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

2022-08-19 作者:李华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7期

摘  要:宋代的工商税收大大超过农业税,为历代所不及。宋政府以工商税收为主体,善于利用市场关系和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经营,积极刺激消费并带有明显功利色彩的财经政策是促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政策主导下,统治者为追逐巨额财利,利用国家权力,调动各种资源,实行专卖制度和征商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交换规模,推动当时的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宋代的财经政策显示出帝制国家干预经济的独特优势,这也是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繁荣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特质所在。

关键词:宋朝;财经政策;工商税收;刺激消费;功利思想

作者李华瑞,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杭州310058)。

   

  ​唐朝中叶以后因均田制、府兵制瓦解,兵制由以征兵制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召募兵制为主。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军费开支,专卖禁榷制度、征商制度在财政税收中的地位陡然提高。宋朝建立以后其财政制度和政策基本延续了唐后期的做法。“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但是宋朝的工商业税收却远远高于唐朝,据全汉昇研究,“唐代最高的岁入总额,不过五千二百三十余万,而北宋天禧年间岁入总额却增加至一亿五千余万,约为唐代的三倍。”“唐天宝八年岁收二百万的钱数来比较一下,我们发现在前后相隔三百年多点的期间内,政府岁收钱数约数增加三十倍。如果拿北宋最高时的岁入钱数六千余万贯和唐代最高时的一千二百万贯做一比较,那末,北宋的岁入钱数约为唐代的五倍。”在唐宋全部税收中,唐朝天宝年间货币税收只为岁入总额的3.9%;到了北宋,越来越重要,在治平二年(1065)为岁入总额的51.6%,即总额之一半以上。对于这一现象,全汉昇认为是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北宋比唐天宝以后的人口有较多增加;二是宋朝的物品生产、消费和交换比唐代发达;三是宋朝的钱币供给量大大高于唐代。全汉昇对于唐宋工商业税收的研究具有开拓性,他对唐宋工商税收额的增加原因的讨论也颇有见地。但宋朝工商税收占岁入总额比重超过农业税收,不仅是唐代的数倍,而且大大超过元明清,明清的人口远超宋代的人口数量,疆域面积也大大超过宋朝,明代晚期至清代前期工商业也有很大发展,但是工商税收所占岁入总额比重并没有超过宋朝,明代晚期盐茶税在内的商税收入约340万两,占明朝财政岁入总额约为13%—15%,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关税、盐课、杂赋三项收入合计已占清朝岁入的近30%,由此可见,全汉昇关于宋朝比唐朝工商税收剧增的原因分析还有待商榷。在中国古代财政收支中工商税收所占比重是衡量经济发展程度高低的关键性指标,所以讨论宋朝工商税收超越农业税收的原因时,就不能不涉及财经政策对宋朝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影响的问题。下面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以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经政策 

  首先,宋初继承和发展唐中叶以来的财经政策。 

  唐中叶以后,由于“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宋朝的财政税收政策不仅继承了唐代,“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而且有所扩大,譬如征榷制度中除了盐、茶、酒之外,新增加了矾、醋、香料、珠宝,对外贸易征税唐朝获利甚微,而成为宋朝重要的税收途径。尤其是盐、茶、酒等大宗事关民生的商品专卖力度更大。太平兴国七年(982),田锡上太宗皇帝条奏事云:“筦榷货财,网利太密……网利太密者,酒曲之利,但要增盈,商税之利,但求出剩。或偶有出剩,不询出剩之由,或偶有亏欠,必责亏欠之过。递年比扑只管增加,递月较量不管欠折。然国家军兵数广支用处多,课利不得不如此征收,筦榷不得不如此比较。穷尽取财之路,莫甚于兹,疏通殖货之源,未闻适变。” 

  马端临指出:宋太祖、太宗“惩累朝藩镇跋扈,尽收兵于京师。于时天下山泽之利,悉入于官,帑庾充牣,得以赡给,而备时使”。马端临所言,道出了宋代募兵制度的实施,完全仰仗于专卖法推行后的财政收入这一关键所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宋初继承和发展了唐朝的禁榷制度,但是工商税收依然只是农业两税的补充。 

  其次,确立以专利征商为主的财经政策。 

  凶年募饥民为兵,原是宋太祖自以为得意可以利百代的传家大政,即所谓“可以利百代者惟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也为太祖之后历朝奉为圭臬的国策。募兵与征兵虽然制度形式不同,但充实组建作战和防守疆界兵源的目的则是一致的,唐宋时期军事募佣兵化过程,无疑为当时的财政税收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为转化民间威胁而人为地多养兵,其溢出费用又使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犹如雪上加霜,宋《两朝国史志》载:“自国初以来,其取非一途,或募土人就在所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乘岁凶募饥民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是以天下失职、犷悍之徒,悉收籍之。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帖帖不敢出绳墨,平居食俸廪,养妻子,备征防之用……廪给之制,总内外厢、禁诸军且百万,言国费最钜者宜无出此。……常赋之外,山泽关市之利,悉以养兵。”军队总数从太祖开宝时37万余人到太宗末期达66万多人,而且数额还在不断攀升,真宗天禧年间增加到90余万人。所以如果说募兵制是军费剧增的主要原因尚是不得已为之的话,那么养兵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造成宋代财政的入不敷出,是宋政府制定量出为入财政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真宗嗣位不久,咸平元年(998)诏:“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是时条禁愈密,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这道诏令实际上是宋朝政府对财经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即将专卖专利和征商由作为农业两税补充的财政来源,一变而为向专卖专利政策倾斜,乃至使之成为主要的财政税源。“故田税不足,重以榷禁,凡山泽市井之利,靡有厚薄,悉入于公上,而民不得售。”庆历三年(1043)九月下诏,凡违犯茶盐酒禁者可酌情以钱物赎罪。谏官余靖一听与既定财经政策不符,表示强烈反对。 

  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今三边有百万待哺之卒,计天下二税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盐酒税、山泽杂产之利,尽归于官,尚犹日算岁计,恐其不足。民贪其利而犯禁者,虽死不避也。今乃一为赎刑,以宽其禁,三军之食,于何取之? 

  余靖的反对,致使诏令“卒不果行”。 

  为了保证国家的货币财税收入,宋朝专卖制度实行比较严苛的刑法措施,禁止官府允许之外的私营产销活动。这一政策一直遭到朝内坚持不与民争利信条的大臣们的反对,庆历三年九月的诏令,实则是仁宗向反对实行严苛禁榷制度大臣们的妥协。但是反对禁榷的大臣们又拿不出可以替代的措施,是故余靖的强烈反对正击中反对禁榷大臣们的“软肋”,从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而言,宋仁宗不得不回到既定的财经政策上来。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向专利征商倾斜,工商税收入得到迅速增长,据张方平统计,从真宗景德三年(1006)到庆历五年,酒课从428万贯,增至1710万贯;盐课从355万贯,增至715万贯;商税450万贯,增至1975万贯,前后40年间,盐、酒、商税平均增长了3.6倍。 

  庆历五年宋夏签订和议后,虽然没有大的战争,但是宋在西部宋夏沿边布防40万军队,加之宋的养兵政策,兵员不断增加,从真宗时的91.2万人,仁宗庆历时125.9万人。中后期军队最高峰值约141万人,军费由此剧增,冗兵、冗费,至仁宗后期终于出现入不敷支的财政困境。 

  最后,货币化理财成为北宋中期以后财经的首要议程。 

  宋神宗起用王安石主持变法,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理财开始成为宋朝政务中的中心议程之一。尽管变法主持者王安石有很崇高的政治理想,但是为神宗“富国强兵”服务的理财政策和措施是熙丰时期政务的中心环节,也是党争的主要议题。王安石的理财措施,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及对盐茶酒专利的扩大,促使和加速宋朝的财政政策向中央集权和全面货币化两个方向推进。熙丰时的货币政策对新法的实施给以强烈的支持,宋初以来占货币流通主要地位的铜钱的铸造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到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达到了顶峰,元丰三年(1080)为506万贯,比北宋初80多万贯增长了6倍多。从熙宁七年(1074)至元丰八年的岁铸造额平均为450万贯,宋徽宗时虽然下降为300万贯,仍比北宋初增长了3.5倍以上,从元祐年间至宋徽宗年平均铸造额亦达280万贯。 

  据统计,熙宁十年赋税收入里,两税收入仅约占国家赋税收入三分之一。除了两税以外,大部分赋税收入税额都是以货币交纳。即使就两税而言,当中也有三分之一税额以货币交纳,这意味着北宋财政结构在熙宁十年时已经高度货币化。与此同时,工商税收占国家赋税收入达三分之二。 

  由此宋朝政府主导财经发展是为中国古代国家干预或调控经济之仅见。其后哲宗绍圣、徽宗“崇宁”,都是沿着熙丰新法开辟财源道路前进。虽然南宋初在政治上否定了王安石变法,但是王安石及北宋晚期的财经政策为南宋所承袭,有过之而无不及。南宋中期人陈傅良对神宗以后货币税收的梳理就很能说明问题: 

  其他杂敛,皆起熙宁,于是有免役钱,常平宽剩钱。至于元丰,则以坊场税钱、盐酒増价钱、香、矾、铜、锡、、秤、披剃之类,凡十数色,合而为无额上供,至今为额。至于宣和,则以赡学钱、籴本钱,应奉司诸无名之敛,凡十数色,合而为经制,至今为额。至于绍兴,则又始以税契七分、得产勘合、添酒五文、茶引、盐袋、耆户长壮丁弓手雇钱之类,凡二十余色,合为总制,至今为额。最后,则以系省不系省经制、有额无额上供、赡军、酒息等钱,钧拨为月桩,又至今为额。至所谓凑额、籴本、降本、折帛、坊场净利、供给吏禄之类,令项起发者不可胜数。……而渡江诸臣不惟尽循宣和横敛之旧,又益以总制、月桩、令项起发。 

  宁宗时,叶适在批评南宋取民无艺说:“然要之渡江以至于今,其所入财赋,视宣和又再倍矣。是自有天地,而财用之多未有今日之比也。” 

  南宋茶盐酒国家专利以及商税等货币收入在国家财政结构、赋税收入中不仅居于头等重要地位,而且收入越来越多,孝宗淳熙末年以后,两税在财政结构中所占比重已下降到20.4%和15.3%。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宋朝财政以工商财税为主政策演变的过程,与宋朝财政收入货币所占比重的上升经历了低于、相侔、直至超越农业税收的三个阶段是相一致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政策导向是其关键因素之一。 

  二、攫取专卖利润的最大化 

  清人赵翼读《宋史》曾说宋朝“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这个说法可能来自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这种类似竭泽而渔的做法不仅限于农业二税。对商税的征收也不例外,从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商税则例创制,到宋徽宗、宋高宗的重订和再订,由十年一修订,到半年改一次,深刻地揭示了宋帝制国家攫取商业利润的贪求。对此学界已有较多研究,不赘。 

  宋帝制国家之所以可以对农业二税和商税几乎采取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正在于帝制国家运用国家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或超经济的手段可以做到,但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不能完全垄断。如果靠专制主义强力垄断,其市场利益就不可能最大化,势必影响财利的攫取,因为这种强力往往是不计成本的。实际上唐朝后期随着市场交换的发达,专卖已开始在生产、销售、分配诸环节引入商办、民办因素,即间接专卖。入宋以后,宋统治者已经懂得,把政治利益绝对化是会损害经济利益的,所以他们转而从经营、核算、成本、利润等方面来抓具体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利益中去体现“最大的政治”。欧阳修说:“大国之善为术者,不惜其利而诱大商:此与商贾共利,取少而致多之术也。”王安石说:“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故制法以权之,稍盛则廛而不征也,已衰则法而不廛。”绍兴年间高宗对大臣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用?”他们的议论与元人所修《宋史》,在《食货志》序中所言“大国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财”如出一辙。这种用商人的口吻,从经营、核算的角度去谈论财政经济,宋以前很少见,元明清政府也不曾有。宋政府的经济职能逐渐增强,财政政策不仅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服务,而且成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宋政府实行榷禁不仅是要专利而且是利益最大化,当国家垄断达不到利益最大化,便可与商人合作,只是由国家牢牢掌握控制权,从而确保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产生最大化利润——经济效益最大化,所谓“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并非虚语。 

  据漆侠的研究,宋帝制国家专卖形式有五种: 

  (1)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部由封建国家进行,但在所有征榷制度中,这类征榷所占比重最小,只有部分解盐和蜀川官盐井的产盐是采取这种形式的。(2)国家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仅给茶、盐、矾等专业户以一定的本钱,全部产品统由国家收购,国家自己出卖,或者转由商人销售。(3)国家采取的再一种形式是控制产品的流通过程,对香药之类就是如此。国家不进行生产,将进口的香药之类舶来品,用抽解、和买的办法,将其全部或一部分掌握在国家手中,然后通过榷货务转卖给商人出售。(4)国家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准许生产者出售给商人,由商人进行销售。嘉祐以后的东南茶法就是采取这种自由贸易形式的,国家则向生产者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5)国家既不直接插手生产领域,也不直接插手流通领域,但采取了更加严密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国家的征榷之利得到了保证,蔡京集团对茶、盐法的变革大体上使用了这一形式,南宋则继续这种做法。 

  专卖专利实施的多元形式,其实质是当帝制国家不能用独占方式垄断经济利润时,政府学会利用市场关系和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让出部分利润来达到占有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不啻如此,宋政府在认识市场和商品经济的规律方面在中国古代是极为突出的。譬如王安石变法期间,茶、盐、酒、矾等的专利,在熙宁年间是日益加强和扩大了。大商人在这个领域中的活动,不是被缩小就是完全被排除了。而金银坑冶、铸钱等类的专利,宋帝制国家所采用的占有形式亦不一致。各种金属的采炼,有的是由国家设置的监冶加以管理或直接经营,有的则由私家承买,私家将采炼所得,“以分数中卖于官”。为什么会采取不同政策呢?这是因为反映了变法派对待大商人和对待冶户是有所不同的。大商人之攫取茶盐之利,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高额的商业利润,他们对于茶盐的生产是无所补益的。因而“切断商人同园户即茶叶的生产者或所有者的联系,由国家直接同商人联系,以保证国家对茶利的垄断”。宋代钞引盐制的最大特点也是切断了盐商与食盐生产者的直接联系,将他们一分为二,以确保国家对盐利的最大化占有。 

  矿冶冶户不同于这般大商人,即使是其中大冶户,他们一方面是大手工业作坊主,一方面又是出卖产品的大商人,同生产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变法派用两种不同的政策对待大商人和冶户,从而保证了帝制国家的专利。所以,自北宋立国到王安石变法的百余年间,金银坑冶和铸钱等是不断发展的。而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这一发展达到北宋(亦可以说是两宋)的顶峰。这同这方面的政策有密切关系。帝制国家对金属采冶的生产愈能放宽控制,就愈能使它取得发展。而它愈益取得发展,就愈益使国家矿税的收入得到增加,从而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 

  再如宋代城市税制的变化,包伟民指出:两宋时期,屋税被视为城郭赋税的主项,具有独特地位。可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官府在向城郭征取赋税时,实际情形越来越复杂,并不是仅依据屋税一项可以应对的了。于是,出现了一种从地产物业走向综合家业评估的趋势。城市税制演变的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病,赵宋政府常能随着社会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调整其赋税制度,其向社会攫取税役的能力相当突出,在许多方面确为其他朝代所不及。其中原因值得探讨,总之体现着两宋时期不同寻常的历史活力,可以肯定。 

  又如政府购买采用先进的买扑制,李晓指出,在政府购买中实行买扑承包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引进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无论对于提高政府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开支,还是对于改善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减轻商人遭受的强制性束缚和经济损失,其先进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三、积极鼓励消费的财经政策 

  从财政经济学的角度讲,需求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刺激总供给或者总需求都是财政政策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 

  宋朝的个人消费或民间消费,如全汉昇所揭示的比唐代有较大增长。但是宋朝的个人消费比唐代增加,除了人口增加、城市数量增多和市场交换扩大外,还与宋朝积极鼓励社会和个人消费有很大关系。下面从夜市经济、酒类消费方面说明。先说夜市经济的兴盛。 

  夜间经济是一个现代经济学名词,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包括购物、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类的经营和消费。中国古代文献记载的“夜市”与之有很相近的含义,虽然现今不少学者把中国古代夜市的起源追溯至汉代,有的甚至追溯到殷周之际,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具有现代夜间经济诸特征的夜市大致只存在于两宋时期,这是因为汉唐有严格的市籍制、市制的束缚,坊市隔离和贱民制度。元明清特别是明代晚期清代前期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夜间生活也随之丰富,但是明清帝制国家与宋朝很不相同,一是统治者以程朱理学为官学,节欲不鼓励官府与民争利,政府和社会消费也有相当的限制,而宋朝是功利思想占主导地位(详见后论)。二是唐朝有严格的宵禁制度,“京夜市,宜令禁断”。凡闭门鼓响后及开门鼓未响前,行人皆为犯夜。“笞二十,有故者不坐。”大明律和大清律与唐朝法律相仿都有严格的宵禁律令。大明律规定:“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清朝有关夜禁的法律也规定:“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但是,宋朝没有唐明清的宵禁制度。宋太祖乾德三年(965)颁敕令“夜漏未及三鼓,不得禁止行人”。宵禁时间延长至三更。宋真宗朝以后夜间营业,不关坊门,警示坊门的街鼓之声已不再敲响,“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废矣”。北宋徽宗时期,随着侵街建筑的合法化,夜市的范围更加扩大。从此,东京城内普遍出现了“夜市”与“早市”,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了。北宋首都开封,南宋行在临安(杭州)都是具有百万以上人口的大都市,开封东京“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骈阗如此。”南宋都城临安“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诸处亦然……百色物件,与日间无异。其余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宋朝州县城、镇市等的夜市规模也很可观。 

  兴盛的夜市经济为宋政府带来了滚滚财源,据不完全统计,宋朝的酒茶课额一般可达2000多万贯,其中来自夜间经营收入的份额可能不低于30%。夜间经济整体在国家财政货币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保守地估算应在5%—10%之间。 

  再看宋朝的酒类消费。 

  酒类专卖最能体现政府的消费政策,从中国古代文化来看,儒佛道都主张禁酒,儒家禁酒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酒诰》,这时的禁酒主要是反对酗酒,并不是完全禁止饮酒,而是如《诗经》所言“人之齐圣,饮酒温克”。道教中的清规戒律有酒戒,但与儒家禁酒思想相仿,反对恣意饮酒、任性饮酒。而佛教五戒第五戒即是“饮酒戒”,酒本身无罪,但饮酒可能引发犯罪。酒是粮食制品,直接影响社会生活,酒与盐茶相比不是生活必需品,可饮可不饮,因而古代对酒的专卖与盐茶很不同。盐自战国专卖以后被历代继承,茶自唐中叶专卖以后也被宋元明清历代继承,而酒专卖始自汉武帝,汉代榷酒时间只有30年,自西汉以降,东汉、两晋南北朝、隋和唐前期、明和清前期大都执行相对宽松的税酒政策,而因粮食匮乏,自秦以降至晚清,除了宋朝都实行过公私皆禁的禁酒政策。宋朝在中国古代是唯一一个自始至终都专卖酒类的王朝。宋朝不仅没有因粮食问题禁过酒,而且是唯一一个鼓励酿酒鼓励饮酒的王朝。用吕祖谦的话说就是:“唯恐人不饮酒,设心大不同。”而这种鼓励消费的政策宗旨就是最大限度攫取酒利。 

  宋朝的榷酒制度为保障酒利,酒的销售主要是通过城镇和草市墟市,熙宁十年以前,北宋全国官酒务有1861处,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只有少数位处镇市。据研究从咸淳《临安志》、嘉定《赤城志》和宝庆《四明志》等南宋方志中辑录出两浙路40处府县酒务,其中只有4处不在城内,大致在离府、县城十里之外。北宋都城开封有72座大酒楼,南宋杭州也是官私酒楼林立,批发零售分店遍布大街小巷,官府鼓励饮酒激励销售的盛况在中国古代历朝都城是为仅见。 

  娼妓是歌妓、家妓、官妓、营妓的统称。中晚唐时,出现了一种饮妓,也叫酒妓或酒令歌妓,专以歌舞筵席娱宾遣兴为职业。入宋以后,以歌舞助兴的歌妓队伍不断壮大,她们“新声巧笑于柳陌花衢,按管调弦于茶坊酒肆”。许多村店酒家常有妙龄女子唱歌吸引客人,“吴姬道字未端正,当垆学唱新番腔。貔貅百万张颐仰,都将铁瓮盛春酿”。至迟从宋仁宗朝开始各级官府利用官妓参与官府酒的销售,庆历年间李觏至江西访蔡襄“时正春时,营妓皆在后圃卖酒”。甚至设法卖酒:“置酒肆于谯门,民持钱而出者,诱之使饮,十费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顾也。则命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小民无知,争竞斗殴,官不能禁,则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弹压之,名曰‘设法卖酒’。”这种令女伎佐酒的做法从神宗熙丰以后至南宋都甚为流行。南宋官酒库每库设官妓数十人。明人凌濛初亦说:“宋时法度,官府有酒,皆召歌妓承应,只站着歌唱送酒,不许私侍寝席。”除以妓招饮之外,官酒务也设有类似赌博的活动来吸引人们消费,“酒务沽卖不行,久例动乐招邀若扑牌子之类,便有赌博之弊,非所宜也”。由此可见,宋朝统治者为增加酒课收入是不择手段的,尽管这些手段是当时历史条件所允许的竞争方式。 

  四、功利思想对宋代财经政策的影响 

  两宋的学术思想,自明清之际黄宗羲、全祖望等编纂《宋元学案》以程朱理学为正宗主流以降,直到20世纪80年代邓广铭先生将宋学和理学区分之后,王安石新学才受到重视,也确立了北宋时期王安石新学为官学的新看法,其后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一书作了系统论证。但是迄今为止,讲到宋朝学术思想仍然是以程朱理学为主线索,尤其是中国思想史学界秉持这种观点,从中国思想史发展脉络来讲,程朱理学确实在宋以后的元明清主导中国思想发展,尽管二程、周惇颐、张载、邵雍在北宋还谈不上是一个学派,但是讲宋朝历史却绝对不能按思想史学界的说法来讲,因为过去在很大程度上把学术思想局限在哲学思想,而忽略政治思想对宋朝的历史的影响,萧公权在其名著《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把宋朝的政治思想分作“两宋之功利思想”和“元祐党人及理学家之政论”,前者讲李觏、王安石、陈亮、叶适,后者主讲司马光、三苏、邵雍、二程与朱陆。宋朝功利思想可以从多方面解释,萧公权认为,功利主义者代表了传统儒家入世思想和政治现实主义取向的复兴。他们对外来侵略的反应及在新环境下对变革的适应使他们成为宋代具有创造力的政治哲学家。美国学者田浩认为“同朱熹哲学相比,陈亮思想的内容比较接近现代西方与中国的观念,因此可以为探讨有创意的思想及中国政治哲学发展历程中的一段关键时期提供一个较为切近的基础”,所以这是他把陈亮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南北宋功利思想的主要代表者王安石、陈亮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义和利是统一体,不能拆分,反变法派质疑新法“兴利”时王安石回答:“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为天下理财就是最大的义,陈亮则主张:“王与霸,义与利的一元论。”而元祐党人及理学家的义利观则强调,义在先,利在后,朱熹在白鹿洞书院院规引用董仲舒的名言“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元史臣的《进宋史表》所谓“崇道德而黜功利”则将元祐党人及理学家的义利观说得再明白不过了。 

  虽然今传的宋朝文献批评功利思想远较赞成功利主义的文献为多,尽管元明清的后世舆论压倒性否定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功利思想而对程朱理学高唱赞歌,但是功利思想在宋朝绝大多数时间占统治地位则是无疑的。全祖望在《元祐党案序录》所加按语:“元祐之学,二蔡(蔡卞、蔡京)、二惇(安惇、章惇)禁之,中兴而丰国赵公弛之。和议起,秦桧又禁之,绍兴之末又弛之。郑丙、陈贾忌晦翁,又启之,而一变为庆元之锢籍矣。此两宋治乱存亡之所关。嘉定而后,阳崇之而阴摧之,而儒术亦渐衰矣。”“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 

  功利思想占统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国家理财政策的理念上,宋神宗《勅中书门下》是帝制国家制定理财政策追求功利色彩最典型的一个实例: 

  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流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以讲求其利病,将救其宿弊而更张之。上以禆于国,下以足于民……然商天下之利者,必致天下之众智而集成之,则理尽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其令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夫有言不酬不足以申劝事,如可行,何吝于赏,如诸色人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用者,朕当量其事之大小,而加甄赏之。 

  前揭北宋晚期、南宋大部分时期都延续了神宗时期的追逐功利的财经政策,不啻如此,宋帝制国家追逐功利财经政策还落实在对各级官吏的考核上。考核制度,在汉唐时就已较成熟,随着专卖禁榷的发展,征收工商业税已成为地方官吏日常工作的主要职事之一,将能否增加工商财税作为奖惩、升降、任免的依据,大致从宋代开始逐渐形成制度。太祖建隆二年(961),由于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治市征增加了收入,并诏增秩,因罢岁月序迁之制。这是宋朝为增加工商税收奉行循名责实考核地方官吏之始。太宗时考课文书要求填具“官市”“及监给曲、商税”等内容,淳化年以后对转运使考课内容包括“货财盈羡。”仁宗康定年间、皇祐年间应掌管三司的官员郑戬、叶清臣的请求,对转运使的考课正式列出“盐、茶、酒、税统比增亏递年祖额”以及官营商业“和籴、和买物不亏年额抛数”。祖额是官府为收取数额相对稳定的税课的一种计划指标。立祖额始自淳化三年,然后由商税衍及酒、盐、茶等诸课利场务,至迟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时已有根据祖额考课各路增亏岁收的规定。立祖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地工商税课收入增减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一般是取三年之中最高和最低的平均值。这即是所谓的酌中之法,虽说商税立额之初以三年所收最多钱数为额,但自咸平以后,课利场务则普遍采用了酌中之法,即所谓“国家思建经久之规,以定酌中之法”,酌中之法先是以三年为期,至仁宗后期渐次发展成为以五年为期。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计划的可行性。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茶盐酒税及诸物场务,自今总一岁之课合为一,以祖额较之,有亏损,则计分数。其知州军、通判,减监临官一等区断,大臣及武臣知州军者,止罚通判以下。”可见,一州军若课额不及祖额,不仅监临官要受处分,而且连知州军、通判等人也在受罚之列。当然,超额完成祖额者,可受赏典。元丰三年吴居厚任京东路转运副使,由于他增课有法,从元丰三年秋季至元丰六年上半年,酒税课利比元丰二年祖额增百七十五万九千余缗。神宗批示“三省可议赏典”。南宋时亦如此。绍兴初期为筹措军费,度支员外郎胡蒙请宋廷诏令诸路“措置征商榷酤而收息至于增羡者,并具实保奏,优与进擢,以示激劝”。 

  考核的官吏不仅限于从户部到监司和州县各级官吏,而且对诸课利场务的监当官等比较祖额殿最,酒务、商税务、茶场、盐场是征收课利的最基本单位。据统计熙宁十年全国有1861个酒务,2000多商税院务场,卖茶场有六务十三场,盐场在宋初淮南地区有28所,南宋时期淮浙盐场约66所。自诸课利场务的收入在宋代财政的地位日益重要,其祖额的立定也愈益细密,故宋人说 “今茶盐酒税监考之官,法已详矣。登格者有赏,亏损者有罚。人非木石,谁不自励。” 

  在宋朝财经政策引导下,社会的营利思想有了很大改变,蔡襄说:“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司马光也说:“无问市井田野之人,由中及外,自朝至暮,惟钱是求。”士大夫、官户“口谈道义,而身为沽贩”。孙升更是形象地说:“城郭之人日夜经营不息,流通财货,以售百物,以养乡村。”南宋比北宋有过之而无不及,凡“世之人以市道相交,一钱之争,至于死而不悔”,真德秀说:“利欲之风,深入肺腑。理义之习,目为阔迂。己之良贵,弃置如弁髦,而轩裳外物,则决性命以求之弗舍也。”《宋史》编纂者在《王安石传》中引朱熹的话否定王安石及其变法“乃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其实这句话又何尝不是宋朝320年的绝大部分时间国家财经政策的真实写照呢? 

  余论 

  有关宋朝经济发展水平,自20世纪初以来海外学者就有很高评价,如日本的唐宋变革论视宋朝为中国历史的近世开端,欧美学者有“宋代经济革命说”,中国学者则认为宋朝在经济上、生产技术上,是当时人类农业社会中最繁荣的。尽管学界对宋朝经济革命说的“革命”有所质疑,但是经济史学界对宋朝社会经济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高峰(中国古代经济史“两个马鞍形”,宋朝处在最高点)的看法则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那么宋朝社会经济为什么会达到这样的高度呢,学界则多从社会生产力提升、商品经济发展、财政国家、市场交换发达以及制度变迁等方面讨论。这些讨论对于认识宋朝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原因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是唯独没有回答本文一开头提出的为何宋朝是中国古代唯一一个非农业税收大大超越农业税收王朝的问题。 

  在这里需要强调,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特别是对于帝制国家的财政政策,过往的研究不论是古代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还是现代从帝制国家阻扰商品经济发展的理论角度,予以批评和否定者居多。当然帝制国家实行严格地禁榷征商制度,为获取最大化的财利不择手段增大剥削率,加重了普通民众的负担,巨额财政收入的相当大部分为皇室宗亲、官僚阶层提供了尽可能多的物质享受等事实都是不可否认的。但历史发展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过往的伦理道德或理论需要以客观的历史主义去重新认识。 

  唐中叶以后至两宋商品经济、市场交换发达,固然与社会生产力提高有密切关系,但是为什么唐中叶以后实行禁榷制度,商品货币经济就一下开始发达起来,难道唐中叶是唐朝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界标?唐中叶以后多处于战乱时期,社会生产力缘何一下有很大提高,促成商品货币经济快速增长?即使学界公认宋朝社会生产力譬如亩产量比唐朝有较大提高,缘何新的两税法税制不能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众所周知,在工业革命出现之前,社会生产力是缓慢发展提高的,特别是在帝制国家控制严苛的条件下,造成社会生产关系质变,直到晚清也还是处在所谓的“萌芽”状态。实际上在中国古代“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这一点正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所在”。所以唐宋统治者为追逐巨额财利,利用国家权力,调动当时力所能及的各种资源,实行专卖制度和征商制度,主观能动地作用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交换规模,这不能不是唐宋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历史研究应当给以足够的重视。 

  本文从四个方面做了初步探讨,表明宋朝非农业税收超越农业税收是与宋朝以工商税收为主,善于经营、刺激消费并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的财经政策分不开,而这种财经政策恰恰在中国古代也是独树一帜的。若从财政收支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而言,宋朝工商业的发展在中国古代应是汉唐不能及,元明清也难以超越的。 

  首先,在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宋朝官营经济(官营农业、官营商业、官营手工业)规模庞大,地位重要,可以说超过汉唐明清各朝代,官营手工业人数多、分工细。“官营经济的经营形态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民营经济中的经营形式如承包、租赁、租佃、借贷、合伙等,在官营经济中都有实施。有的还先于私营经济发生。多样化经营方式使官营经济较具活力。”“官营手工业中的原材料直接来源于二税的不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和买’、‘科买’、‘科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宋朝许多大商人从事茶、盐、酒、金银、布帛、粮食等与官榷或官需物品相关的经济活动,官私经济相互联系在一起。” 

  其次,宋朝政府为了满足其庞大的消费需求,利用禁榷专卖、商税、二税和官营工商业等途径聚敛来的巨额资财,向民间购买物品,“物出于民,钱出于官。天下租税常十之四,而籴常十之六。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其数量之巨,规模之大,影响面之广,参与者之众,引起的商业关系之复杂等等,都是以往任何时代所不能比拟的。由此大大促进货币流通:“上自朝廷之运用,下自民间输贡、州县委藏、商贾贸易,皆主于钱,故后世用钱百倍于前。”也为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条件。在茶盐等的大宗贸易中,涌现了一批资本雄厚的大盐商,京师交引铺以及各地交引铺也通过对茶引、盐引的垄断而大发横财,成为商业资本的代表人物。不论官营经济还是民间私营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寄生于国家庞大财政支出上的商人阶层的活动完成的。“商于海者,不宝珠玉则宝犀瑁,商于陆者,不宝盐铁则宝茶茗。” 

  最后,宋朝财经政策大大促进市场商品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被征收商税和不作为征收商税的“民间日用之物”的村落市场交易品有米、麦、粟、菜、豆、水果、鱼鲜、猪、斗、鸡、鸭及麻、楮、农具、酒、盐、茶、薪等,纸、扇、竹、木、箔、油、炭、曲、布、絮、牛、柴、面、布、席等等。正如傅筑夫所言:贸易性质由原来的奢侈品贩运性商业变为以居民日用品为主的规模型商业。宋朝 “商业不再为少数富人服务,而变成供应广大人民的大规模商业,这在性质上是一个革命性变化”。宋人张择端所绘《清明上河图》充分展现了北宋徽宗时期开封东京市井生活消费场景繁荣的风貌。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张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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