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一种新理论——“规则框架”分析与古代经济史新认识

2021-11-24 作者:顾斯文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摘  要:作者借用戈夫曼的框架分析提出一种新方法。

关键词:“古代经济”;新方法;“规则框架”

  

  内容提要:过去20年间,“古代经济”这一研究领域已经克服了原始论派与现代论派的百年之争,因为两种方法在诠释现存史料时都有一些缺陷。除一些新方法(如考古资料的计量分析抑或前现代社会比较研究)之外,新制度经济学似乎成为分析古代经济的新集成手段与理论。的确,新制度经济学将所谓“并非总是理性的人”置于各式各样引导其经济决策的具体及抽象制度之中。然而,即便在这种新“正统”理论中,如何恰当地分析涉及经济活动及论述经济问题的文献史料仍是个难题。作者借用戈夫曼的框架分析提出一种新方法。即,写作者识别、反思并创建一些规则框架,继而借助其著作向自己所设定的读者展示某些经济观念,甚至试图借此影响乃至改变他们既有的经验框架。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一段文字清楚地表明,这些规则框架是如何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构建起来的,并因应各自时代的特定需求进行调整,甚至完全改变作为裁断权威依据的原始文献的本意。

  顾斯文(Sven Günther),德籍西方古典学学者,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英文版《古代文明》(JAC)执行主编。Email: sveneca@aol.com; svenguenther@nenu.edu.cn

  刘军

 

  很长一段时间里,古代经济史这一昔日甚为热闹的研究领域似乎已然萧寂,因为摩西·芬利(Moses I. Finley)嫡传弟子中的(新)原始论派与米哈伊·罗斯托夫采夫(Michael I. Rostovtzeff)式的现代论派之间的相互辩驳看来早已词穷语拙。这可以说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著名的“比歇尔—迈尔之争”(Bücher-Meyer-Kontroverse)的第二轮论战。此后,双方的欠缺已经被揭露并受到了中肯的批判:一方忽视或者更确切地说轻视了文献史料之外的各类资料,另一方草率地使用现代术语。与此同时,“可笑的第三方”似乎不过是种种计量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式和新制度经济学,这些方法现在已然司空见惯。

  尤其是,最后那种基本方法所要追溯的“制度”,是指诸如国家体制、经济立法之类的“正式制度”,但也包括道德标准与偏好。在一个信息不畅的社会网络中,这些因素会决定人们的经济行为,因此“制度”看起来就像是一种“万金油”(die “eierlegende Wollmilchsau”,原意是“会生蛋、长羊毛、产牛奶的猪”,用以讽刺只有长处且无所不能的人或事)理论。因为如此一来,“理性的经济人”(der reationale homo oeconomicus)就出现了部分缺陷。这不仅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回应,而且也是人文学科以及所谓生命学科中的一般趋势。换言之,一般而言,“经济人”缺乏关于其他行为者的信息。这首先导致相应的分配与占有权通过种种具体或抽象的制度加以规范,例如新近尝试调整这些反差的一些经济“合作组织”。表面上,这似乎为此前的古代经济史两大阵营都提供了便利。“现代论派”不再承受这样的辩护压力:是否必须用种种假设“调和”往往残缺不全的文献资料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经济数学模型的失效?“原始论派”仍旧能够以下面的观点自诩:支配经济行为的“种种制度”,可以轻而易举地回到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所说的“嵌入性经济”(embedded economy)左近,因此所谓“新制度经济学”不过是给“他们的”理论穿上了“新”衣。为了使这场大论战在表面上得出这种共识(communis opinio),在古代经济史研究领域甚至种种量化方式都可以弃之不用。

  然而试问:这种方法对种种古代经济学的评价是否全然正确?笔者也认为,这种模式有所不足。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方法不过是又一种“非位”思考方式。也就是说,它采用了此前人们关于古代经济的种种概念化探究的外部视角,因此一件现代的紧身衣反而束缚了古代经济行为与思维。易言之,在有限的一些情况下,在探究古人具有怎样的“经济”意识、如何拥有这种意识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时,此种方法所处的境地是这样的:实际上它是“即位式的”,故而也就采用了内部视角。

  因此,笔者在前些年寻求分析模型期间,已经引入了“规则框架”(Ordnungsrahmen)的概念,并在最近的一篇短文中较为细致地运用这一思维方式。“规则框架”的含义,是指建基于社会学家埃尔温·戈夫曼模型的“框架”。那么,在个体进行种种经济决策和经济行动期间,他们限定了其经济实践的范围;在这些框架之内,不仅“理性的”行为是可能的,“非理性的”行为亦然。如此说来,这些“规则框架”貌似越来越接近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制度”了。有一点不言而喻,规则并非总体上、普遍地固定下来。特别是,一方面,对每一个体或更确切地说是对每一群体而言,规则框架必须不断重新表述、重新制定;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就是变动的,而且(可以或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实践加以修订。还有,规则只有在个人或群体间交换与交流过程中修订某些特定“框架”的必要性时,才变得显而易见。例如,在一种经济交易中,某种共识才能建立起来。而且,甚至可能会突破某些独特的框架并确立新的框架!

  对此,现在有人义正辞严地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在理论上也许听起来很不错,但在实践中以现存的史料而论并不能得到证实。完全不是!由是,那些被“原始论派”格外重视却被“现代论派”滥用的传世文献为证明上述方法的有效性提供了理想的起点。古代著作家的诉求,恰恰是在其文学作品中记录下自己察觉到的既有“规则框架”,与特定的“框架”相比较,然后借助其“作品”向潜在的读者展示。他们既能呈现已经验证的事物,又能呈现全新界定的事物。然而,读者既有的“种种框架”反过来又对其加以判定,与文学所呈现的内容是否存在种种联系。这样,种种读者解读导致人们错误地沉浸于其他“种种框架”当中,甚至逐渐产生对特定“规则框架”的改动。

  可以说,借此“规则框架”模型,就能找出作者与其目标读者之间有效交流行为的前提条件和框架条件。这样,作者就并非孤独的“主动”方,读者也不是纯粹的“被动”方,而交流只有通过积极的博弈即双方通过特定的作品互鉴才能实现:作者有意(当然也会无意)地将自己(持有的)观点写入作品之中,但他也必须兼顾特定的文体传统、文学风格以及目标读者群的期许和阅历,这样他的写作意图才能完全“达成”并产生影响。相应地,读者会将作品中表达及隐含的观点归入自己的预期和经验框架,即针对作者的(新)观点根据既有的规则框架进行调整,或是拒绝作者的(新)观点,或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全盘接受,抑或(根据作者的框架)对既有框架进行调整。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必然“能动地”学习作品并把握其思想。面对全新的情况,相应调整可以在诸如“锚定效应”的影响下作出。在此种情形下,创新的想法会被连接到已经存在的概念之上。然而,如果作品仅仅允许某种想法归入特定的规则框架,也可能出现“框架效应”,会将每位读者引入某个特定的方向。

  具体应用于古代史料,意味着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些史料的本意。“本意”在这里指的是其中“存储”的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意图和成果。尽管我们无法察知作者的确切规则框架,对目标读者群或具体受众的规则框架知之更少,但仍要尽可能地从双方的角度确定作品本身所呈现的规则框架。论及经济话题时,除了纯粹的经济交易,诸如讨论使用的文体(哲学—理论文献、法律规则、历史叙事、韵文等)、道德规范,尤其是构成精英阶层对话稳定基础(例如,何种经济活动适合社会上层?)以及与其他古代著作的关系,都是用来确定其作品主张正确性的“证据”。

  由此观之,一则出于查士丁尼《学说汇纂》(Digesta)的相关例证迄今尚未受到重视。它应该能说明“经济”如何在至少三个时代及意义层面上被概念化,进而成为相应的特定“规则框架”。

  此例证的出处是《学说汇纂》第50卷第11目(50, 11, 2, Callist. 3 cognit.)《关于集市者》(de nundinis)。原文为:

  

  汉译如下:

  卡利斯特拉托斯在论司法审理的第三卷中

  若某人吩咐农人们或渔民们擅自将产品带进城里以便(在那里)自行变卖,那么供给品售价将被扰乱,那样就妨碍了当地居民(原本的)工作。一旦这些人已经将其货物带去,他们应当刻不容缓地交出货物并回归到自己的工作中。正如柏拉图——希腊人中具有最高洞察力和影响力的一位——在阐释以何种方式一个邦国才能使人安居乐业时已经指出的,商人们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他在其著作《理想国》第二卷中如是说:那么,也就是说人们需要(一定数量)的农人,也需要(一定数量)的其他工匠及其他一切进出口这些物品的服务者,也就是说商人。然而,若一位农人或其他工匠中的任意一位已然将其所生产的物品中的某些带到集市上,而同一时间那里没有愿意(以交易的方式)换取他所(准备的)那些物品的这样一些人,他将抛下自己的工作,并将待在集市上无所事事吗?“绝不会,”此人说,“而是将会这样,那些人见到此事,就会自荐为其效力,提供这样的服务”。

 

  第一个层面,是查士丁尼监修《学说汇纂》工作中编订法学家著作的引文,关于该段落及总目只能提供为数不多的解释。根据《如此伟大》(Constitutio “Tanta”)敕令,除一些概念界定和法律规范外,《学说汇纂》第50卷还包括关于公共服务及其各项内容的种种规章,但也包括关于司法程序和税赋厘定的内容。故而,初看起来第50卷似乎更像是不适合归于其他部分的法学家著作残篇的汇编。而且,仅有两项法律的第11目《关于集市者》也以这种方式处理:除了前述所谓卡利斯特拉托斯残篇,亦由法学家海莱尼乌斯·莫代斯提努斯(Herennius Modestinus)在《法规》(regulae)第3卷中援引了这样一件事,在被滥用10年后,诉诸皇帝所认可的一项市场法的要求被撤销。

  只要看一下卢克·德里格特(Luuk de Ligt)权威著作的索引就能知道,这几乎不可能是仅有的涉及“种种集市”的法规。在索引中,可以找到其他出自《学说汇纂》的法学资料,不仅仅是基于皇帝敕令者。就此而言,《学说汇纂》第50卷中采用的似乎不过是次要的“集市”(nundinae)秩序原则。起初与此处相比有更多的法规,各有侧重,但尚未单独划入各个行省(更确切地说是地方),而且按相应系统划分。由于直到编订《学说汇纂》的时候两项法规无疑仍被认为是现行的,这些大概就被归入此类“行省”法规,因此不再继续传承。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至迟在此后的时代,到《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编订时,通过皇帝的法令和特权授予,此处的法学训练完全处于诸国家机构也就是说皇帝的掌控之下。

  此外,可以以另一种视角将卡利斯特拉托斯引文置于其产生时代的语境中来观察。因此,活跃于塞维鲁时代(in severischer Zeit)的法学家的这段引文,可以解释为对哈德良(Hadrian)所颁厄琉息斯(Eleusis)鱼市法规的反映。因而,莫里斯·西尔弗(Morris Silver)由此处及其他一些情况中观察到,出于滥用经济资源的原因,这位法学家对取消中间商政策开诚布公的批评,或许可以用塞维鲁王朝治下这样一种具有政治意图的市场干预的延续和扩展来解释。但是,卢克·德里格特也提出了另一种解释。然而,由于此段文字缺少语境且语意含糊无法解释,农人究竟将自己的出产销售给了谁,是中间商抑或消费者?而在解释此段文字时,人们不应该忽视卡利斯特拉托斯的著作是《论司法审理》(de cognitionibus),这部著作中所涉及的终究是在特殊情形下,且不惊动总督的审讯中司法程序的解释。就此而言,由这段文字能看出“政府”针对出于经济需求在城市里逗留时间过长的农业人口(如那些在年度专门集市或其他周期性集市结束后仍然留下的逗留者)的举措。无论如何,这可能是该段落的语境,并引发卡利斯特拉托斯的评论。

  此处无意探讨卡利斯特拉托斯是否也由此联系到政治(或哲学方法论2)立场,这可能终究是无法确定的。在分析的第三层面,更为令人惊奇的是卡利斯特拉托斯的作品对柏拉图引文的援用。首先,此处所需的是考证所引段落的完整性。校勘本(Mommsen/Krüger)的引言证实,此段引文是柏拉图《理想国》第2卷第11、12章内容的拼凑。

  翻检一下《理想国》中完整的段落(Plat. rep. 2, 11-12, 371a-371d)就会发现,《学说汇纂》中的解释显然有多处关键的遗漏(斜体为卡利斯特拉托斯引述部分):

  汉译为:

  “故而,他们[即公民]绝不能仅仅在家中生产来满足自己,而且当他们必须供给别人时,他们需要知道他们应当提供的东西是什么以及要多少。”

  他们必须这样。

  那么在我们的城邦中需要更多的农人以及其他工匠。

  当然更多。

  而且可能还需要其他的仆役;他们进出口各种东西。这些人就是商人。不是这样吗?

  是的。

  因此我们也需要商人。

  当然。

  而且如果贸易需要海运,我们也许还会有其他一些需要——他们中有具有航海经验的。

  当然需要其他一些。

  (12)然而现在城邦里又如何呢?他们应当如何相互供给每人做好的东西,到底他们本来为什么赞同这一共同体并且创建这一城邦呢?

  他回答道,显然是通过买卖。

  由此,出于交换的目的,市场与作为明确标记的货币会出现在我们面前。

  当然。

  如果现在这位农人或者又有其他某位工匠从自己的产出中带来些什么,同时那里没有什么需要交换他的货品的东西,他将会这样:放下自己原本的工作,待在市场上。

  绝不会,他说道,而是一早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些看到此事的人自行提供这样的服务,这在安排得宜的一些城邦里几乎总是归于身体极孱弱者,他们不适宜从事其他人的营生。这些人必须等待在集市上并且用钱与那些想要出售什么的人交换东西,再用这东西与其他急于购入什么的人换钱。

  我说道,现在这种需求为我们在城邦中产生了坐贾。坐贾出于买卖的目的在集市上待着从事服务,而那些往来于城邦间的人,我们不称为坐贾,而是商旅吗?

  当然。

 

  此处以粗体字标记卡利斯特拉托斯所引用的段落。它们清楚地表明,其中不止有些许可能源于其所用抄本或改写本的出入,而是以这种方式对原文加以明显的篡改,同一文献的不同部分被重新编订,以便得出一种其所期望的独特见解。这一见解,一方面针对的是维持来自土地(确切地说是耕种者)的供给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negotiatores或(分别为拉丁语与古希腊语,意为“商人”)作为中间商的积极作用。这样读起来,与柏拉图的意思就截然不同了。易言之,在此处,像农人()、工匠/手艺人()以及仆役/服务者()等一样,商人()对于特定家政照管的必要性被格外强调。当然,对外贸易即海上贸易被指派给商人,与此同时“坐贾”()则负责城邦内部的零售贸易。

  此处,描述后者的方式极为贬抑。即便柏拉图,对大宗贸易商特性的描述也并非全然肯定。在此段文字里,与零售商相比,他们仍然未被视为消极因素。大宗贸易商或者说远程贸易商未受到负面评价,甚至再三被赋予很高的声望。与之相反,零售商则被描述成一种负面形象。这一现象在古代文献中比比皆是。因为这些(出身于上层社会的)文人和哲人利用了这种规则框架并反思,诸如农业(在罗马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从军(在希腊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封闭贵族团体或以其种种崇高理想作为抵制任何社会经济变迁的“堡垒”的优越性——确切地说,不仅在希腊历史上而且在罗马历史上都是如此。即便这些行为本身往往也会涉及经济,偶尔碰巧超出了“传统”贵族行业的范畴,因此这些情况证实了他们的种种规则模式不过是自说自话的陈词滥调。另外,卡利斯特拉托斯与此相反:他对所引段落加以重新组合,在他笔下只有正面的概念negotiatores/保留了下来,更确切地说是完全保留在城邦内部贸易中,即在大宗贸易中也像在零售业那样使用。通过这种方式,他创制一种新的社会经济规则框架,很可能是他使各种实际情况更多地与种种过时、保守的规则观念相适应。

  这位法学家将这一(经过改订的)柏拉图段落引为权威。如此一来,该段引文的意思就全然相反了。这可能显露出其精心构思的反讽。然而,对于任何情况,他都有所准备,以“玩弄”的手法使这段被视为权威的古老引文“得以更新”,并为其所用。因此,在极大程度上,此段引文是对经济规则框架的一种修订,甚至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开创。引文里,他呈现了同时代的经济观念与关于种种非常审判中司法实况的争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编订者将其归入规则合编《关于集市者》。自此,对这段有关市场贸易的独特评价的再修订与“抢救”,产生了第三种时代和内涵的层次。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梁光严  马毓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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