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创造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叙事

2023-01-16 作者:付子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光辉历程,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而且正在深刻影响世界历史进程。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百年法治奋斗进程中,实现了法治机制创新、法治文本创新、法治话语创新,凸显出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色。法治机制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本,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形成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法治文本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表,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迈向法典化新阶段;法治话语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里,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不断凝练的中国式法治话语体系正在发挥理论支撑、法理论证的关键功能。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法治思想;百年法治奋斗;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作者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重庆401120)。

  “读懂今天的中国,必须读懂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的实践探索及其取得的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促成了系统性的理论创造,走出了一条自主性中国法治发展道路,打破了西方关于法治现代化发展模式和人类法治文明形态叙事的机制格式化与话语垄断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坚持自信自立,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生动展现。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022年8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回信中勉励外文出版社的外国专家时再次强调:“今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大召开十年来,“我们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心任务的重要内容,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世界意义。要深刻理解和完整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等范畴的基本规定性,需将其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大历史观视域。“中国式现代化”题中之义包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题中之义包含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具体而言,“新”在尊重本国国情、遵循实践牵引、不惟别国模式;“新”在百年法治奋斗所开辟的新道路;“新”在坚持机制、文本、话语百年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机制、文本、话语三个基本维度上,创造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形态。其中,法治机制是根本动力,法治文本是显性成果,法治话语是内在建构。“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清晰映照了来时的路,有力昭示了未来的路。”着眼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历程,提炼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表达和理论创造,有助于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发展规律和时代大势,推动中国法治事业行稳致远。
  一、法治机制创新: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无数个人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一致的行动。权威与民主的辩证关系,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景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理事实。历史充分证明,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中国的一切事情都难以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在百年法治奋斗历程中,党的法治领导机制不断成熟,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逐步定型,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治领导机制的创新。
  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具有现代政党驱动型法治的新特征。也有学者提出,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到当代的党规国法合治,“双轨法治”的深层结构使得中国法治具有“复规范性”。与西方内生型法治现代化、外发型法治现代化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融汇理论与实践,把法制(法治)建设作为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保障和实践动力。党的使命感涵盖法治事业,党的领导力赋能法治建设,党的组织性提升法治效能。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载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其目前奋斗”七条目标,其中第3条是“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第7条是“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这些法律目标又包括“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以及“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权利”等。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第一部土地法,是党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1931年11月,周恩来代表中共临时中央政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宪法大纲》,提出17条原则要点,随后组织《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加紧起草完稿后提交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49年9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会上,毛泽东向全世界豪迈而庄严地宣告:“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1953年底至1954年初,毛泽东在杭州亲自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文本,完成四读稿。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亲自指导宪法及重要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布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领域深化改革,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亲自主持民法典等一系列重大法律的起草工作,深刻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涉及、前人从未遇到、西方法治理论无法解决的许多根本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领导法治确保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和高质效能,同时也以法治化方式保障了党的领导地位。1954年颁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后,所形成的一部巩固和壮大人民政权的重要宪法文本。1982年宪法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进一步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条郑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由序言增至正文,由历史性确认增至规范性表达,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表述更加全面科学和规范有力,强化了宪法第一条的“国之大者”的权威属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进行的重大创新,体现为依法执政。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强调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深刻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创新。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全会规格,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作出系统部署谋划,并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深刻命题,深刻提炼出党依法执政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要求,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以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清晰指明了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方法指引,标志着党对领导法治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规律的认识日臻成熟。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推动了国家宪法体制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更加凸显了党领导法治的组织优势、制度优势,从而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提高了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是党的重要历史经验,也是党领导法治的重要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真命题则是“权大还是法大”。首先,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具体到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个党政组织,那就必须坚决服从宪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即使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也一定要划分清楚界线,“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干预,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党和法的根本一致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统一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完善领导法治建设的科学机制。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机制逐步定型,从而使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日趋完善。法治动态运行离不开党领导立法的机制支撑,一方面,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党领导立法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立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党保证执法的机制,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任意执法、违法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允许假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行不当干预之实,由此形成党支持司法的机制。而党带头守法的机制,则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在观念层面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与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的一致性,更在实践层面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守法。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体现为规范性与引领性的统一。如果说规范性体现在党对法治建设的系统谋划与组织推进,那么,引领性则体现在通过党带头严格守法所形成的示范效应。带头守法来自党一以贯之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自身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党领导法治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也彰显了党对法治的坚强领导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机制创新,不仅是执政方式创新,也是法治驱动方式创新,建构了一种崭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政方式,丰富和发展了人类法治文明中的法治建构模式、驱动模式、引领模式,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实践证明,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作为中国特有、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模式,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丰富了法治的中国之理,开辟了崭新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道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机制创新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主动性的启示意义。对于任何一种法治文明而言,作为“国之大者”,法治建设都应做到全局引领、战略规划、主动部署。失之则国家层面低效治理、社会层面无序演化,其方向难以预期;有之则实现国家与社会多主体的分工协作、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发展步骤性与目标方向性的有机统一,使得法治中国建设更具整体感与层次感。
  二、法治文本创新:法律体系迈向中国式法典化新阶段
  在领导法治建设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法典化基因,结合中国具体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在法律规范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推进文本创新,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迈向中国式法典化新阶段,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华法治文明气质的法治文本系统。此举在人类法治文明形态中的创造意义极其鲜明:照搬和临摹不是有效选项,立足国情、立足实践,注重体系建设、宏观微观并重才是理性选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党的法律文本建设既注重专业性,也呈现革命性和时代性的特点。这一时期党进行的法律文本探索,既是党对法治(法制)探索的一部分,也是党的革命工作的一部分。正是在法治与革命的双重牵引下,党的法律文本逐渐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回应了当时的时代需求,积淀了党的法治经验,又促进了党的革命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转向全国范围执政。1950年3月3日,《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正式颁布;6月28日,《土地改革法》出台;7月,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重视法律制定和人民司法工作,在否定国民党司法的同时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一论述呈现出有破有立的建设性辩证思维。1953年至1954年,毛泽东在亲自领导立宪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治理论,如“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等等。“五四宪法”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以及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伴随着党对于如何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法制在其中如何发挥作用的认识日益深化,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步。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当时国家工作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首次郑重提出法律体系化的构建方向。然而,随后相继出现的曲折历史进程,使得党的八大所形成的正确路线未能完全坚持和有效贯彻落实,新中国法律体系化探索在历史曲折中艰难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开始意识到轻视法制的严重后果并着手加以纠正。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强调“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没有法律不行,现在是无法无天。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刑法、民法起草工作再次提上日程。从1962年5月开始,中央组织人员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到1963年10月,编写了第33稿。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员进行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于1964年7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共计三编24章262条。遗憾的是,这两个法律草案后来由于全国范围内“四清”运动的开展而没有公布。在“文革”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顶层设计的不断科学化和法治领导力的日益增强,包含法律文本在内的法治文本建设接力历史成绩,推进历史任务,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新方针,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从1979年到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327部法律以及与法律问题相关的决定,其中八届人大制定法律85部,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件,是以往历届全国人大立法之最。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提供了重要依据,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同时,1986年开启“一五”普法,实施有组织的规划性法律普及行动。总体而言,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成了恢复与重建。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又有了一个较大发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升为宪法规范。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重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各方面事业有法可依,顺利实现了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目标。
  法治文明的中国式文本创新,既包含宏观层面的结构表达,也包含微观层面的规范表述。2009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科学厘清了一系列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体现了中国语境中对法言法语的精准理解和规范使用。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形成的法治文本创新表达,兼顾局部突破和整体构建两方面,呈现规范性、规划性、规律性特点。规范性体现为从法律自身的规范属性出发,形成立法结构与文字表达;规划性体现为从系统化整体构建的方式出发,推进立法工作;规律性体现为立法过程中呈现适时立法、稳步推进、动态调整的规律。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立足点是“自己”,追求的是“适合自己”和“超越自己”,成就的是“属于自己”的巨大创造。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国共产党持续书写中华法治文明发展新篇章。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中国法典化新阶段由此全面开启,我国立法从单行法阶段迈进法典化阶段,国家也由单行法思维转化为法典化思维,由多中心思维向基础性法律思维转化,由碎片化思维向体系性思维转化,由分散思维向统一思维转化,由并立思维向融贯思维转化。这里的“转化”不仅是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的需要,更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法理学意义。纵观人类法治文明史,对所有大国而言,编纂《民法典》都是国家制度体系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系统工程。法典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基因,也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当然,法典和法典化皆非中国独创,也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独创;而且从历史维度看,中华法系本就是独特的“礼法体系”,不仅有法典,而且还有礼典。中国立足本国既有、世界既有的法典文明成果,既不“撕作业”,也不“抄作业”,而是将其视为中国历史进程和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伟大事业,持续推进人类法治文明创新发展。《民法典》真正扎根中国本土实际,全面深刻总结我国七十多年民事立法乃至百年司法经验,承载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总结了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开启了中国法典化的新阶段,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也是人类法治文明全面回应时代之问的“21世纪民法典”。继民法典之后,行政法典、环境法典、教育法典等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典化也被提上日程,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典化正在加速推进。
  法治文明的中国式文本创新历经了曙光时刻、新启时刻、体系时刻、法典时刻。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法制)探索及其法律文本探索的开启,是曙光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破旧立新的立法开局,是新启时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体系时刻;新时代以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强化,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的时刻,是法典时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法治文明的中国式文本创新必将创造新的辉煌。
  三、法治话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奋斗历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话语,塑造了党的法治理论谱系和法理范畴结构,为人类法治文明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具有强大凝聚力和生命力的中国式法治话语体系。有学者以中国古代“政刑”到现代“政法”为分析进路,提出法安天下、法顺民心、法乃公器、奉法强国等良政愿景,提出“如何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并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重要课题。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体系表现为宏观话语和价值话语两大系列。两次“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深刻呈现了党的法治宏观话语的继承性和超越性。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首次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同时,他把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实际上成为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在人民民主法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邓小平进一步总结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正式以党的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邓小平提出的民主与法制内容。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的完整提出,标志着“要法治不要人治”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成为新时期党的标志性法治宏观话语。1979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强调“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文件首次提到“社会主义法治”。继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治入宪”的划时代意义,就在于把执政党的治国基本方略上升为国家意志,为中国在新世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赋予政治文明内涵;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聚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对一系列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作出重大部署时,专章论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问题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两次“十六字方针”的接续提出,以宏观话语表达方式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宏观法治话语的生成及其具体落实,正是建立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高效的治理效能基础之上。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新时代法治中国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的系统性思维,因而也体现了党的宏观法治话语的系统性和协调性。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法治建设工作提出新要求,将法治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指标,即“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再次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在同年12月6日举行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题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些表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宏观话语体系,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功能理论。
  法治信仰是党的重要法治价值话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他引用卢梭关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名言,即这种法律应当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而非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的法律,由此说明“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信仰是深厚的、坚定的、内在的精神力量。法治信仰展现了党的法治价值话语的内在精神品格。党在信仰层面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筑牢法治根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信仰法治才能坚守法治。法治信仰既是对党员干部和执法者的要求,也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崇高法治信仰的有力支撑。法治信仰是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的内在前提,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精神基础。
  良法善治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精神在价值层面的精准表达,以优良文本、正当程序、普遍遵循为衡量尺度,将法的价值性进一步纳入法治内涵。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就要求以良法奠基善治。良法以更好体现公民价值准则、社会价值取向、国家价值目标,充分实现社会正义为基本功能。良法善治体现法律的道德性,体现法治与德治的集中统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须先有良法。建立良法体系,实现良法善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新时代中国式法治话语表达中,法治体系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和标志性的中国法学基石范畴,是内涵丰富的结构性创造。在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获得基本解决之后,法治体系话语的提出关注于解决法治质量“高不高”的问题。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法治体系就是这个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系当中,包含了五个子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体系话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以“法治工程学”的方式呈现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性。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既遵循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充分体现本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制度属性和实际发展状况。”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话语表达,是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形成了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中国自信的法理范畴结构和法治理论谱系,丰富和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原理。同时,有关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和法治、政治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的法治话语,成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法理范畴,并融贯为法治话语体系。在不同法治文明体系中,法治话语的独创性、理论性、民族性、实践性、体系化至关重要。独创性意味着一种话语不能是另一种话语的复制,而必须在海纳百川的同时实现自我塑造与自我生成;理论性意味着一种法治话语应当既来自具有强大解释力和生命力的基本原理,又积淀和不断深化理论思维,形成具有理论深度的概念、范畴和学理;民族性意味着一种法治话语要从本民族文化基因中薪火相传,形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语言;实践性意味着一种法治话语来自实践、契合实践、融合实践,成为一种知行合一的沃土话语而非书斋话语;体系化意味着一种法治话语形成了稳定、成熟、严谨、开放的自洽体系。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表达具备了这五个特性,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从纵向看,法治话语表现为话语力,具有成长、成熟、创新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横向看,法治话语表现为话语权,呈现不同主体交往时空中的主导权。当前国际社会中中国法治话语权的增强,正是基于中国法治话语力的不断提升。在历史经纬中发展、在当代实践中深化,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正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类法治文明。
  结论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要素,法律的产生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类文明形态的多样性决定了法治发展道路的多元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现代化法治新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中国新形态。其中,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百年法治奋斗进程中的法治机制创新、法治文本创新、法治话语创新,凸显出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色。法治机制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本,表明经过百年法治奋斗,形成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法治文本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表,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迈向法典化新阶段;法治话语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里,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不断凝练的中国式法治话语体系正在发挥理论支撑、法理论证的关键功能。
  从历时性维度讨论法治文明中国表达和人类法治文明中国形态的同时,还须从共时性的中西法治比较视角,将中华法治文明新表达置于人类法治文明叙事的大框架下来考量。首先,西方法律制度的生成机制介于自生型和移植型之间。自生型形成过程漫长;移植型易发生理想与现实、设计与落地的偏差。“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所形成的中国式机制创新,在中国大地开创了自生型和移植型之外的自主型法治现代化创新范式。其次,西方法律文本越来越集中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两种类型,并呈现出部分融合的混同趋势。“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所形成的中国式文本创新,由中国法治实践和顶层设计双轮驱动,不以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二选一”“二合一”选项,而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推动中国迈向法典化新阶段,远承中华法系、契合百年奋斗、弘扬时代精神。最后,西方法治话语、法学话语停滞固化于19世纪和20世纪,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今西方法学的话语驱动力、创造力、解释力面临着严峻考验。西方法治话语建立在以资本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两极分化的法治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法治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法治现代化基础上,这种法治话语已经出现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其适用性频繁受到质疑,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话语霸权已遭遇“话语赤字”。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所形成的法治理论体系,呈现为中国式法治话语创新,在法学原创话语的主体意识、思维结构、知行互动等方面呈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强大适应性。
  面对人类法治文明,中国共产党创造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不主张“文明的冲突”而主张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不主张强制性、霸权性的文明输出而主张尊重国情、相互学习;不主张以中断本国本民族文明历程为代价的断崖式文明输入,而主张守望、传承、光大本国本民族文明,并在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中规律性地把握、本质性地理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分析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法治领域的新表现,深刻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深入研究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法治新课题,精准把握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新期待,是持续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断丰富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重大课题。
  本文注视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李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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