示出汉籍文明的优厚底蕴。根据上述讨论,似可将本文观点简要归纳如下:
  首先,刘向等校书,需要从卷帙浩繁的典籍文献中先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而后凝练诸篇主题、内容序次并作叙一篇,发明其意;而简牍文书中的钩校、合计等与“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相应,题示则与凝练主题相关。特别是汉初律令文献分门、别类与序次的校理情况,更是在经术与政务结合中发典籍校理之先声。
  其次,简牍所见“小序解题并无,只著书名”的木楬自名为“录”,表明其是从既存文献中提炼信息制作而成的二次文献。无论是通过篇题木牍一览典籍的内容,还是通过账簿一览钱物等情况,根本目的都是简单、快捷地获取信息的全貌。此意义上的“录而奏之”,似乎仅表示刘向等将原本与正文一体的篇题抽出,重新用单枚木牍或简册抄写,使典籍主题全貌得以一目了然。
  再次,“目”是相关典籍篇名、次序之集合。“条其篇目”“撮其指意”是存在前后递进关系的两个步骤,序次是图书编目校理的最重要工序,也是真正意义上“目录”出现的关键。《周公之琴舞》“去其重”的处理方式即除其重复,定著为若干篇的工作程序;而海昏房中简更有凝练诸章主题、章节内容序次的校理情况。篇目序列的固定与广泛流通是典籍文本序列规范化的基础,海昏简本《诗》提供了鲜明样板。
  最后,出土简帛所见“目”“录”等诸种形态,特别是海昏简牍中不仅有“录”有“目”,甚至有明确“以篇称”的完本“目录”。三者同墓共出,实际上体现出不同文献发展、演变的多样性,其中“大传统”的经典要优于“小传统”的实用书。直至刘向、刘歆父子“总群书”之后,融合集篇、序次与交待“叙”的目录,对形成“定于一”的典籍概念影响深远。
  总之,早期典籍校理方式的成熟与进步,是底蕴深厚的中华典籍文明的重要体现。正是历代学者对典籍的大规模的、全面的整理,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才得以传承延续。经历数次校理而留存于海内外的汉籍,为我们的文化自信扎下了坚实的文献基础,也是人类共同智慧的积淀,为文明互鉴与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养分和支持。
  原文责任编辑:晁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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